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张依可 《法制与社会》2013,(22):284-285
司法三段论,作为过去、现在、将来的一段时间内法官判决的思维技术,其存在价值是不可磨灭的,但是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法官判决的思维过程并不如逻辑形式那般简化,是经过法官一系列的价值判断最终通过逻辑形式展现出来的。因此,将定罪思维假想为司法三段论的简化模式是不理智的,法官的价值判断是不容忽视的。  相似文献   

2.
法律是立法者理性思维的产物,司法是法官凭借其理性思维将理性的法律运用到纷繁芜杂的案件中去的过程。这一过程要求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兼备,缺一不可。形式理性追求司法活动过程的合法性,强调司法过程的严格和平等,主要体现于程序法之中,它在法律上表达为程序公正。实质理性则追求司法活动结果的公正及裁判内容的公正,注重个案解决过程中情理与  相似文献   

3.
司法理性是指法官在司法过程中运用程序技术进行法律推理和判断、寻求结论的妥当性所体现出的一种睿智和能力。司法理性是形式理性、实质理性以及实践理性的统一。法官在司法裁判时运用法律推理的过程,同时也是彰显司法理性的过程。因此通过法律推理促进理性司法,从而实现司法公正是我们追求的法治目标。  相似文献   

4.
田旭 《法制与社会》2014,(16):29-30
司法三段论的大前提是法律规范,小前提是案件的法律事实,小前提的建构过程即法律事实的形成过程。法官需要在众多事实中寻找出能作为裁判依据的法律事实,这个过程中必然涉及到价值判断。价值判断不仅意味着法官在将特定案件事实涵摄到具体法律规范之中时要符合形式合理性和逻辑合理性的客观要求,而且隐含着法官自己对案件事实赋予了一定的主观评价。因此,让价值判断尽可能地合理对于司法公正的实现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5.
周叶中  江国华 《法学》2005,(8):69-76
法律理性中的司法,应当是一种理性的司法。司法理性是一种归纳理性而非演绎理性,是形式理性而非实质理性,是职业理性而非世俗理性,佘祥林案暴露了我国司法过程的非理性,集中表现为以演绎理性代替归纳理性、以实质理性优位形式理性、以世俗理性牵制职业理性,这是佘祥林式冤案之必然性所在。更新司法理念、深化司法改革,倡导法官主导下的法治思维,在法律理性中整肃司法秩序,是杜绝佘祥林式冤案的根本出路,也是中国法治的根本出路。  相似文献   

6.
批判与拯救:司法三段论的当代法治命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法律职业者的基本思维形式和思维技术,司法三段论在法律思维的世界中一直长盛不衰,但其法治命运可谓跌宕起伏.纵观人类法律史,司法三段论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在形式主义法学时期受到了空前的礼遇,其后又遭遇了自由法运动和现实主义法运动的无情批判.对司法三段论,我们要做的不是抛弃,而是要对其进行结构重构,以克服其不足.司法三段论不仅应当坚持,而且应当强化,应当始终被置于法律适用过程的基石地位.  相似文献   

7.
刑事疑难案件中结果导向思维的运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任彦君 《法学评论》2012,(2):148-153
我国刑法理论和实践中占主导地位的定罪量刑思维模式是司法三段论。在简单案件中,事实容易被法律规范所归摄,所以结论经过简单推理即可求得,法官基本上按照三段论形式推理即可处理案件。在疑难案件中,由于法律规范的抽象性、模糊性以及社会情势的变化等原因,法官往往需要在多种解释可能之间做出取舍,同时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性,法官也必须在当事人的不同主张之间选择最符合法律精神的判决,这仅仅依靠形式逻辑是无法达到目的的,必须诉诸价值判断和目的衡量,根据结果导向的思维模式,找出案件的合适答案,并进一步论证结论的正当性。  相似文献   

