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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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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利子平  樊宏涛 《河北法学》2005,23(11):38-40
针对日益猖獗的信用卡犯罪,我国《刑法》增设了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罪。本罪是指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本罪与同一条文规定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两个不同的罪名;本罪所指的信用卡包括借记卡;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持卡人的合法利益和金融机构的信誉,其犯罪对象为信用卡信息资料;正确认定本罪必须明确其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伪造金融票证罪和信用卡诈骗罪的界限。  相似文献   

2.
刘艳红  许强 《法学评论》2006,24(1):128-135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五)》)。本文分析了修正案对我国信用卡犯罪的立法完善,对新增以及修改后的罪名即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罪和信用卡诈骗罪进行了理论分析,指出我国的信用卡犯罪立法在对信用卡的规定、变造信用卡的行为处罚等方面仍存在着不足。  相似文献   

3.
刑法中伪造信用卡犯罪中的伪造不仅包括仿制其物理外观的形式伪造,还应包括将权利人信息写入磁条介质、芯片等的内容伪造。作为伪造对象的信用卡应当是具有物理载体的实体卡片,事实上不存在对虚拟信用卡的伪造。以虚假身份骗领无对应实体卡的虚拟信用卡应视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中的骗领信用卡行为;利用权利人既有实体卡信息,复制虚拟信用卡的行为系对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非法使用而非伪造。有关伪造信用卡犯罪刑法规定的立法原意并不包含伪造空白信用卡,伪造空白信用卡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理应将其纳入刑法规制范围,以保持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法规定的协调。不能通过司法解释改变立法原意,现行刑法中伪造信用卡犯罪的伪造含义应有相应的调整。  相似文献   

4.
信用卡犯罪中若干疑难问题探讨   总被引:16,自引:0,他引:16  
信用卡犯罪中若干疑难问题探讨●刘华一、非法复制他人的信用卡问题非法复制他人的信用卡,俗称“烧卡”,是指利用专门技术设备,在伪造卡、空白卡或废弃卡上输入合法持卡人的密码、签名以及其他信息资料的行为。烧卡一般具有以下特征:(1)以他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为蓝...  相似文献   

5.
涉信用卡犯罪对象的评析及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宪权 《法律科学》2014,(1):186-193
我国刑法规定的信用卡形式主要有:伪造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他人信用卡、空白信用卡、伪造的空白信用卡与信用卡信息资料等。伪造信用卡犯罪的对象应当包含空白的信用卡。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罪的对象包含了印制在信用卡表面的持卡人姓名、信用卡号码等信息资料;在理解与适用刑法其他涉信用卡犯罪规定时,应当将信用卡信息资料与实体形式的信用卡、公民个人信息相区别。在信用卡诈骗罪中,根据卡与使用主体真实性与虚假性的介入程度,“假卡假人”、“真卡假人”以及“真卡真人”这三种排列组合所对应行为的危害性(即骗的程度)是逐渐降低的,但对行为方式的认定则应依据由高至低的规则;认定行为人所使用的信用卡是否为骗领的信用卡,应当以金融机构是否基于虚假证明材料而产生认识错误为标准;“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中的“信用卡”仅包含真实有效的信用卡,而不包括伪造的信用卡、已经作废的信用卡,甚或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等。  相似文献   

6.
我国刑法规定的信用卡形式主要有:伪造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他人信用卡、空白信用卡、伪造的空白信用卡与信用卡信息资料等。伪造信用卡犯罪的对象应当包含空白的信用卡。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罪的对象包含了印制在信用卡表面的持卡人姓名、信用卡号码等信息资料;在理解与适用刑法其他涉信用卡犯罪规定时,应当将信用卡信息资料与实体形式的信用卡、公民个人信息相区别。在信用卡诈骗罪中,根据卡与使用主体真实性与虚假性的介入程度,"假卡假人"、"真卡假人"以及"真卡真人"这三种排列组合所对应行为的危害性(即骗的程度)是逐渐降低的,但对行为方式的认定则应依据由高至低的规则;认定行为人所使用的信用卡是否为骗领的信用卡,应当以金融机构是否基于虚假证明材料而产生认识错误为标准;"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中的"信用卡"仅包含真实有效的信用卡,而不包括伪造的信用卡、已经作废的信用卡,甚或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等。  相似文献   

7.
根据刑法和《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比较丰富,其中,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规定,具体是指违反刑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出售是指以获得对价的商业目的或者经济利益为目的,将自己掌握的公民信息非法出卖给他人,从中牟利的行为;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排除了合法提供的行为;窃取是指通过秘密方式取走公民个人信息的载体而获取个人信息;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是指以窃取以外的方法没有法律依据的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从立法超前性的角度考虑,目前可以将非法采集或者收集(包括骗取、利诱、胁迫、非法购买、非法持有)公民个人信息、非法使用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处理(包括非法披露、更改、转移、冒用)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化。同时,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方式包括接受行为,主要是购买行为。  相似文献   

8.
侵占财物犯罪立法完善之探讨赵秉志,肖中华刑法上的侵占行为,是指行为人非法将自己持有的他人公私财物转为己有的行为、,综观世界各国刑事立法,几乎都将侵占行为规定为犯罪,而且设有比较完备的侵占财物犯罪之罪名体系。然而,我国有关侵占财物犯罪的立法现状则明显滞...  相似文献   

