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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过度控制行为导致了母公司与子公司及利益相关者利益的冲突,其对子公司享有控制表现在对子公司公司机关的控制上。母子公司之间的控制关系的存在的合法性在于股权基础。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行为必须限制在合法行为的限度内,如果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实施了过度控制行为并导致子公司及利益相关者合法利益受到侵害,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2.
随着跨国公司在国外设立子公司数量的增多,母公司为实现全球性战略目标而牺牲子公司利益进而损害东道国利益的行为成为了一个经常性的可能与事实。在这种情况发生的时候,若仅根据有限责任原则让子公司独立承担责任显然有违法律和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在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了过度的控制而导致债务发生的时候,让跨国公司的母公司为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具有充分的理由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3.
随着跨国公司在国外设立子公司数量的增多,母公司为实现全球性战略目标而牺牲子公司利益进而损害东道国利益的行为成为了一个经常性的可能与事实。在这种情况发生的时候,若仅根据有限责任原则让子公司独立承担责任显然有违法律和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在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了过度的控制而导致债务发生的时候,让跨国公司的母公司为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具有充分的理由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4.
母子公司关系非规范化运作中 ,由于母公司的过度控制 ,损害了子公司小股东的利益 ,故必须研究探讨子公司董事义务和独立性的问题。在引进吸收外国公司制度的基础上 ,对股东派生诉讼进行设计 ,以填补我国公司法实质上没有建立的保护子公司小股东利益制度之空白  相似文献   

5.
在母子公司中,基于法人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母公司并不为子公司的债务负责。但是,由于子公司受到母公司或多或少的控制,母公司往往会利用这种优势来谋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子公司就沦为母公司牟取利益的工具。母公司的利益固然得以实现,而子  相似文献   

6.
在关系企业中,母公司往往为了整个集团利益而对子公司行使不当行为,致使子公司小股东及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深石原则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当子公司破产或重整时,如何保护子公司小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本文对深石原则及其它相关理论进行了比较,并在此基础上,结合中国的现实,指出我国引进深石原则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法》首次确立了母公司与子公司的法律地位,但该《公司法》仅表述了母公司与子公司互为独立的表面特征与地位,对母子公司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尤其是对债权人的侵害,则缺乏约束办法。这与《公司法》“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立法宗旨是相悖的。随着公司制度的推进和企业并购、企业资本扩张及企业的集团经营等活动的加强,如何保护母子公司结构下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显得尤为重要。一、母子公司利…  相似文献   

8.
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在母子公司中的运用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母子公司的经济优势,使其自本世纪中叶以来获得迅猛发展。但母子公司中普遍存在着母公司一方面利用子公司的法人独立人格,将自己的责任“镇定”于投入子公司的财产,另方面又利用对子公司的直接支配权,为自身利益而损害子公司利益的现象。为此,西方国家广泛采用了“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令母公司直接对子公司债权人负责。在此基础上,又创设了实质合并原则、深石原则和衡平居次原则,以妥善解决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贷款之债权性质和债权偿还顺位问题  相似文献   

9.
邢丹  蒋景坤 《当代法学》2011,(3):109-117
母子公司破产与单体公司破产相比较,涉及到更多的利害关系人,利益冲突不仅仅发生在破产公司的债权人之间,还牵涉到与之相关联的母公司(或子公司)的股东或债权人之间的利益.由此,针对于单体公司破产制定的规则面临母子公司破产时,则显得有些力不从心.  相似文献   

10.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即股东对公司承担责任仅以其出资额为限。这种有限责任制度,分散了风险,刺激了投资,在经济生活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但应注意,如果片面强调维护股东利益,而忽略对债权人的保护,在市场经济处于初创、法制不健全时期,有限责任制度就很易被用于规避法律。母子个司间存在的过分控制就是一个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3条中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可以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可见于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母公司是相对于子公司而言的,是掌握子公司多数股份,从而能够实际…  相似文献   

11.
公司转投资是一种非常普遍的公司行为。它既可能于公司内部形成大股东控制股东会,公司外部形成控制公司,损害公司相关者利益;也可以最大限度实现公司人格,拓宽公司盈利空间。新公司法对公司转投资规制进行了修改,具有重大的进步意义。  相似文献   

12.
按照现行立法,在企业集团中,母公司股东尚无法律依据查阅子公司账簿记录,由此母公司股东因信息不对称而难以保护其合法权益。为解决这一问题,美国法许可母公司股东查阅子公司账簿记录,使得母公司股东的查阅权穿越母公司而对子公司产生效力。公司结构的变化给股东权益的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而我国现有股东查阅权的规定,难以应对这种挑战。我国在上市公司和国有企业中均已存在穿越制度的应用,将这一立法经验推广应用于股东查阅权,使母公司股东能够穿越母公司去查阅子公司的账簿记录,是我国可行的选择。  相似文献   

