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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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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受贿罪的修订应充分体现法治理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立足深度治本,在受贿罪构成要件中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要素 关于受贿罪的理论争议中,普遍讨论了这样一个问题:"为他人谋取利益"到底是受贿罪的主观方面要件,还是客观方面要件?  相似文献   

2.
边秀琴 《河北法学》2007,25(8):103-106
受贿罪中的受贿对象不应仅限于财物,还应包括物质性利益和不正当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应理解为利用本人职权的便利,包括利用将来职务上的便利,但不包括利用过去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的客观要件而非主观要件,在受贿罪的犯罪构成中应当"有条件地保留",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不影响受贿罪的既遂.  相似文献   

3.
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将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交易行为入罪,说明立法层的立法意识逐渐开明化和国际化,但关于受贿罪的修改完善尚须从多方着手。本文围绕刑法的修改完善提出将贿赂界定为"非法利益"、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受贿罪构成要件、综合考虑受贿的数额、方式次数、是否违背职责、造成后果等确定受贿罪量刑情节和刑罚层次等三个方面的意见。  相似文献   

4.
高海才 《法制与社会》2012,(30):251+25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8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理论上一般称之为斡旋受贿罪。在斡旋受贿罪的犯罪构成中,不仅要求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还要求为请托人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因此,如何确定"不正当利益"的范围对于斡旋受贿罪的定罪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5.
《刑法修正案(七)》新增罪名"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作为刑法第388条之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相对传统的贪污贿赂犯罪而言,是一种新型贿赂犯罪。结合司法实践,需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法律适用问题中的主体认定、影响力的认定、"不正当利益"的认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受贿罪相关共犯的认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应行贿行为的处理,以及利用影响力受贿的定罪量刑标准等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以对司法实务和立法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6.
论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   总被引:24,自引:0,他引:24  
"为他人谋取利益"旨在说明国家工作人员收受的财物与其职务之间具有对价关系;"为他人谋取利益"中的"他人"包括行贿人、行贿人所指示的第三人以及单位,"利益"包含正当利益与不正当利益;将"为他人谋取利益"限定为客观上实施了谋取利益的具体职务行为或者解释为主观要件要素,不具有合理性;"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最低要求是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事先没有约定,在为他人谋取利益之后收受作为职务行为的不正当报酬的财物的,成立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除刑法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应当与受贿罪实行并罚。  相似文献   

7.
于巍巍 《行政与法》2007,(9):124-126
受贿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个重点罪名,也是刑事司法实践中一种多发性的腐败犯罪。本文以受贿罪的犯罪构成为线索,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视角,提出刑法规定应该扩大我国受贿罪犯罪主体的范围,扩大"贿赂"的范围,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犯罪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8.
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应成为受贿罪的成立条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受贿罪的成立,要求有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条件。本文提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与受贿罪的保护客体是否受到侵害无直接关系,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在不同情况下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价值评价相反,因此将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收受型受贿罪的成立条件不具有合理性。依据受贿罪的保护客体之设定以及规定该罪的价值追求,应当将为他人谋取利益从受贿罪的成立条件中删除,同时依据受贿的同时是否枉法作为划分不同受贿罪类型的根据,以使受贿罪的立法规定具有合理性。  相似文献   

9.
一、收受型受贿罪为什么要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要件?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把受贿罪分为索取和收受两种类型:索取型受贿罪不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要件,收受型受贿罪必须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要件。为什么法律规定收受型受贿罪必须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要件呢?首先,“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收受型受贿罪客体要件对行为要件的必然要求。受贿罪侵犯的客体,当前刑法学界以“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管理活动”为通说。但笔者认为,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务活动的廉洁性。公务活动的廉洁性之所以会被侵犯,就是因为行为人为了非  相似文献   

10.
就受贿罪的主观要素进行分析,探讨受贿罪故意的认识和意志因素的内容,将"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纳入主观要素的范畴,并将非法占有目的作为该类犯罪的隐性超过要素,进而得出在受贿罪的故意中,存在两元主观超过要素的结论,以期对司法实践作出有益探索.  相似文献   

