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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81 毫秒
1.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侵犯著作权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是"以营利为目的"。无论从理论还是司法实践中,这一要件都不合时宜。对于是否保留"以营利为目的",学界分成两派即"保留论"与"取消论"。然而这两派都存在不合理之处,并非侵犯著作权罪刑法规定的最佳选择,而"加重量刑情节论"则在此基础上扬长避短,可作为侵犯著作权罪刑法规定最佳选择。  相似文献   

2.
夏娜  刘晓山 《人民检察》2023,(11):65-68
我国现阶段关于网络著作权的行政法与刑法关联性保护具有司法解释立法化和网络著作权刑法保护滞后于行政法保护的特征,存在对象范围不一、行为类型不全、主观要件限制以及处罚竞合等问题。为有效保护网络著作权,建议统一网络著作权行政法与刑法关联性保护的对象范围、扩展刑法规制的行为类型、删除刑法中“以营利为目的”的主观限制要件以及协调刑事罚金与行政罚款的适用。  相似文献   

3.
论刑法中的“以营利为目的”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论刑法中的“以营利为目的”张明楷一、“以营利为目的”的意义我国刑法分则有许多条文将“以营利为目的”规定为犯罪构成要件,特别刑法中的某些条文还将“以牟利为目的”规定为构成要件,“以营利为目的”和“以牟利为目的”,均是指行为人具有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而谋求利...  相似文献   

4.
铁石  刁智 《天津检察》2007,(3):47-47,19
《刑法》第354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根据刑法规定,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构成要件中并没有规定“以营利或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是构成本罪的主观要件。也就是说,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构成无需以行为人具有营利或牟取非法利益为必要条件,营利与否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这主要是因为:1、不以营利或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的容留他人吸毒行为,侵犯的客体同样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身体健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  相似文献   

5.
试析著作权侵权刑事责任的归责条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通过对国内外立法例的比较 ,提出我国刑法将“以营利为目的”和“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巨大”同时规定为著作权侵权刑事责任的归责条件 ,只能体现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次要客体 ,不能体现侵犯著作权犯罪的主要客体 ,偏离了设立该罪的立法目的 ,进而建议在修改刑法时删除“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巨大”的规定 ,并将“以营利为目的”规定为部分侵犯著作权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6.
在P2P模式下,特定用户以营利为目的上传侵权作品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构成要件,应当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正犯;而聚合类网站提供P2P技术和网络链接的行为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构成要件,因此不能以正犯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这种技术支持行为客观上促进了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的实施,因而聚合类网站可能承担共犯责任。通过借鉴罗克辛教授关于中立帮助行为的理论,该类网络服务商的技术支持行为是否可罚应当分类讨论,在网络服务商与正犯存在事前通谋,或者其片面提供帮助的唯一目的在于帮助正犯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况下,聚合类网站的网络服务商应当成立侵犯著作权罪的共犯。  相似文献   

7.
黄健 《中国检察官》2006,(10):71-72
按照我国《刑法》第163条的规定,在行为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索取他人财物的情况下,“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必备要件。“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商业贿赂犯罪构成要件中属于主观要件还是客观要件,在刑法理论界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主观要件论者认为只要行为  相似文献   

8.
蒋睿 《法制与社会》2010,(19):250-251
尽管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刑法理论上对盗赃物"明知"的范围和程度有不同理解,但都认为既包括事实明知又包括推定明知。我国《刑法》中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主观要件的"明知"应界定,以包含明知的必然性和可能性来体现明知内容和程度的要求,而对明知的时间,应针对不同的行为区别对待,不能整齐划一。  相似文献   

9.
我国现行《刑法》有关"贷款诈骗罪"的设计,将"单位"排除在贷款诈骗罪的主体之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难以认定,罪状面窄,建议将单位列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  相似文献   

10.
胡春妮 《法制与社会》2010,(17):293-293
关于丢失枪支不报罪主观罪过形态,刑法理论界观点各异,司法实务界亦缺乏统一认定标准而各行其事。因此,有必要借鉴、引入客观处罚条件。在我国通说的四要件体系下,应在犯罪客观方面要件中增设"客观处罚条件"一节,以强调其与主观认识的否定性关系;同时,应将"客观处罚条件"概念改称为"客观结果条件"以与我国的犯罪成立体系相融洽。  相似文献   

11.
在"刑民不分"的前现代法律中,"不知法不免责"之"法",主要是伦理法、民商法,"责"则主要是采客观归责的侵权责任.而在"刑民有别"的现代法律中,由"前置法定性与刑事法定量相统一"的法益保护和不法制裁的部门法层级结构和比例分配所决定,客观构成要件中的规范要素以前置法的规范评价为核心,相应地,行为之前置法不法性认识乃主观构...  相似文献   

12.
"黑哨"、"黑球"与"伤熊"行为的刑法学思考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本文针对在我国各界引起重大反响的"黑哨"、"黑球"与"伤熊"行为进行了深入的刑法学思考.通过严谨的分析论证,作者认为裁判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范畴,可以视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吹黑哨的行为足以构成受贿罪;职业足球俱乐部具有企业性质,其俱乐部的运动员就是该企业的职工,在职业俱乐部之间的比赛中,运动员非法收受他人贿赂而踢黑球的行为可以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伤熊行为符合刑法第275条禁止的行为,应当按照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相似文献   