13.
金美蓉 《法学家》2006,(2):154-160
<欧洲共同体条约>第81条第1款是欧共体竞争法关于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核心实体法规范.由于母公司与子公司形式上的法律关系与实质上的经济关系存在不一致性,因此,第81条第1款能否适用于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行为就成为理论与实践的重要问题.本文主要以欧共体竞争法的实践为研究对象,对该问题展开较为深入的探讨.  相似文献   

14.
<正> 1993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正式公布实施。该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可以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子公司与母公司是依照公司的组织系统划分的。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企业越来越趋向大型化、集约化、集团化,大量的子公司应运而生。但我国公司法对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关系并未做具体规定,这就使二者间的关系在实践中由于缺乏法律指导而难以规范。因此,对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研究,不但是重要的,而且是急需的。  相似文献   

15.
公司目的的现代修正--利益相关者理论评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司握有的资源使其可以对非股东利益相关者行使权力,这构成了修正公司营利性目的、要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正当性基础。公司利益相关者条款是公司法落实公司社会责任的基本路径,但是只有内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才能得到正式制度的切实支持,目前可行的只能是有限的利益相关者条款。  相似文献   

16.
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提出股东本位理论造成了很大的冲击。可是,对于什么是利益相关者,却没有统一的认识,特别是在破产程序中,哪些是利益相关者呢?其中最为重要的劳动债权是否具有优先性?其优先性的正当性是什么?对这些问题的不同回答,导致了在实践中操作上的巨大差异。本文试图对此作一些探讨并据此探索公司利益相关者在破产程序中的保护问题。  相似文献   

17.
我国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可见,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取得自己股份是持原则禁止、例外允许的立法态度。但对子公司能否取得母公司的股份及其引发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却缺乏规定。有鉴于此,笔者拟就此一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完善我国公司立法的相关规定有所裨益。一、子公司取得母公司股份的立法例及其评析西方国家公司法虽多数允许一般公司间的相互持股,但对母子公司之间相互持股限制很严。有的国家于公司立法中明文禁止此种行为,如《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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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经济转轨时期,大部分公司股权相对集中,存在着控制股东现象,由于控制股东持有大比例的公司表决权股份,具有控制公司股东大会和操控公司经营管理层的能力.随着股东控制权的滥用,公司控制股东侵害公司和债权人利益以及其他股东利益的现象不断出现,这时我国加强公司治理,建立控制股东制约机制提出了迫切的要求.由于公司形式多样,受控制股东影响的公司利益相关者众多,本文将研究视角局限在我国股份公司中的债权人保护上,提出在股份公司中,控制股东应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诚信义务,以免发生侵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事情.  相似文献   

19.
鼓励公司履行社会责任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司法的核心原则之一.为落实新发展理念、构建多赢共享的公司利益共同体,我国公司法修改应对公司社会责任的制度设计进行全面升级改版,具体建议如下:扩大参与公司治理的利益相关者范围,鼓励职工持股计划;引进商业判断规则,授权董事会和管理层善待利益相关者,寻求利益相关者最大利益公约数;允许适格利益相关者提起公司决议效力瑕疵之诉;若利益相关者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则应遵循人权和基本自由优先、公益优先、法律义务优先、社会责任与利益相关者贡献率互成正比和鼓励公司全面承担社会责任五项原则;采取抓大放小的差异化公司社会责任立法政策;运用市场化手段鼓励公司善待利益相关者,促进社会责任投资和消费;确认公司社会责任报告法定义务,统一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规则,允许独立第三方开展公司社会责任认证和评级.  相似文献   

20.
王哲 《时代法学》2014,(1):96-103
在当前国际经济秩序中,跨国公司凭借其强大的经济实力愈发扮演起重要的角色.跨国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侵犯东道国人权的问题已引起广泛关注.然而,现行法律框架不足以规制跨国公司在东道国侵犯人权的行为.在现行国际法规制模式下,跨国公司不是国际法主体,国际法无法直接规制跨国公司行为.在现行国内法规制模式下,东道国没有实力进行规制,甚至有些侵犯人权行为在东道国法律体系下根本不构成违法;母国没有意愿进行规制,唯一相关的母国立法,即美国ATCA存在诸多缺陷,实际效果有限.通过母国法律规制母公司的行为是一种解决途径,主要基于“企业理论”使母公司对子公司在东道国的侵犯人权行为承担责任,或者母国通过立法给母公司施加规制子公司行为的义务,但是该途径也在法律上及实践中存在障碍.根本的解决途径是促使发展中东道国积极签署并切实履行人权保护相关公约,来规制境内跨国公司侵犯人权的行为,提升本国法治环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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