11.
受贿罪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吕哲 《河北法学》2004,22(8):139-142
受贿罪是我国目前多发而且社会危害性非常严重的犯罪之一。在分析了国内和国外相关法律规定和学者观点的基础上,认为受贿罪侵犯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犯罪对象为多种利益,既包括财产、财产性利益,也包括非财产性利益。在此基础上,作者还认为性贿赂也可以成为受贿罪的犯罪对象,因为性贿赂与普通的财物相比具有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无论是国内立法还是国外刑法理论和法律规定都有类似规定,认定性贿赂为受贿罪的内容符合我国立法本意。受贿罪的犯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除此之外,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因为存在着"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也可以成为该罪主体,符合司法实践和我国刑法理论,也与我国国情相适应。  相似文献   

12.
一 “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受贿罪构成的要件内容,在刑法理论界和刑事审判中认识颇不统一,且多数同志都认为不是受贿罪的要件。其基本理由:受贿罪的成立并不以受贿人是否为他人谋取到了利益而受影响。笔者认为虽然是否为他人谋取到了利益并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但却不能以此作出为他人谋取利益不是受贿罪要  相似文献   

13.
受贿罪认定中的几个疑难问题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在受贿罪认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并列关系;“不正当利益”包含非法利益和背职利益,是构成受贿罪的必备条件,对于事后受贿,应以受贿罪论处;犯受贿罪同时触犯其他罪名,应作为加重量刑情节对待。  相似文献   

14.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三百八十九条、三百九十一条的规定,间接受贿罪必须是"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罪必须是"为(自己或相关利害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对单位行贿罪必须是"为(所在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因此,  相似文献   

15.
蔡君 《法制与社会》2010,(12):294-294
鉴于受贿罪已成为当前官员腐败的主要罪名,本文对有关受贿罪的现行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进行了分析。认为对受贿罪应重新认识,应以受贿罪所保护的利益是否受到危害以及所受危害的程度来确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罪行的轻重,而受贿罪所保护的利益应该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相似文献   

16.
论“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受贿罪中的地位及其认定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夏强 《行政与法》2001,(1):59-61
本文对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地位和认定问题进行了探讨,进而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的必备要件、且是客观要件,对其应作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而不要求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与结果的理解。  相似文献   

17.
刑法确立的受贿罪由于规定本身的不科学性,导致在实践中存在着诸多疑难问题。结合《联合国反腐败国际公约》,废除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要求,将动用行贿手段谋取不确定利益纳入不正当利益范畴进行评估,对受贿罪的主观形态应肯定存在间接故意,以数额确定受贿罪的定罪与量刑的模式存在较多缺陷,建议对受贿罪的刑罚处罚应建立以情节为中心的标准体系,增设资格刑和罚金刑。  相似文献   

18.
《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之解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的规定可以概括为两个罪名,即"密切关系人受贿罪"和"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密切关系人"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和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以及其他与之关系密切的人,其范围比"特定关系人"要广,除了近亲属、情妇(夫)和有共同利益的人之外,还可以是同学、老乡、同事、战友、朋友等。其实质在于,行为人基于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这种关系,能够或者足以影响该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进而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实现与请托人之间的权钱交易行为。由于近亲属等密切关系人和离职国家工作人员既可以构成受贿罪的共犯,也可以独立构成密切关系人受贿罪与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因此,要将其与斡旋受贿、共同受贿等行为相区别。  相似文献   

19.
陈建清  李兰 《政法学刊》2003,20(6):18-20
“为他人谋取利益”是索取财物行为构成受贿罪的主观要件,是非法收受财物构成受贿罪的客观要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为他人谋取利益”非两个相时独立的构成要件,而是统一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这一要件之中的两个有机组成部分,是一个独立的要件,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职务行为。由于索取型受贿罪与非法收受型受贿罪在犯罪构成上存在差异性,这使得受贿罪的犯罪形态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  相似文献   

20.
《政法学刊》2015,(4):60-66
随着国家加大对贪污受贿犯罪打击力度,大量新型受贿行为不断涌现,对受贿罪传统认识产生巨大冲击,逐渐纳入法治轨道的国际追逃追赃也对刑法规定提出新要求。关于受贿罪本体,将"贿赂"界定为不正当利益,扩张其范围,通过解释将"使用贿赂"、"服务贿赂"、"捐赠贿赂"纳入其中,将受贿罪法益确定为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的侵害,既遂形态由结果犯改为行为犯,将"事后明知"纳入明知的范围,通过期待可能性理论排除"被动受贿"可责性,并对共同受贿中的"推定明知"从主客观两方面进行分析、限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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