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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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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愿与强制,在合意解决纠纷的过程中既相互排斥,又相互依存。纠纷的主体在达成合意的过程中往往包含有妥协的成分,但是妥协并不等同于合意。本文从当事人自行达成合意与当事人基于第三方的介入达成合意两个角度来分析合意机制中的被迫妥协存在的不合理性,并进而提出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2.
一、引言在棚濑孝雄的理论框架中,关于纠纷的解决皆可划入以下两大类型之中:根据合意的纠纷解决和根据决定的纠纷解决。所谓根据合意的纠纷解决,指的是由于双方当事者就以何种方式和内容来解决纠纷等主要之点达成了合意而使纠纷得到解决的情况。这种合意的达成既有可能是纠纷当事人通过自我协商而  相似文献   

3.
司法的价值取向与司法的方法——从司法平衡的角度切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宗志强 《山东审判》2005,21(6):50-52
现代意义上的司法是指以法院为核心并以当事人的合意为基础和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的、以解决纠纷为基本功能的一种法律活动。从司法的性质看,其社会功能是调整矛盾、解决纠纷,而其所蕴含的内在价值目标,更在于实现人们对公平、正义、自由、秩序等法律价值的期盼。这种期盼和追求由于司法活动主体的多元化也呈现出多元化的倾向,司法实践中,各主体往往按照自身的利益需求想象和设计司法活动应有的价值目标,并根据自身利益获得满足的程度对司法进行价值评价。作为法官,必须对不同司法主体的期盼和诉求进行综合权衡,并作出最有利于司法公正和社…  相似文献   

4.
我国调解制度中"以调代判"、"调审合一"等诸多问题一直为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所诟病,然而我国调解制度的问题远不止于其表面之程序设置。更深层的原因在于法律制度背后蕴藏的对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意思自治主体地位的漠视。以棚濑孝雄教授为代表的主张"程序保障说"的学者提出了合意型纠纷解决路径和决定型纠纷解决路径的概念。这一组概念的提出对我国调解制度与和解制度的构建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从合意型纠纷解决路径这一宏观角度出发,结合"程序保障说"理论和我国调解制度的核心问题,构建我国合意型纠纷解决路径应从合意型纠纷解决方式内部关系、合意型纠纷解决程序与诉讼程序的外部关联、合意型纠纷解决路径的优势和缺陷以及在合意型纠纷解决程序中关键性人物"中间人"的职能四个方面入手。  相似文献   

5.
闫水镜 《法制与经济》2020,(1):115-116,122
司法领域一直在探索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为了顺利化解刑事纠纷,节约司法资源,刑事和解制度应运而生。刑事和解制度是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解决冲突的一种新型方式,我国于2012年正式引入该制度。刑事和解相比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更加重在保障人权,适应我国法治要求。文章对刑事和解制度相关进行分析,提出完善建议,以期其在实践中更好地发展运用。  相似文献   

6.
刑事和解:刑事纠纷解决的“第三领域”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刑事和解是处于刑事纠纷解决的民间领域与国家领域之间的中间地带,其作用的发挥既依赖于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作,也依赖于国家与当事人之间的合作。作为刑事纠纷解决的"第三领域",刑事和解充分体现了公力与私力之间的互动关系,有利于弥补民间私了案件与国家垄断司法二者之不足。只有合理配置刑事和解中的各种权力,才能做到既尊重双方当事人的自愿选择,减少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寻租机会,又确保国家对该程序实施有效控制,消除各种社会不良因素对当事人的干扰。  相似文献   

7.
大陆的法院调解与香港的诉讼和解有许多共同之处:都是作为以合意解决纠纷的诉讼机制而存在的;主审法官在和解或调解中均兼有主持者和裁判者的双重身份;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经法院认可并经法定程序即可结束诉讼。然而二者的运作结果却有着明显的差别。笔者以为,之所以如此,其原因并不在于法官是否依职权主持了整个和解过程或提出了和解方案,而是表现为在合意的彻底程度方面有明显不同,这与诉讼结构、诉讼观念、诉讼原则以及当事人的主体地位等问题密切相关。因此,大陆应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宏观背景下协调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根据合意解决纠纷机制的特点及规律确立正确的原则,进一步强化并贯彻处分原则,在此基础上建立以充分体现和保障当事人合意为核心的纠纷解决制度  相似文献   

8.
韩月利  乔瑞堂 《河北法学》2007,25(11):198-200
调解机制的完善与健全,对于充分体现当事人的合意,减少诉讼,快速解决纠纷,合理配置司法资源,降低社会成本,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和历史意义.  相似文献   

9.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在当事人合意解决纠纷的制度上,存在着两种选择:和解和调解。在法律规定的数量上,调解的份量明显重于和解;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也大都重调解而轻当事人自行和解。和解不被重视的原因是因为和解制度的不完善,当事人  相似文献   

10.
论刑事和解的适用基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向燕 《法学》2012,(12):143-152
刑事和解实践的产生根源于司法机关对妥善解决纠纷的需要。纠纷解决也成为刑事和解获得其正当性的重要基础。但是,在司法实务中,对纠纷解决目标的过度追求,导致了办案机关不适当的施压行为,以及当事人偏好的方案大幅偏离法律规定等弊端。纠纷解决的单一目标不足以赋予刑事和解正当性。在大多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中,刑事和解还应将法律作为纠纷解决的重要基准,并据此补充完善刑事和解的程序规则。  相似文献   

