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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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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司法能动主义首先是从美国兴起的一场司法运动。在历史上司法能动主义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含义。在美国历史上就司法克制还是司法能动的争论非常激烈,而司法姿态也是在这两种审判哲学之间呈现出"来回摆动"的情形。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这种争论也渗透到我国的司法界和理论界。目前我国提出能动司法的审判哲学,这与西方的司法能动主义存在交集,同时也有区别。对此,我们应该予以辩证地看待。  相似文献   

2.
从应然角度看,司法公信与司法能动应该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司法能动有利于增强司法自治力、司法说服力和司法确定力,能够促进司法公信力的生成;同时,司法公信为司法能动规定价值基础、设定价值目标、提供价值前提,从而成为司法能动的基础和保障。从实然视角看,司法能动因其自身的内在的冲动特性可能会与司法公信的内敛特质存在着一定的紧张关系,但这并不意味着二者的这种紧张关系不可调和,只要我们在司法过程中能够处理好司法主动与司法被动的关系、适用法律与发展法律的关系、司法职业化与司法大众化的关系,仍然能够在司法公信与司法能动之间建立互动的关系模式,在实现司法能动的功能和效益最大化的同时维护司法公信力。  相似文献   

3.
司法审查、扩大民主与人权、保障公益诉讼、扩张性解释、以法律价值和目的拓展司法裁判渊源等,是司法能动主义全球发展的主要类型。司法能动主义的具体形态丰富而多样,既有司法审查的传统形态,也有以人权保护为重心的现代形态,或者是多元结合的形态,司法能动主义在法律方法意义上,是被广为实践的。从实践来看,公民权利意识的高涨、合理的政治制度、公众的态度、掌权者对待判决自觉接受的姿态,都可能成为司法能动主义存续的条件。司法能动主义与司法克制主义哲学并非"非此即彼"的关系,而是可以共存于一个司法体系中的,一个国家司法哲学的发展必须符合本国法治的发展规律,顺应社会总体进步的潮流。  相似文献   

4.
司法能动主义是法治建设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司法理念的基本延伸,而不是对司法理念的背叛和超越。这和我国目前所倡导具有明显口号性、社会应急性、政治任务性和意识形态性的能动司法主张及经验明显不同。如何规范地理解、运用能动司法,一是不适宜从理念高度探讨能动司法,应坚持司法的法治理念;二是应设法通过法律方法和技术,节制、规范能动司法活动,促使能动司法不违背法治理念。  相似文献   

5.
近年来中国法学实务界和学界,持续探讨着能动司法这一问题。理论界各学者对这一概念的解读不一;而在实务界,能动司法作为政策性原则由上至下贯穿各级法院,指导着各级法院法官的管理和审判工作。在探讨中国的能动司法这一问题时,不可避免地要研究美国司法能动主义。一方面是两者语言上的相似性让人不禁追问在中国和美国两种语境下,两者有多大程度的异同;另一方面,也期待通过研究美国司法能动主义的成功经验,展望中国能动司法的发展。中国能动司法产生的核心内涵是力图使司法系统融入社会治理,成为"社会管理"中的一颗螺丝钉。  相似文献   

6.
能动司法在目前已成为我国人民法院审判实务中比较重要的理念,但是如果不把握好能动司法的"度",它极有可能造成司法专横,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审判实务中能动司法活动的监督非常必要。而检察监督必须遵守实效原则、刚性原则、合法原则,并且监督要以对审判主体、诉讼过程以及裁判和执行方面的监督为重点。  相似文献   

7.
司法能动主义要求我们在司法的过程中必须从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出发,发挥司法机关的主观能动性,而在发挥司法机关能动性的过程当中,我们应该将司法能动主义的理论与社会的管理创新的实践联系起来,在动态中把握能动司法与社会管理创新这两者之间的相互关系.  相似文献   

8.
司法能动主义本土化研究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学界多借鉴国外研究成果从法律方法角度来界定司法能动主义。从方法、程序、功能多维视角界定司法能动主义,将司法能动主义与司法能动性加以区分,并剖析司法能动主义的内在特性,这对于司法能动主义在我国展开深入、系统研究应当是不可或缺的基础性工作。  相似文献   

9.
司法能动主义与司法本质之间存在着深刻的悖论,具体表现在反程序性、去权威性和弱公正性三个方面。司法能动主义之所以能盛行于西方各国而无多大危害,其原因在于成熟法治国内部存在着对其若干"毒性"的"解毒机制"。但是中国尚属于法治国家的初级阶段,故应构建中国式司法能动主义内在悖论的消解机制。  相似文献   

