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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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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事上诉制度是司法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担负着多样化的司法功能,并且需要在不同的价值目标之间进行平衡与取舍。由于现代社会的急剧变迁,许多国家的民事上诉制度无论是在制度设计还是实际运作上均面临着种种问题,并进而影响到整个司法制度的有效运行。我国现行两审终审制存在诸多缺陷,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必须进行全面的变革。其基本思路是:针对立法和实践中的问题,从审判权与上诉权实现合理制约出发,完善现行的第二审程序,使之更符合公正与效率的要求;借鉴多数国家的立法例,实行有限的三审终审制;在实行有限三审制的同时,修改现行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建立再审之诉,规定明确的再审事由,对再审程序的启动予以严格限制。  相似文献   

2.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增设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用以规制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保护第三人的利益。为了更好地发挥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功能,有效保护案外人的利益,应当在现有条文的基础上对之加以完善。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的适用选择上,应当视案外人的诉讼请求状况决定适用顺序;为了保护案外人的程序利益,应当在起诉条件上作适当放宽;为了有效发挥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作用,在起诉主体方面应当有所突破;出于制度设计的合理性考虑,应当不允许对生效裁定提起撤销之诉,且要限制对特殊类型案件提起撤销之诉;此外,还应当允许当事人就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结果提起上诉。  相似文献   

3.
民事二审程序检讨与改进尚未引起司法实务界、特别是理论界的广泛关注.在民事二审程序的改进中,应树立符合现代诉讼的基本理念:上诉程序的正当应用;程序公正和诉讼效益;上诉程序的非行政化;正义无高低之分.为切实发挥上诉审功能,实现"公正与效率"这个世纪主题,结合审判实践,提出上诉案件的审查与移送、审理、发回重审这三方面改进民事二审程序的构想.  相似文献   

4.
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重构——看得见的正义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对司法裁判的既判力、司法的公正与效率以及司法权威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文章以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再审程序制度作为域外法的参照,指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必须进行有限性的改造,使之确实成为"看得见的正义".最后,文章提出了建立"再审之诉"的正式诉讼程序制度,在再审申请范围、受理法院、再审的程序与实体法定理由重构我国的民事再审制度,建议最高人民法院适时向全国人大提出<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提案,并对再审程序予以修改.  相似文献   

5.
作为上诉被受理的条件,对上诉利益的判定将直接决定着当事人提起的上诉能否得到法院的受理.我国台湾地区及其他一些大陆法系国家的诉讼法理均认为,被提起上诉的一审裁判须对上诉人不利益,从而给上诉设置了一个较高的准入门槛.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上诉的条件,由此造成当事人对上诉权的滥用,其危害甚大.上诉利益标准的确立在我国具有现实必要性,应通过相关制度加以构建.同时,考虑到多元审级制度的构建将是我国民事司法改革的趋向,有必要对第三审上诉利益进行衡量与界定.  相似文献   

6.
民事强制执行制度是人民法院按照执行根据,运用国家强制力,依照法定程序,迫使被申请执行人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定权利的一种司法制度。结合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较为完备的执行救济制度,我国执行救济制度的完善:1.建立专门的执行机关,统一行使国家的执行权;2.建立债务人异议之诉;3.建立第三人异议之诉;4.建立执行救济的监督程序;5.建立执行救济的复议程序和上诉程序。  相似文献   

7.
民事上诉审程序是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两审终审制度的具体体现 ,目前由于我国现行民事上诉审程序中对上诉的不加限制和对上诉性质规定不明确 ,造成了很大的弊端。建立和完善上诉审程序及再审程序 ,则是解决这些问题的一条路径。  相似文献   

8.
在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建立附带上诉制度很有必要,特别是对提起附带上诉的要件应作出合理的规定。上诉审程序中的撤回起诉制度应得到立法上的明确认可,其条件和法律后果也应合理予以界定。“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这一发回重审的事由应予废除,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发回重审的情形则应予以严格限制。基于裁定与判决的性质不同,应当构建不同于判决之上诉审程序的相对独立的裁定之上诉审程序。  相似文献   

9.
本文从民事上诉制度理念基础——公正与效益入手,指出我国现行民事上诉制度存在的弊端,并进一步提出了改革我国民事上诉制度的构想。本文主张改革我国现行的民事上诉制度,应当适当扩大裁定的上诉范围,对上诉的条件做出必要限制,同时构建以二审终审制为基础,以有条件的一审终审制和三审终审制为补充的多元化审级制度,并应当严格限定再审程序的适用。  相似文献   

10.
从法系意识上考察,民事执行回转制度以同一程序和判决对当事人间争讼法律关系进行最终调整为设置目的,执行回转关系建立在实体法规定的不当得利之债基础之上,执行回转案件处 理采用“审执分立”的程序构造。然而现行民事执行回转在制度设计上严重违背了这种法系意识,以致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充分发挥排除另诉的固有功能以及对被执行财产进行事后救济的制度性功效。目前《民事强制执行法》的起草者拟通过增设执行回转之诉、促成“审执一体化”程序构造的法定化,以改《民事诉讼法》设定的执行回转制度。但这样的制度设计因进一步乖离法系意识,将有可能更加深化现有问题的解决难度。于立法论上的结论而言,宜从法系意识上考察民事执行回转制度的法理基础及特质,审慎研判增设民事执行回转之诉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明确执行回转的实体法基础,并复原“审执分立”程序构造。  相似文献   