11.
“调解可能性”之学理构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众所周知,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坚持调解原则。法院调解是一种“柔性”的纠纷解决方式,它能最大限度地尊重当事人之间的合意,鼓励纠纷当事人选择以各方均能接受的方式来解决纠纷,从而提高当事人对纠纷处理过程与结果的信赖度、信服度与接纳度,由此消解当事人之间业已存在的  相似文献   

12.
我国刑事诉讼法为了化解矛盾和纠纷,解决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公民告状难问题,调整和扩大了自诉案件的范围。但这一调整,不仅给法院审理刑事自诉案件带来新情况、新问题,而且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打击犯罪、预防犯罪方面,也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负面效应。本文就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和自诉主体谈谈自己的认识,以期与大家共同探讨,完善刑事自诉制度。  相似文献   

13.
王超 《政治与法律》2008,87(2):156-160
刑事上诉程序并不是初审程序的简单重复,它在整个司法系统中起到了一审程序难以实现的促进法院解决纠纷正当化的作用.刑事上诉程序本身的技术设计不仅有助于上诉法院纠正尚未生效的错误裁判,而且使当事人影响诉讼进程以及诉讼结局的权利和机会受到了尊重,从而有助于增强裁判结果的可接受性.在现代司法等级制度中,刑事上诉程序的纠纷解决功能并非没有节制,而是受到救济范围以及上诉权等方面的限制.  相似文献   

14.
由棚濑孝雄所著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以审判外的纠纷处理模式和审判的纠纷处理模式这两个方面来对纠纷的解决方式为进路,其论述的核心在于对“过程分析”的强调,也就是说,无论是审判外还是审判中的纠纷解决过程中,都应当充分发挥当事人自身的积极作用,使原本僵硬的纠纷解决机制向动态发展,达致从严格遵循制度向强调能动过程的转换。其中引入的相关观念,诸如过程、合意及仲裁观念等,对于我国的司法改革与法制建设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5.
在大力倡导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之下,刑事和解制度在丰富的司法实践中应运而生,为刑事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更多的方式.刑事和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能够更好地考虑被害人的想法、要求等,通过双方当事人的交流、协商等对刑事纠纷进行解决.在新《刑事诉讼法》中包含了刑事和解制度,并对其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一方面为刑事和解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另一方面为刑事司法改革指明了方向.然而,刑事和解制度在设计等方面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本文对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进行了分析,为刑事和解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提供参考与借鉴.  相似文献   

16.
论刑事诉讼中的合意问题——以公诉案件为视野的分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王新清  李蓉 《法学家》2003,(3):82-91
本文以公诉案件为视野,探讨了刑事诉讼作为正式制度的几种合意辩诉交易、程序选择合意以及证据问题的合意,分析了不同内容的合意的效力范围.在此基础上,文章进一步分析了刑事诉讼中合意制度化的理论前提控辩平等、分权制衡、程序主体性等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确立和全面制度化,并提出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结构尚未从实质上确立控辩平等、分权制衡的格局,程序主体性也不能从运作层面上得到贯彻,从而缺乏合意成立的基础意思自治和主体平等,因此,当今刑事司法改革不应以彰显合意为重要内容,合意的制度化或合法化历程应当缓行.  相似文献   

17.
一、司法权威的概念 任何纠纷只要进入了司法的调控范围内,都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四个方面的因素。一是主体因素:当事人和作为中立者代表,即司法机关里对纠纷进行裁决的司法角色——法官;二是活动场景:这包括司法角色和当事人解决纠纷所赖以进行的物理场景,如法庭、法官穿的袍服、在法庭上使用  相似文献   

18.
论修复性司法   总被引:33,自引:0,他引:33       下载免费PDF全文
与传统刑事司法相比,修复性司法在满足各方当事人需要、吸引社会公众参与、预防和减少犯罪、降低成本、提高成效等方面具有优势,但也有过度依赖当事人、适合处理的案件有限、社会控制的不当扩大和对弱势群体及当事人权利保护不力等局限。修复性司法在国家在刑事司法中的地位、刑事司法的功能、对正义的理解和犯罪解决机制多元化等方面对我们有重要启示。改革我国刑事司法,应跨越单纯改革刑事诉讼程序的狭隘思路,对刑事司法机制进行重塑,逐步建立统一协调、良性互动、功能互补、程序衔接、彼此支持的双轨制,以更好地解决犯罪问题。  相似文献   

19.
司法产品并不必然就是公共物品,司法服务也非必须由政府提供。历史上,政府司法首先是作为统治者的创收手段发展起来的,而非公共服务。市场或社区自身也能够提供非政府的纠纷解决机制。政府司法并不天然优于非政府司法。对于大量不具有公共物品属性的案件,非政府司法能够提供更有效率的服务。当事人的选择自由和竞争机制是非政府司法有效运作的关键。这一机制适用于公共法院,也就是当事人合意选择公共法官制度。后者可能对我国当下的司法改革具有特殊的政策意义。  相似文献   

20.
何挺 《现代法学》2011,33(1):173-181
解决纠纷是司法制度的原初和首要功能。纠纷解决观是一种以承认纠纷的客观存在和不可回避为前提,将解决纠纷视为重要任务以防范纠纷可能带来的各种负面影响的观念。纠纷解决观尚未在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中确立,其在刑事司法中的引入具有多方面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纠纷解决观的引入与刑事诉讼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的目的并不矛盾。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应在纠纷解决观的指导下进行相应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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