9.
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手段伪造信用卡伪造信用卡是指采用不法手段,仿照发卡银行的信用卡样版及其有关技术信息资料,非法制作信用卡来骗取巨额钱财。 (1)利用制卡设备,仿照发卡银行发行的信用卡进行规模性伪卡制造。 (2)非法获取发卡银行的空白信用卡进行凸印、写磁制成伪信用卡。 (3)对发卡银行发行或尚未发行的信用卡凸印或对磁条内容进行非法修改,重新写磁而制成伪信用卡。 (4)对他人信用卡的签名进行涂改,然后重新签名制成伪信用卡。 (5)利用作废的信用卡甚至普通的磁卡重新写码后,在自动柜员机(ATM)、终端机(POS)等设备上进行诈骗。利用“SKIMMER”等特种设备窃取信用卡资料制造伪卡  相似文献   

10.
信用卡诈骗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将借记卡归入"信用卡"的含义之中,符合刑法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法初衷.对拾得信用卡并加以使用行为以信用卡诈骗罪定性,符合刑法原理.对以抢劫等犯罪手段获取他人信用卡并加以使用行为应以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具体定罪处罚.对伪造信用卡并加以使用的行为应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性.对行为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后又加以使用的行为应以信用卡诈骗罪定性.对行为人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后没有使用的行为应以妨碍信用卡管理罪定性.  相似文献   

11.
美国信用卡信用风险防范立法及其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端 《河北法学》2007,25(3):96-99
信用卡作为金融支付业一种新型的电子货币,在我国正处于成长阶段.但随着信用卡业务的迅速扩大,信用风险的隐患也越来越严重了.如何认识、管理防范和化解信用卡信用风险,是当前信用卡业务经营管理中至关重要的环节.通过介绍分析美国信用卡信用风险防范立法,探讨其对我国信用卡信用风险管理与防范所起的启示作用.  相似文献   

12.
柳忠卫 《河北法学》2007,25(8):70-75
在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中,行为人明知其持有、运输的是"伪造的信用卡"或"伪造的空白信用卡"是一种对行为对象的明知,行为人虽然对"伪造的信用卡"和"伪造的空白信用卡"施加了影响,因为其不具有合法性,与刑法所保护的信用卡管理秩序也就不存在必然的本质与现象的联系,也就不能反映和体现信用卡管理秩序,因而是行为对象而不是犯罪对象.伪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与以骗领信用卡方式实施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之间构成手段与目的牵连关系,但由于刑法明确规定这种情况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定罪处罚,因而虽然是牵连犯,但不能适用从一重处断的原则,而应按刑法的有关规定处罚,这是牵连犯处断原则的例外.  相似文献   

13.
信用卡犯罪若干疑难问题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谢望原  史全领 《法学论坛》2005,20(5):104-112
本文针对信用卡犯罪理论上和实践中存在的诸多疑难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笔者认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定性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宜笼统地以盗窃罪论处;对捡拾信用卡及其后续行为的认定应分而论之;盗划信用卡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与信用卡有关的勾结犯罪、持有犯罪、恶意透支等问题也应区别对待。此外,笔者还对信用卡犯罪在立法上存在的空缺及司法上存在的错误倾向提出了建设性完善意见。  相似文献   

14.
陈健 《法律科学》2012,(2):149-156
信用卡未经授权使用会给客户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在我国信用卡客户追索赔偿时,又可能面临各种不利的局面,这种状况较为严重地制约了我国信用卡业的快速发展。限制信用卡客户责任,同时将增加的成本进行分散,减轻我国信用卡客户责任,有利于保护信用卡消费者权益。同时也有利于我国信用卡业面临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促进我国信用卡业真正与国际接轨,促进信用卡业向更大规模化发展。  相似文献   

15.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中的"信用卡"仅限于真实、有效,能正常使用的信用卡卡片;"使用"是按信用卡特有的电子支付卡的功能加以利用;"盗窃"是指采用秘密窃取的方法取得他人占有之下的信用卡卡片。行为人误认伪卡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而盗窃并使用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使用盗窃的信用卡不以盗窃者本人使用为限,还包含利用第三者使用,故意帮助、教唆第三者使用的情形。盗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复制信用卡后使用的、盗用他人留置在自动取款机插口内未退出取走的信用卡取款的,不是"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相似文献   

16.
论信用卡法律关系的独立性与牵连性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张德芬 《河北法学》2005,23(4):30-32
信用卡交易中存在着多种法律关系,其中,发卡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关系具有代理结算和消费信贷双重性质,发卡银行与特约商户之间不仅存在着一种新型的金融服务合同关系,还存在着从属于持卡人与特约商户之间消费合同的特殊付款担保关系。这三方法律关系间经济上存在的密切联系,决定着法律上在坚持独立性的同时,必须承认其牵连性,才能维护公平正义,保障信用卡法律关系的高效健康运转,促进银行卡产业化的发展。  相似文献   

17.
Credit card fraud is a new type of fraud amended into the Criminal Law of China in 1997. The “credit card” under credit card fraud is interpreted as a very board concept, which includes debit card and virtually all electronic payment cards used in ordinary payment, credit loan, transfer and settlement of account, cash deposit and withdrawal.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for the legislature to revise “credit card” under this special fraud into “electronic payment card,” and “credit card fraud” into “electronic payment card fraud,” which will be understood easily and precisely. “Use” and “fraudulent use” of credit card under this fraud is defined as ordinary use of credit card, including withdrawal cash with authentic or forged credit card from ATMs. It is unreasonable to define “malicious overdraft” as a form of credit card fraud under the Chinese Criminal Law. In the future amendment, this kind of criminal conduct shall be separated as independent named as “malicious overdraft” or “abuse of credit card” under the Criminal Law with less stiff statutory punishment than that of credit card fraud. Besides, under the Chinese Criminal Law, stealing credit card and using it is held as “theft,” which is neither reasonable nor logical. Therefore, it should be revised in the future criminal law.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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