13.
如何合理划定"醉驾"犯罪圈的大小,"一律入刑"与"区别对待"两种见解存在实质性分歧。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刑事司法不可逾越的屏障,司法机关应该通过"一律入刑"呼应其明确性要求,同时限制司法机关的权力扩张;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作为两种不同的解释方式,在实践选择的位阶上应该以文本映射的主观主义优先适用;刑法总分体系需要刑事立法与司法进行一体化贯彻,在刑事立法已然兼顾总则要求的前提下不能通过"区别对待"再次限缩分则罪名的适用范围;"一律入刑"的主张不违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在精神,刑事政策的刑法化要求刑事司法必须坚守这一法治立场。  相似文献   

14.
刑法解释的基本思想及主体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吴丙新 《现代法学》2001,23(3):86-91
在刑法解释的基本思想上 ,学术界存在主观说、客观说与折衷说的论争 ,本文通过对其主要观点的述评 ,从法律文本与立法原意的关系 ,客观说与罪刑法定的关系 ,刑法的安全价值与公平价值的利益比较三方面论证了客观说的合理性 ,同时也对传统的客观说进行了修正。关于刑法解释的主体 ,本文从刑法解释的基本思想入手 ,结合现代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 ,指出刑法解释的主体仅限于可作出规范性解释的最高人民法院和作出个案解释的各级审判委员会和法官。  相似文献   

15.
反垄断法的定位取决于其独特的价值、目标和功能。反垄断法自始即具有重大的政治经济使命,可以成为有着宏大价值目标和强大经济调整功能的"超级法"。互联网产业在资本、技术和商业模式上的独特性,使平台易于触角广泛和无序扩张,具有反垄断的高关联度。互联网平台反垄断首先要在宏观价值上拓展思路和提高站位,又要积极寻求恰当的法律和经济的技术性路径。我国互联网平台反垄断不能轻言和盲从当今美欧的表面趋势,不汲汲于引领潮流和贡献经验,趋势之下可能掩盖着不同的利益诉求,而要一切服从和服务于我国数字经济的实质性发展利益,既要及时、积极和到位,又要适时、适度和谦抑,并始终以促进我国互联网产业创新发展和提升国际竞争力为目标。互联网平台反垄断应当坚持法治进路,构建相应的规则体系,并确保客观、中立和理性,防止非理性和情绪化。  相似文献   

16.
全威巍 《河北法学》2021,39(1):166-183
互联网金融在规范与事实维度均存在刑法规制扩大化倾向。究其缘由,传统刑法规制模式存在秩序法益宽泛化、刑法规范抽象化、刑事治理优先化的弊端。该模式不仅会造成刑法自身机能的紊乱,而且无益于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当前,在"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和"鼓励金融创新"的时代背景下,应合理限缩刑法介入互联网金融的范围,并以金融秩序与自由并重扩充秩序法益内容,以监管科技与刑事规制联动彰显刑法独立品格,以非刑措施与刑事手段并用构建多元制裁体系,进而实现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模式的优化转型。  相似文献   

17.
#"$$ 年《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侵犯著作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但《若干意见》在对侵犯著作权罪的解释中仍然存在着主客观方面的纠结,立法层面的规范纠结必将使得立法意图无法实现。解开纠结的路径应为:在主观方面,提高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审查义务,即只要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在他人上传侵权作品的网站上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就推定其明知他人上传的作品侵权并利用;在客观方面,将“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涵盖在“发行”的外延中。  相似文献   

18.
我国刑法对诽谤罪采取自诉为主、公诉为补充的双轨制模式。由于刑法但书“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公诉依据具有模糊性,同时司法解释本身缺乏解释力和可操作性,存在同义解释、近义解释等问题,加剧了公诉诽谤罪和其他罪名之间的冲突和竞合,特别是当被害人为地方领导干部时,诽谤罪的公诉权在实务中存在被滥用风险,部分限制公诉权的要件在实务中被淡化甚至忽略。从相对狭义的角度看,“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只有在行为人对侵犯个体法益具备主观故意,但对侵犯社会法益或国家法益不具备主观故意(或无法证明其具备故意)的情形下,才有其独特的法律适用价值并不与刑法其他罪名相冲突。为妥善处理和平衡诽谤犯罪中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关系,适应互联网时代的内外部变化,建议通过修改我国刑法,将诽谤罪区分为情节不严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三种形态,为充分保障宪法权利,情节不严重的不作为犯罪处罚;为充分保障自诉权,情节严重的为绝对告诉乃论;为依法惩治犯罪,对符合特定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情节特别严重的诽谤犯罪可以依法公诉,以维护网络信息秩序。  相似文献   

19.
2012年针对地沟油加工、销售愈演愈烈的形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了《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但该《通知》的规定只作为一种参考提供给公检法部门,它本身不具备刑法的强制力。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上对涉地沟油犯罪作出系统的规定,给今后办理地沟油类犯罪案件提供明确的指引。  相似文献   

20.
刑法学中"人"的观念的演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周光权 《法律科学》2005,23(1):37-44
在刑法学中 ,对主体的态度不同 ,刑法立场就可能不同。近代以来 ,随着刑事古典学派和实证学派的先后登场 ,刑法学中的人开始从“抽象刑法人”过渡到“危险个体”。如果要在刑事领域坚持一种法治立场 ,刑法学应当采用“抽象人”的观念 ;但是 ,司法实务总是倾向于探求个人的危险性格。由于刑法理论和实务之间对人的看法存在严重的不一致 ,所以 ,有必要根据规范违反说 ,提出“规范意识主体”的概念 ,以使刑法学对“人”的看法更为合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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