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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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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冰  吕新建 《河北法学》2005,23(3):153-156
人类历史上文官制度的创始者归为中国,而尤为封建官吏制度备受世人推崇。中国古代的封建官吏制度是中国 古代封建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对封建制国家的产生、发达产生过重要影响。试图从中国古代封建官 吏的选任、考核、奖惩、监察等方面揭示一些带有共性的,已被历史证明是成功的,可供我们现在参考、倦鉴的一些 法律和制度。  相似文献   

2.
唐代监察官员的法定构成自成体系,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的监察官员依法享有独立的弹劾权;弹劾权在唐代经历了由盛到衰的演变,其原因应归结为唐代监察官员的地位本身就具有的两面性,这种两面性在封建盛唐也无法避免。  相似文献   

3.
中国封建监察制度及其得失评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林雅 《法学评论》2004,22(4):127-131
本文认为 ,我国古代监察制度 ,作为封建政治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封建法制的作用具有双重性。一方面 ,它能加强封建法制建设 ;另一方面 ,它又会破坏封建法制建设。特别值得指出的是 ,监察制度的这种建设性和破坏性都渊源于其固有的本质特征———封建皇权的附属品。我们应该充分继承这份宝贵的法律文化遗产 ,使之古为今用 ,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监察法制的发展。  相似文献   

4.
我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对维护封建国家和社会的正常运转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在世界监察制度史上也占有重要的地位。分析、研究我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对于我国当前司法检察制度的改革具有鉴古明今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5.
监察法规是监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监察行为规范化的依据。为保障监察机构的正常稳定运作,中国古代封建统治者很早就将监察法规的制定作为立法重点。如汉代的《刺史六条问事》、唐代《巡察六条》、元朝《设立宪台格例》等都是重要的有代表性的监察法规。监察法规的制定使监察机构的活动逐步法律化、规范化,这不但对监察机构正确的行使职权有促进作用,能够做到纠而有据,劾而有理,并且对监察官员有较强的约束。中国古代的监察法规经历了一个从零散到形成独立体系的过程,可以说封建监察法规是十分严密的。  相似文献   

6.
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绵延数千年,其内涵极其丰富,效用也十分显著.作为中华民族传统政治制度的组成部分,具有十分重要的政治价值和借鉴价值.全面地深入地研究这一制度的发展过程以及经验教训,对于进一步完善当今我国的行政监察制度具有十分重要地作用.本文将对我国古代监察制度对于先行法律制度的启示进行一定的探讨.  相似文献   

7.
丁顺生 《中国监察》2012,(13):46-47
监察实践的优良传承,既是宝贵的历史遗产,也是探索实践中国特色行政监察道路的宝贵财富,对于完善今天的监察体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行政监察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行政监察实践延绵长达两千多年,内涵丰富,在不同时代的政治生活中,都发挥了重要作用。行政监察发展历程我国的行政监察萌发于先秦时期,早在夏、商、周三代的国家事务中已出现一些具有监察特点的制度。秦始皇统一六国后,确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中央集权政治制度,监察制度初步形成,国家监控体制初具雏形。在中央设有御史大夫、御史中丞等职,在地方设监郡御  相似文献   

8.
元朝完善的监察制度和全国性严密监察网络是维护皇权至高无上、维护蒙古贵族的各种特权和保障国家机器有效运作的重要制度建构。借鉴元朝监察制度的经验教训,对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的监察制度和监督体系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  相似文献   

9.
监察制度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据史书记载,早在周朝时,就已设有御史之官,掌管五官的纠禁之职,对官吏中的违法者加以察举。我国封建时期的监察制度,是封建统治阶级为了督防百官渎职失职,纠正各级官僚机构的工作失误,维护封建王朝的纪纲法度,巩固封建统治而确立的。尔后随着皇权的扩张,中央政权力的集中,监察制度也不断得以完备和加府强。掌监察之职的官吏,实际上是代表皇帝和中央政府,对百官和各级地方政府实施监督和纠举。监察制度发展到唐朝时期,已达到相当严密和完备的境地。唐代的监察制度,包括御史台系统和言谏系统两部分。唐代的御史台系统是唐王朝建国之初,沿袭隋制  相似文献   

10.
陈国平 《法学评论》2023,(1):186-196
明太祖朱元璋高度重视监察制度建设,就监察机构的地位、性质及其与其他国家政权机关的关系,监察机构和官员的职责任务,监察官员的选拔、任用、管理等方面都提出了自己的主张和观点,形成了比较系统的监察法制观,标志着我国古代政治家对监察法制发展规律的认识上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考察朱元璋的监察法制观对于深化明初乃至有明一代的监察法制研究具有重要价值。  相似文献   

11.
张先昌 《法学研究》2002,(4):154-160
《开皇律》是隋初统治集团在总结魏晋南北朝各代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一部法典。它确定的十二篇法典体例、封建五刑制、“十恶之条”、扩大对封建贵族官僚的法定特权及律典中体现出来的立法精神和司法原则 ,为唐宋王朝所继承 ,对后世产生深远的影响。  相似文献   

12.
吕志兴 《现代法学》2001,23(3):132-136
立嗣之俗古已有之 ,唐以前的法律对之只有零散的规定 ,宋律则对立嗣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使之成为专门的制度。立嗣于宋代形成制度 ,浓厚的宗法家族观念是其土壤 ,日益增多的立嗣之讼是其主要促成因素。  相似文献   