8.
三段论分为三个部分,即两个前提和一个结论。司法三段论的应用是法官推理过程的体现,但是司法三段论并不等同于形式逻辑的三段论在法学领域中的简单应用,而是融入法律实质内容,推导出具有合法性、正当性的裁判结论的方法论工具。文章是便从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的关系的视角来探讨三段论推理评价。虽然当今的法学家对其提出了诸多批判,法律方法论亦由此从总体上实现了向法律论证理论的转换。但是,三段论推理本身的合理价值依然应当予以承认。在法律论证中,形式方法仍然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法律论证的逻辑有效性对于实际的论证活动依然是个比较重要的评价标准,足见三段论推理在法律论证理论中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9.
三段论作为逻辑推理,是司法裁判方法的最基本方法。司法裁判通过三段论逻辑推理,得出符合该法律规范旨意的裁判结论。三段论逻辑推理本义而言,最核心的问题是作为逻辑推理的大前提是否完备,只有大前提正确的情况下,大前提与小前提的涵摄关系,结论的推理才能进行,大前提的真伪是三段论得以成立的基础,也是司法裁判正确的前提。由于在司法实践中构建完备法律规范体系的努力始终没有成功,所以法官裁判案件的过程,其实质是在浩如烟海的法律、法规、习惯中发现、分析和创造一个又一个司法三段论大前提的过程。  相似文献   

10.
论司法过程中的价值衡量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严格形式主义法律思维方法对于解决疑难案件的作用是有限的,甚至是无效的.疑难案件中包含着复杂的法律价值冲突,法官的价值判断不可避免.价值衡量是法官在司法过程中解决疑难案件的一种重要的法律思维方法.为推进法律思维方法的理论创新,在实践中培育法官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职业法律思维方法,有必要在学理上探究价值衡量的判断标准、运用规则和制度保障,促进价值衡量的理性化、规范化与职业化.  相似文献   

11.
金峻 《法制与经济》2009,(18):19-20
三段论作为逻辑推理,是司法裁判方法的最基本方法。司法裁判通过三段论逻辑推理,得出符合该法律规范旨意的裁判结论。三段论逻辑推理本义而言,最核心的问题是作为逻辑推理的大前提是否完备,只有大前提正确的情况下,大前提与小前提的涵摄关系,结论的推理才能进行,大前提的真伪是三段论得以成立的基础,也是司法裁判正确的前提。由于在司法实践中构建完备法律规范体系的努力始终没有成功,所以法官裁判案件的过程,其实质是在浩如烟海的法律、法规、习惯中发现、分析和创造一个又一个司法三段论大前提的过程。  相似文献   

12.
王申 《法学》2009,(12)
思维是人的一种精神实践活动,作为这种精神实践活动的结果和产物,是理论、学说和思想体系。法律思维作为现代法律科学中的一个概念,与一般的法律职业相关,它是法律职业者在长期法律实践中所形成的观察、思考、分析和判断法律问题的方式或习惯。在司法实践中,法官所作的任何裁判都是其思维活动直接作用的结果,或者说,法官的思维对案件的处理结果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法官思维包括根据法律的思考和关于法律的思考两种法律方式。司法审判的目的是法官将法律规则适用于具体案件的活动中,寻找什么东西值得认识的思维所规定的。司法审判是受法官已经获得的前见所决定,这些前见规定着法官思维的质量,可以说有什么样的前见就有什么样的思维广度和深度。法官思维特征属于司法理念的一部分。  相似文献   

13.
王申 《现代法学》2012,(2):21-34
法律作为一门独立的体系知识而与其他知识区别开来是人类社会分工及知识分化的必然结果。法律知识具有其内在价值,对于法官来说,法律知识本身就是一个自为的目的。法官的知识就是对于正义等理念的沉思。法官必须具有将抽象的法律规范同特殊的个案事件联系起来的司法技巧与方法。法官必须要精通法学领域内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论修养。法官的司法实践必须以法律知识为前提。法官既是法律知识系统,同时也是司法行动系统。确认法律具有普遍的适用性,法官应该理性地思考,在现代法律规范中,所有的规定都应该与人类理性的基本价值、人类行为的实践合理性等基本要求相一致。确认法律必须体现自治的原则。法官要力求达到掌握最完全的法律知识,力求达到最高层次的法的确定性追求。  相似文献   