10.
能动司法与欧美的司法能动主义有一定的渊源,但在我国更多反映的是一政治愿景。在社会管理创新背景下,能动司法意指司法机关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地为大局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可是,能动司法在各地的实践中存在着过度能动的问题,司法权力有侵越行政、立法、社会等权力领域倾向。这不仅背离了司法应有的审判功能定位,还带来权力重叠和社会自治权利被侵蚀的新问题。需要对能动司法进行反思,对其权力要通过职能、原则与方法进行规制。  相似文献   

11.
司法能动主义往往和司法审查以及时宪法的解释联系在一起.在中国,由于司法机关要承担服务大局的政治使命,而且要服务于党在不同历史时期所确立的根本任务和发展目标,这些使命、任务和目标不一定必然与司法实务相关,这就决定了中国式的能动司法不具有司法的独立品性.在中国,法院既无司法审查权和宪法解释权,更无法官造法的权利,所以中国的司法能动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司法能动主义,中国现实国情也不可能产生真正意义上的司法能动主义.  相似文献   

12.
当下中国的能动司法要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并同时避免不利的实践与后果,就必须要恪守能动司法的限度;也即要处理好“能动”地司法与“依法”司法之间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之上型构起能动司法的边界。因而,这不仅意味着,当下中国司法场域里的能动司法,必须要认真对待法治的基本原则,甚至是“法条主义”;而且也意味着当下中国的司法改革,必须要摆脱长期以来西方二元对立的司法知识观对中国司法裁判与司法发展的宰制,以一种新的、当然也是适合于中国社会的司法知识观来引领中国的司法发展。  相似文献   

13.
当下中国的能动司法不同于西方的司法能动主义,其理论表达和实践形态呈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各地区、各层级人民法院的积极实践,使得能动司法遍地开花。但是,能动司法也应有必要的限度。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这就要求能动司法在展开的同时,注意人民法院是国家的,而非地方的,以防出现司法地方化的问题;注意人民法院是专司审判职能的审判就关,而非履行其他职能的国家机关,以免能动司法变成了"盲动司法"。  相似文献   

14.
司法能动是发端于美国的一种重要的司法哲学。美国司法能动的代表性时期为马歇尔法院、沃伦法院和伯格法院时期。美国的司法能动并非源于宪法的明确规定,而是联邦最高法院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罗伊诉韦德案等众多案件中通过"立法性司法"确立下来的。美国司法能动的成功有其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和法治背景。  相似文献   

15.
通过观察决策者的有关讲话、行动以及各级法院的实践,我们发现,当下中国能动司法的内涵主要有三层:能动司法是一项司法政策,它以解决当下司法突出问题为直接目的;能动司法是一种司法理念,它树立了"能动"和"服务"的司法新理念;能动司法是一项司法战略,它以谋求中国司法的自主道路为最终目标。这些内涵表明,中国与西方的能动司法没有直接联系。能动司法提出后,决策者的使命已经完成。接下来的关键是,法律人如何把充满政策性、理念性和战略性的能动司法转换成法律性、实在性和现实性的能动司法。法律方法可能是实现这种转换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16.
为回应社会形势需要,由最高司法机关主导的能动司法正在全面推进。由于中国相对缺乏西方国家所具备的司法环境,能动司法可能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针对可能存在的权力滥用、司法权威受损等问题,对能动司法进行程序规制,保持适度能动并与司法职业化相结合是可行的路径选择,这有利于促进能动司法的规范化,保障司法的权威,推动法治的进程。  相似文献   

17.
论司法能动     
司法能动赋予法官在法律存在漏洞或无先例可循的情况下创制规则的权力。当代中国的法官应当发挥司法能动性,在裁决过程中充分考虑法律、道德、政策、经济等多种因素,使司法裁决等司法活动,更加符合理性,更加符合法律精神。司法能动的发挥应当遵循一定的规则和限制,而不是纯粹的极端司法能动主义。  相似文献   

18.
中国能动司法的背后具有特定的动机、目的。能动司法的动机可分为:主导动机与非主导动机、外部动机与内部动机、近景动机与远景动机,其动机特征呈现应急性和特殊性。能动司法的目的可分为:短期目的与长期目的、政治目的与法律目的、初级目的与高级目的,其目的具有短期性和政治性特征。因此,能动司法的意义是有限的。它只是提出了中国司法裁判中能动性或灵活性与确定性之间的关系问题;彰显了法律实用主义的司法观念;成为中国“大立法时代”结束及“大司法时代”到来的一个信号。中国司法的真正希望不仅在于是否能动司法,还在于是否全面、深入的司法制度改革。  相似文献   

19.
在一个利益多元、价值多元的时代,家事纠纷的解决机制也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在这些机制中,家事调解既符合世界发展的趋势,又有深厚的本土基础。能动司法揭示了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本质特征,这也为中国特色家事调解机制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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