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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的本质和存在原则是地役权的核心问题,而澄清地役权的核心问题是探讨在我国物权法中如何合理的构建地役权制度的理论前提.虽然现代物权和债权的界线有模糊的趋势,但地役权毕竟是一种独立的物权种类,有必要来讨论地役权的存在原则,以便得出地役权在现代的存在状态.地役权的本质和存在原则是一种动态博弈,博弈的结果就是使概念上的地役权和实际操作中的地役权达到一种均衡,一种和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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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是大陆法系民法上一项重要的制度,它起源于罗马法,随土地利用制度的变革,几经兴衰,但至今仍是大多数国家民法上的重要制度。本文从《今日说法》的一个主张"眺望权"的案例为切入口,通过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比较分析,揭示我国关于地役权制度的立法空白,进而阐明地役权制度具有独立而充分的立法空间和重要立法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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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首次规定了地役权,值得关注。而乡村地役权与城市地役权是地役权的重要分类。从历史演变看,乡村地役权存在于乡村田野,服务于农业耕作。从我国的社会实践看,乡土社会成员的人情取向与熟人社会特质对乡村地役权制度的型塑产生了重要影响。就乡村地役权的适用情况看,除受制于社会民众对该制度缺乏认知外,其较少适用与本身的特质以及社会主义公有制、其他替代性制度、人民的权利意识淡漠等也不无关系。不过,随着宅基地使用与土地承包经营效率的提高、农业的立体化开发和人民权利意识的勃兴,对地役权的需求将会日趋强烈,乡村地役权的发展将会呈现新的发展趋势。这要求理论和立法对此作出积极回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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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是一种古老的用益物权,从罗马法到现代大陆法系各国民法甚至英美法系国家的财产法对之都有规定,我国现行民事立法没有地役权的明确规定。在我国物权法的制定中,是否应当规定地役权,学者们仍未有一致的意见。本文对地役权的基本制度作些比较,并就我国地役权的立法问题谈些看法。一、地役权的法律特性地役权起源甚早,大低自人类进入畜牧时代,即有其继形。《自罗马法正式确认为他物权形式以后,其概念基本稳定、一致。罗马法上,地役权是“为一块被称作需役地的土地”而利用他入土地的权利。e《法国民法典》第637条规定:“役权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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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物权制度体现了土地物权结构利用化的发展趋势,因此我们在立法时应本着国际化、综合运用调整方法的原则,以德国法系的立法体系为参考,并立足本土,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地役权法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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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地役权的适用和创新为中心,研究地役权制度,受英美法的附土地转移契约与衡平法上的地役权的启发,论证了地役权在营业竞争限制与城市开发中的应用,认为可以以土地的消极利用为契机,实现相郑土地的有效利用,增进土地权利人的权利.上述两种新型地役权利用方式可以在中国应用,设立否定地役权。通过限制供役地人的权利,体现地役权的制度特色与优势,实现土地利用方式的丰富与创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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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是各国民法领域广泛存在的物权制度,我国物权法草案也通过专章规定了地役权的内容。文章通过一则地役权案例分析地役权的效力,特别是当需役地和供役地的权利人发生改变之后,地役权是否继续有效,是否可以对抗第三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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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用地制度创新的根本出路在于资源产权的合理安排。以现代矿业地役权作为矿业用地的重要方式,既是拓展矿业用地获取途径的出路,更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出路。从主体、客体、内容等方面构建的现代矿业地役权是传统地役权的转型升级,以地下空间为需役地的空间地役权、为获取矿业广场而设立的地表地役权等基本覆盖矿业用地领域。地役权的主体界定以及合同订立,是矿山企业设立地役权的重要内容。地役权的从属性而显示其弱权利性,可通过地役权登记原则、物权请求权以及法律责任等方式,维护地役权的预期、稳定和圆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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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物权法》角度审视我国地役权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地役权作为古老的物权制度之一,具有悠久的历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得到明确规定。如何使这项古老的制度唤发出新的生机和活力,笔者试从地役权的概述入手,比较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异同,结合其他国家和地区关于地役权的相关规定,提出完善和发展地役权制度的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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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制度是在我国制定物权法过程中争议较大的部分,而地役权作为最古老的用益物权,在制定法中应否有其存在的空间争议更大。法律制度的功能性是探讨法律制度存弃的关键,如果地役权制度具备一定独有的功能,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就应有其存在的位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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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公有制度下的地役权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称地役权者,谓以他人士地供自己土地便宜之用之权,故地役权系在他人土地(供役地)上存有负担,以提高自己土地(需役地)价值之权利。”①地役权作为一项古老的他物权制度,在上地的发展史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国《民法通则》由于受到当时前苏联民法的影响,对地役权制度未做出规定。为适应社会的发展趋势,满足经济生活的需要,我国《物权法》正在起草,《民法典》的制定也正式提上议事日程。在这重要的历史背景下,我们有必要对地役权制度进行一番探讨,在实行土地公有制度的中国大陆,地役权制度是否有存在的价值。 一、地役权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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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在我国民法中没有关于地役权的概念,理论上也少有问津者,究其缘由,虽与相邻关系制度的确立有关,但主要还是因我国物权制度不够完善所致。从民法的历史沿革来看,最早的他物权制度莫过于地役权了,随着社会形态的发展变化,地役权制度几经兴衰,至今仍被现代民法所继承,研究其存在价值,对于我国他物权制度的完善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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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中地役权制度探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物权法》关于地役权的规定深受土地公有制、房地分离制度以及多元化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的影响。在理解地役权的客体、设立主体、从属性等问题时,绝不可生搬硬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立法或学说。另须注意的是,地役权只是一个高度概括的属概念,其由土地役权和建筑物役权两个种概念抽象而来,而土地役权或建筑物役权之下则包含形形色色的像通行权、汲水权、眺望权、建筑支撑权之类的内容。因此,在理解地役权制度时,须同时并用具象分析、抽象分析这两种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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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关于地役权的规定(一)关于地役权的类型的问题《物权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只规定了当事人通过契约设立的地役权,这种地役权在学理上被称为意定地役权。在大陆法系国家,除意定地役权之外,还承认有法定地役权的存在。之所以有法定地役权,主要是考虑到在许多情况下,需役地对供役地的利用有绝对的必要(比如说汲取生活用水),出于利益衡量的考虑,法律规定需役地的所有人直接依法取得对供役地的地役权,不需要取得供役地所有人的同意。法定地役权,由于依法而存在,完全排除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