11.
国际投资仲裁正面临着严重的正当性危机,在ICSID框架下实行统一的上诉机制被视为有效的解决途径。由于修改ICSID公约需经全体缔约国同意,硬性纳入ICSID上诉机制并非易事。从现实角度考虑,可纳入"选择性"ICSID上诉机制。"选择性"ICSID上诉机制具有充分的灵活性,赋予缔约国更多的程序自由,就"选择性"上诉机制的基本模式、运作以及程序规则进行细化的合理设计,以获得ICSID缔约国的一致认可,不失为实现ICSID上诉机制的可行方案。  相似文献   

12.
上诉利益救济衡平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诉讼伤害的客观存在 ,使当事人对诉讼产生犹豫 ,乃至恐惧。这是诉讼本身恶的一面所导致的结果。在因对方上诉而被迫继续卷入诉讼时 ,法律对未提出上诉的当事人之上诉利益不予任何适当救济机会显为不当。大陆法系民事上诉程序因此嵌入了不利益变更禁止、利益变更禁止、附带上诉、独立附带上诉等机制 ,其中蕴含了精致的程序衡平逻辑智识 ,值得我们研究和借鉴。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上诉利益的救济采取简单、粗陋的方式予以应对 ,其改革和完善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十分凸显。  相似文献   

13.
传统民事诉讼法理论中,确认之诉包括确认无效之诉和确认有效之诉。我国《公司法》第22条仅规定了确认无效之诉,并未规定确认有效之诉。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确认有效之诉时有发生,法院对于此类诉讼是否可以受理,一直是值得研究的问题。在现行条件下,通过最高院批复的形式承认股东会决议有效之诉的合法性是一种解决问题的方式。  相似文献   

14.
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成为受理民事再审申请案件的主要管辖法院,民事申请再审作为独立诉讼程序正面临着重重困境。能动司法理念的提出,为解决民事再审工作困难指明了出路。中国语境下"能动司法"与美国"司法能动"有本质的区别,对"能动司法"的适度限制是"能动司法"意涵中的应有之义,通过能动司法制度建设,具体包括服务性、主动性、高效性的制度建设,解决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中案多人少、涉诉信访压力大、各地裁定再审标准不统一等问题。  相似文献   

15.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二审程序的启动未作任何限制性规定,这不仅会造成当事人滥用诉权,也是导致诉讼迟延的重要因素。本文从提出民事上诉制度存在的问题到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发表了一些个人看法,目的在于引起大家对民事上诉制度存在问题的关注,进而提出更合理的解决办法,以便从根本上解决《民事诉讼法》本身的疏漏所导致的诉讼迟延,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上诉制度。  相似文献   

16.
当同一案件由不同国家的法院分别受理的时候,就会产生管辖权的冲突。为解决未决诉讼中管辖权的冲突,世界各国采取了不同的方法,主要有先受理法院管辖、发布外国法院禁诉令、中止内国诉讼、当事人选择审判法院、前后诉继续进行等。根据国际法原理和民事诉讼法基本理论,对各种方法的利弊进行了分析,认为解决未决诉讼中管辖权冲突的方法应该采用先受理法院管辖原则,并辅之以专属管辖原则和不方便法院原则。  相似文献   

17.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作为一种纠错程序,是独立于三大诉讼程序之外的特殊程序,是两审终审审级制度的例外和补充.在当前社会矛盾突出,涉诉信访困扰法院工作、影响社会稳定的大环境下,审判监督程序发挥着特殊作用.但在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运行过程中,仍存在着当事人申请再审难的问题.从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角度出发,试图通过完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律构架,构建科学合理的"再审之诉",引导人民群众理性表达司法诉求,维护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  相似文献   

18.
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209条首次明确规定了当事人的申请抗诉权,同时还规定了保障这一权利的基本程序要素。这意味着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是一种与上诉权、申请再审权一样的诉讼权利,而依法受理审查当事人申请抗诉、保障当事人申请抗诉权利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这一新变化对现行民事抗诉案件办案模式将产生重要影响。  相似文献   

19.
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并行于现行《民事诉讼法》框架中。有观点主张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能够兼并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的功能。规范层面的考察表明,两项制度在主体要件上存在差别;真实案例的梳理也反映出适格主体辨识不明将导致程序适用错误且功能错位。从主体要件切入剖析两项制度的边界,并提出程序的协作与优化方案:在主体无重合的区域各司其职,在主体有重合的区域引入功能视角,以进一步明晰二者的界限。  相似文献   

20.
客观预备合并之诉二审裁判的难点是,一审法院对先位之诉作出原告胜诉判决,被告提起上诉后,未经一审法院裁判的后位之诉是否移审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认为先位之诉无理由时,能否直接对后位之诉作出判决?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后位之诉移审且当然得裁判说(肯定说);二是后位之诉不移审与裁判说(否定说);三是后位之诉移审但原告声明始得裁判说(折衷说)。肯定说与否定说均过于绝对,折衷说更为合理,但由于我国上诉制度缺乏附带上诉、扩张上诉声明等规定,导致折衷说并不能完全适用于我国民事诉讼,故必须对折衷说进行适当修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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