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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社会>杂志的言论栏目"想说就说"颇具特色,该栏目中的不少言论犀利、透彻,读之令人耳目一新,有酣畅淋漓之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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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监督与政府机构的"名誉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批评性言论所引起的政府机构名誉问题,主要是一个公法性质的问题,可以考虑以公法方面的规定来代替在私法上赋予政府机构名誉权的做法.免除针对政府机构的批评性言论侵害名誉的民事责任,并不是说这种言论可以免除一切法律责任.在这一问题上,法律可以惩罚那些对现存秩序已经造成或极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故意捏造的失实言论和侮辱性言辞,余者的不良影响可以通过"更多的言论"去消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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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和网络参与平台的不断开发更新,网络言论成为公民参与网络的重要形式并显现出极度繁荣的状态。但与之相伴随的却是网络言论发展中如"网络犯罪"、"网络侵权"、"网络谣言"等诸多隐忧。面对这一情况,公民主要从实现言论自由的角度出发对网络言论持欢迎态度,而公权力则基于"维稳"的需要对网络言论的态度显现出忧虑。应以能否促进公民基本权利的平衡实现和保护为标准,衡量和评价网络言论中存在的问题。应清晰认识到网络言论发展的不可避免和不可遏制,从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角度界定法权,恰当处理好网络言论中存在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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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话权利的保护程度表征着一个国家的民主、开放和宽容.综观人类在说话方面的权利及其法律原则,我们可以将其归结为:可以说话的权利与事先限制之禁止原则;说真话的权利与真实抗辩原则;说真实谎言的权利与真正的恶意原则;说意见性言论的权利与合理评论原则;不说话的权利与精神自由原则;要求说话的权利与媒体接近原则;用行为说话的权利与背景限制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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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巨龙的"开心生活,开心享受"的言论一出,舆论为之哗然.其实,早在2月4日陕西省林业厅向公众致歉时,他就是这样向记者表达自己心情的:"宠辱不惊,坐看庭前花开花落;去留无意,闲望天空云卷云舒".面对质疑,以强悍的姿态来回应,这也许是出自朱巨龙的性格特征.<钱江晚报>评论作者戎国强说:"但愿这是一声口哨,走夜路的人给自己壮胆的口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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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是人同法律打交道的唯一领域"是马克思在<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中所说的一句话,是用来反对政府对政治言论、宗教信仰、道德文化、思维方式等方面的限制,这句话有其特定的含义,其中的"行为"也与我们经常所理解的"行为"不同,主要的不同表现在:前者不包括政治言论、宗教信仰、道德文化、思维方式等方面的单纯表现,即使在公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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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言论免责权具有法定对象,列席人员当然不享有;言论免责权也是有限度的,不是什么话都能说;列席人员列席人大会议,该发言时也要发言.
关于言论免责权,1954年、1975年和1978年颁布的宪法都还没有规定,1982年颁布的现行宪法才首次确立了全国人大代表的言论免责权(宪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随后到1986年地方组织法进行第二次修正时,才增加条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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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自由是公民的基本自由之一,1946年联合国大会即宣布:“新闻自由当为基本人权之一,且属于联合国致力维护的一切自由之关键。”我国宪法虽然没有使用新闻自由的概念,但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公民的言论和出版自由,可以说新闻舆论自由是我国公民的基本自由权。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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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的2013年,我国政府结合运动式治理、立法活动和舆论工作对网络言论进行了全方位的治理。互联网的急速发展为中国带来一个前所未有的公共言论平台,促进了公民监督权的行使,带动了中国的法治发展。2013年的互联网言论治理的三部分内容都与公共言论密切相关。其中,"两高"所发布的《网络诽谤解释》着力于对公共言论进行刑事规制,包括对诽谤官员的刑事规制和对政治言论的刑事规制,但是其中的一些做法虚化了宪法所保障的公民监督权。公民监督权是我国法治发展的内在动力之一。进一步理解公共言论的法治内涵,落实公民监督权,是我们对公共言论进行合理规制的前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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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象征性言论及其保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象征性言论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判例修正传统的言论与行为二元理论从而创立的一项新型言论类型 ,它的提出极大地扩展了言论自由的保护范围。由于象征性言论兼有“言论”与“行为”双重性质 ,因此法院对之适用“基于内容的规制”与“内容中立的规制”的双轨制司法审查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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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法上的名誉权保护方式为诽谤之诉。诽谤之诉包括文字诽谤和口头诽谤。诽谤之诉的构成要件包括三点,即被告的言论具有诽谤性、针对性和公开性。作为保护被告言论自由的平衡机制,被告通常可以主张四种抗辩理由,即被告的言论是真实的、被告的言论是合理的评论、被告享有绝对的特权和被告享有相对的特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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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喻权域先生建议全国人大制定《惩治汉奸言论法》一事引起强烈社会反响。该事件主要关涉到三个主体的言论自由:建议所针对的公民、建议者本人、针对建议的争论者。言论自由之法律限制本身也应受到限制——必须符合宪法要求,通过专门立法惩治"汉奸言论"不具有合宪性。透视这一事件可以发现,中国社会的进步初现端倪,人民的判断能力值得信任,更为重要的是,宽容制度的构建任重道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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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1项确立了网络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构成"三要件",即网络散布谣言的客观行为、扰乱公共秩序的危害后果和主观故意。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秉持"秩序至上主义"的逻辑,存在对违法构成"三要件"的背离,在部分案件中对网络谣言和公共秩序的扩大解释构成对公民言论自由的过度限制。面向未来,法院可通过对上述违法构成要件的合宪性解释,合理平衡公共秩序与言论自由价值的冲突。在客观行为的司法认定方面,应区分"公共言论"与"私人言论",涉及"公共言论"的网络谣言以"捏造或者歪曲事实"作为认定标准,涉及"私人言论"的网络谣言可扩大解释为包括"未经证实"的消息。在危害后果的司法认定方面,应将"公共秩序"解释为以"公众生活的平稳与安宁"为核心内容的现实公共场所秩序,并引入比例原则的审查。在主观故意的司法认定方面,对于涉及公共言论的"故意"的认定,可采用"实质恶意"原则,即只有在行为人明知其将做出虚假言论或者对于信息的真假辨认存在严重的过错时,才能认定其为"故意";对于涉及私人言论的故意的认定,可参照刑法上"故意"的认定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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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参政:中国的实践与思考———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五周年●安徽大学法学院袁敏殊妇女参政,其概念有广义、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说,是指宪法所规定的政治权利和自由的总和,如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享有言论、结社、集会等自由,享有批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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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载,某地一人大代表在发言时得知记者在场,忙将记者"请"之门外.读后,颇感新鲜.
常常听到的是一些官员怕记者,很少听到人大代表在人大会议上发言居然也怕记者在场.想必这位代表也知道代表有"言论免责权"吧,难道还有什么不敢"见光"的地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