13.
张利 《河北法学》2008,26(5):148-153
宋代是中国封建社会法制成就最高的朝代,与前代相比,人性化因素十分突出,主要表现为对人的生命的关注,对弱势群体的矜恤,对血缘关系的维护与珍重。体现在司法活动中则是:恤狱慎刑,明德慎罚,灵活务实,原情定罪,重视伦常,维护亲情,矜恤弱势群体,广开越诉之门。  相似文献   

14.
李露 《河北法学》2012,(10):146-152
中国传统法文化以礼法文化为核心,礼法文化的实质则体现为礼刑关系。在礼法文化发展过程中,中国古代刑罚制度深受其影响,并随着礼法关系的演变而演变。在中国历史上,礼法文化的发展可表现为夏商周"礼法并用"、春秋战国至秦"弃礼重法"、汉至唐"礼法合流"和宋至清"理法结合"四个时期,在不同时期礼法关系的演变中产生了"明德慎罚"、"重刑尚法"、"德主刑辅"、"明刑弼教"等刑罚思想,这些刑罚思想给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带来深刻影响,其中的积极和消极两方面的因素均可为当今中国刑罚制度的现代化改革提供历史的借鉴。  相似文献   

15.
唐代,是中华法律文化的鼎盛时期。以律、令、格、式为表现形式的法律体系发达、完善;以《永徽律》等为核心的法典,条文简洁、规定明确、逻辑完整;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律疏",对法典的制定过程、立法宗旨、基本内涵、条文沿革、法意法理和实施要求,注疏详尽、阐述透彻、通俗易懂;法律体系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实施也比较充分、有效。而光辉灿烂的唐代法律文化,并不是有唐一朝的产物,而是从夏商周以来华夏大地上各个时代各个民族法律知识、法律智慧叠加的成果。以此千年发展线索为契入点,对唐代中华法律文化的民族元素进行梳理,阐述多民族共同创造中华法律文化的精神,在当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文化意义和历史价值,具有突出的理论价值和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6.
唐代,是中华法律文化的鼎盛时期。以律、令、格、式为表现形式的法律体系发达、完善;以《永徽律》等为核心的法典,条文简洁、规定明确、逻辑完整;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律疏",对法典的制定过程、立法宗旨、基本内涵、条文沿革、法意法理和实施要求,注疏详尽、阐述透彻、通俗易懂;法律体系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实施也比较充分、有效。而光辉灿烂的唐代法律文化,并不是有唐一朝的产物,而是从夏商周以来华夏大地上各个时代各个民族法律知识、法律智慧叠加的成果。以此千年发展线索为契入点,对唐代中华法律文化的民族元素进行梳理,阐述多民族共同创造中华法律文化的精神,在当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文化意义和历史价值,具有突出的理论价值和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7.
论中国古代文官考绩制度及其现代借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古代文官考绩制度源远流长,萌生于春秋战国时期,确立于秦汉时期,完备于隋唐时期,发展于宋元时期,明清时期为其集大成时期。经过长期的嬗变,中国古代文官考绩制度形成了考绩机构专门化、考绩内容实绩化、考绩程序规范化、考绩等第明确化、考绩奖惩一体化、考绩制度法制化等特点,对澄清吏治,提高工作效率,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中国古代文官考绩制度的优秀成果对我们现今公务员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具有重要参考借鉴价值。  相似文献   

18.
周密《官本杂剧段数》与陶宗仪《院本名目》,是认识宋杂剧、金院本整体面貌最重要的依据。本文在前人基础上论证宋杂剧、金院本的许多作品取材于小说 ,特别是《太平广记》这样分门别类的小说总集 ;还有不少作品取材于词作和词人轶事。宋杂剧、金院本为宋元南戏、元杂剧提供了进一步创作的基础。  相似文献   

19.
钱大群 《北方法学》2015,(3):124-138
在分析唐代法律体系及唐律性质的史籍中,《唐六典》及《新唐书·刑法志》的有关观点曾起了不同的导向作用。《新唐书》由于错误地以“四刑书”概括唐代法律,违反了唐人“文法有四”的正确概括;《新唐书》的“四刑书说”促使后代有些学者提出了唐代法律“皆刑法”的主张;“四刑书说”与其自身对唐四法的界定,有不可克服的矛盾;与汉、北齐、唐、五代、宋、元各代政治家与史学界的概括之法相乖违;支持“四刑法说”之观点与方法皆失之偏颇。  相似文献   

20.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内容在当前世情、国情、社情下必须有新的内容。目前检察机关面临的外部环境要求检察机关以更积极的态度、方式来应对社会矛盾,依托执法办案参与政治活动。检察机关主要工作是刑事案件办理,但从延伸检察检察职能的角度看,更应关注犯罪发生的深层制度原因,并针对制度原因提出相应的政治建言。单个刑案所反映的制度原因可能是碎片式的,但将这些碎片式的制度原因结合到一起,就可能发现罪犯的产生具有必然性。因此,协商性法律监督就是要通过个案反映出的制度累积性矛盾,以对话、沟通、建议等协商性形式提出针对性的法律监督意见。在实务方面,检察机关参与制度改良既有现成的政治环境,也有相应的工作方式。今后的检察执法更应当注重点对面式的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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