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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见权”是《代表法》赋予人大代表的法定权利。某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杨某在视察时发现自己提了两年的建议仍没有办理落实,遂要求紧急约见交通部门负责人以问个究竟。对此,有人认为,这是人大代表依法履职的表现;但也有人认为,人大代表个人不得随时行使约见权,应依法有序提出,由人大常委会统一安排。人大代表可随时行使约见权吗?请看本期争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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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人大代表约见政府官员,要求“随约随到”,这是人大代表应当享有的一项“民意特权”。它符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特征,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原则的内在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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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5日,在贵州省正安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关规定,经过全体人大组成人员举手表决,一致通过了《正安县人大常委会关于人大代表约见地方国家机关负责人暂行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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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永春县人大常委会自2002年以来连续三年开展代表约见活动,在闭会期间组织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要求限期解决一些问题。三年来,人大代表围绕各种社会问题,向约见的政府官员提出意见和建议23项,有8项得到当场解决,16项得到解决,其余的问题、建议也都有了明确答复。代表约见,是人大代表为民代言表达民意诉求,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一项重要举措。代表法明文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代表按前款规定进行视察,可以提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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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代表按前款规定进行视察,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可见,代表约见是闭会期间各级人大常委会在组织代表视察时开展的一项活动,是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一种方式,是人大监督工作的组成部分。近几年,各级人大代表运用约见的形式对“一府两院”的工作进行监督逐渐多了起来,有效地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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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永春县人大常委会自2002年以来连续3年开展代表约见活动,在闭会期间组织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要求限期解决一些问题。3年来,人大代表围绕各种社会问题,向约见的政府官员提出意见和建议23项,有8项得到当场解决,16项随后解决,其余的建议也都有了明确答复。代表约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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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某地出台了《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暂行办法》,规定人大代表可单独持证到基层调查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后,可随时约见相关部门负责人,被约见的负责人不得拖延、推诿和回避。有人认为,这一规定,从制度上进一步强化了人大代表的监督职能,增加了现场办公和及时问责的几率,有利于增强监督力度。也有人认为,现实中,官员平时都很忙,如果个个人大代表都要求约见,会不会因为约见过多而影响他们的正常工作?这一规定在现实中能否行得通,还需进一步探讨并接受实践的检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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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6日,海口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一项重要决议:《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暂行办法》。实施这一《办法》不是海口市首创,但在我省却是“破冰之旅”。过去人们常戏说人大代表是“花瓶”,是“橡皮图章”。这一“破冰之旅”将会从根本上改变人们的陈见,提高对人民代表的心理预期。我们也可从中洞察到政治体制改革正在稳步向前推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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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近期来看,对于代表约见制度的具体运作方式,可以先由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定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试行办法;从长远来看,应当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形势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代表约见制度的立法。人大代表约见,是闭会期间人大代表在视察或调研活动中就某方面问题约见本级或下级国家机关负责人,面对面提出建议意见,并听取说明和解答的专项活动。代表约见既是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一种方式,也是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法律赋予了人大代表的约见权,但由于代表约见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足够的可操作性,致使这项工作在各地开展得极少。为此,本文拟就完善人大代表约见制度谈点粗浅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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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约见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是一件很严肃的事情,必须依法有序进行,不可随时行使约见权。代表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代表按前款规定进行视察,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这一规定表明,人大代表行使约见权具有法定前提,必须依法有序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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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行使"约见权"是有前提的,不能随时行使"约见权"。笔者认为,代表随时行使"约见权"不妥,应依法有序进行。代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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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见权既是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一项权利,也是执行代表职务的一种手段。代表法第二十二条对这一权利的行使有明确规定,人大代表行使约见权必须依法有序进行,否则就是监督权滥用。一是约见的组织规定。代表约见应由"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统一安排"。约见须经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同意和统筹安排,代表不能自行其是,直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约见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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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人大》杂志 2 0 0 0年第 6期上《人大工作中需要规范的一些提法》一文中 ,李伯钧同志认为 :“人大监督的主体是人大及其常委会 ,不能又有什么代表的监督。人大集体行使职权。人大代表个人或者部分人大代表不能进行监督即没有监督权”。笔者对这一观点实在不敢苟同 ,其理由如下 :其一 ,《代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代表在有组织的视察中 ,“可以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法起草小组在《代表法释义》中指出 :“这实际上是一条代表协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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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27日,彝良县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大代表以约见的形式,约见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领导,督促解决扩大高中办学规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收到了明显效果,达到了预期的目的,代表们感到十分满意。同时,也是彝良县首次尝试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的一种代表活动方式,开创了彝良县代表工作的先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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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永春县人大常委会自2002年以来连续三年在闭会期间组织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要求限期解决一些问题。三年来,该县人大代表围绕各种社会问题,向约见的政府官员提出意见和建议23项,有8项得到当场解决,8项得到限期解决,其余的问题、建议也都有了明确答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