14.
从法律社会学的角度看,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决不是法律规范的机械适用者,他受到多重角色期待的外在约束。作为社会人的法官分化为“法律世界中的法官”、“权力结构中的法官、“社会文化中的法官”三种角色,潜伏着角色冲突的可能性。角色规范的主导性、司法是否独立、法律精神与文化观念的吻合程度是影响法官角色冲突的重要变量。对法官司法不公现象应作理性透视。从体制入手,为司法建立和谐的规范环境是实现法官依法办事、公正司法的治本之策  相似文献   

15.
论司法理性     
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上明确使用司法理性的提法,理论界已有学者开始用司法理性一词来定义法律共同体的概念和特征。笔者认为,司法理性的概念主要是在这样两种语义下使用的。首先,它主要指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所体现的法律人所特有的理性,  相似文献   

16.
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毋庸置疑是法官判决时考虑的两因素,在司法裁判过程中,似乎法官在裁定案件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机械地运用三段论推理就必然得出正确的判决,然而实证考察的结果表明事实并非如此。法官裁判案件的过程是心与脑对话的过程,是理性与非理性冲突、协调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法官的情感因素起着重要作用。由于这些情感因素对司法公正具有利与不利双重性,因此应采取措施予以引导、制约。  相似文献   

17.
祝发东 《海峡法学》2012,14(3):107-113
我国法院的法官是以法律规定为大前提,以案件事实为小前提,得出作为结论的裁判。司法三段论为裁判的作出提供一个大的框架,法官的各种裁判思维都应当在此框架内运行。合法性、正义性、社会效果、司法政策和利益考量等影响法官作出裁判的因素,通过影响法官选择不同的大前提,判断涵摄能否形成及小前提能否得到证明等环节来影响裁判。建立并完善心证公开制度,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完善外部监督机制,不断提高法官的整体水平,有助于规制法官的主观因素,克服司法三段论的局限性,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相似文献   

18.
刑事判决的理性与非理性因素的排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正是司法追求的终极价值目标,实现公正既要靠公正善良的法律,又要靠公正理性的法官。法官的理性是经验的积累。任何人都是理性因素与非理性因素的结合体,因此要实现公正,就要求法官积累经验,并极力克服非理性因素的影响。  相似文献   

19.
法官的经验与理性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初民社会是以人神互相感应的方法来解决诉讼问题的,当今一些西方国家司法制度中仍然可以看到它的遗迹。大陆法系的司法最显著的特征是重演绎,重视法律的理论体系;而英美司法则完全是经验性的,强调遵循先例,而不注重体系。法官对法律的思辩是依赖于经验的,但是经验却不总是足以对思辩的疑惑提供裁决,所以真正的法官思辩是经验与理性的结合。法官对经验与理性的追求体现的是法律所固有的规则性及其内在的逻辑力量。理想的法官给人最深刻的印象是他们的理性,那种清晰的、冷静的经验理性。  相似文献   

20.
法律适用过程是“逻辑三段论的演绎推理方式”在司法过程中的一种应用:以请求权基础为核心、以完全法律规范为构建目标进行法条组合和通过法律解释、法律创制等方式阐释法条内容,形成大前提;以当事人陈述的案件生活事实为出发点,过滤当事人评价因素,形成“原始案件事实”,以拟适用法律规范为导向剪除无规范意义的部分,形成“具有规范评价意义的法律事实”,最终利用证据规则形成“加以证实的法律事实”,完成小前提中法律事实的确认;结合大前提与小前提,经由涵摄导出结论.对这种法律适用的逻辑结构与过程的分析与确定,不仅具有方法论意义上的形式价值,而且能通过法官思维模式的格式化来限缩法官的裁量空间,保障司法的统一或“同案同判”.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