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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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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动产物权登记行为在性质上是一种公法行为而非私法行为,准确地说是行政行为。不动产物权登记行为在行政行为的类型上属于准法律行为的行政登记行为。作为准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并不能直接产生私法效果,需要在已经形成的私法关系基础之上结合登记行为才能产生私法效果,但能直接产生公法效果。对于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交织的案件,当事人可直接就民事纠纷提起诉讼,根据民事确权的内容申请登记机关重新登记,无需进行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2.
对于不动产登记法律属性的理性追问在当下中国十分必要。在厘清不动产登记的概念和梳理法律属性争议的基础上,对私法语境和公法语境下的不动产登记分别阐述,最后指出不动产登记具有私法和公法双重属性,私法属性是内核和本质,公法属性是外观和形式,以及作此定位的重要意义所在。  相似文献   

3.
私法视域下商事登记的重新解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我国商事登记立法进程步人正轨,如何转变传统的公权主导登记之思维定势,而在私法框架下对商事登记的内涵进行重新理性的定位,无疑是当前立法者所关切的主核命题.从天赋人权的基本理念出发,以行商权的柔性关怀为视角,遵循商事登记行为的私法本质,探讨私人意思自治主导下对商主体身份确认、信息公示之登记功能内涵,以及登记机关提供辅助性程序的角色定位.如此回归私法自治的应然性界定,方可为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指明正路.  相似文献   

4.
商事登记的根本意旨是为创制商主体而服务的,其法律性质具有私法与公法的双重属性。私法属性与公法属性相比,私法属性占主要地位。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受计划经济和传统观念的影响,商事登记法律规则过多彰显其公法色彩,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着重强调其私法功能,并以此为基石,弱化其管理法的色彩,纯化其保护交易安全便捷之目的,彰显其信息披露与公示的功能,以此对我国商事登记法律规范进行重构。  相似文献   

5.
新《物权法》明确规定我国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但未明确规定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不动产登记本质上是一种私法上的行为,产生私法上的效力。登记机构在履行登记职责时承担形式审查义务,登记错误时,登记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具体情形分为三种:独立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与登记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其过错程度与原因力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6.
关于不动产登记行为的公、私性质,学界上一直有争议。本文认为,不动产登记行为从其实质而言,是引起物权变动的物权行为,并且负担了物权的公示功能。同时,本文阐述了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标准及区分的意义。最后,文章指出,无论是从登记行为的任务,过程,还是从错误登记的救济程序来看,不动产登记都属于一种私法上的行为。  相似文献   

7.
沈永敏 《海峡法学》2011,(3):92-97,120
不动产登记由于具有公法与私法的双重属性,在纠纷中一般会出现民事与行政诉讼交叉的情形。中国现阶段对于此类案件一般采用民事与行政分别审理的模式,但由此带来了民事与行政审判在事实认定等一系列问题上的冲突。通过对不动产登记的性质分析可以发现,不动产登记属于行政行为,同时由于其公示的是一种民事权益,该登记行为同时具备私法的功能,甚至主要是一种私法功能的体现。从降低诉讼成本、维护司法统一、协调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关系的角度来讲,应构建不动产登记民事附带行政诉讼的审理模式。  相似文献   

8.
唐勇 《北方法学》2013,(6):36-48
不动产登记缩略的不法性具有公法、私法双重面相。就其公法不法性,可通过行政处罚等公法手段予以规制,并得与其私法效果相区隔。就私法效果而言,登记缩略因违反登记要件主义,使得该三方当事人所期望的物权效果无法实现;并因黑白合同的存在,导致其不法性进一步扩散,使之层叠为税费规避、强制性法律规范违反和虚伪表示的交错。登记缩略在私法解释学上的核心,在于如何焊接因中间登记省略而断裂的物权链,从而阻却其违法性,其方法包括授权理论、期待权理论和我国实务中的黑白合同方式;登记缩略的原因债权行为表现为链式交易合同、债权让与、利益第三人合同或第三人履行合同,其履行则表现为给付连锁、缩短给付或指示给付;因我国物权变动模式之通说尚未形成,仅依据《物权法》第15条,登记缩略情形下物债效力区隔和传递,存在多种解释余地。  相似文献   

9.
不动产物权登记立法研究   总被引:66,自引:1,他引:65  
我国物权登记立法应确立登记行为私法观念 ,建立统一、独立、以服务于交易安全为任务的登记机关、登记赔偿制度、异议登记制度等 ;确立物权行为独立性与无因基础上的实质审议主义 ,公开登记薄以确立公示与公信原则 ;确立嘱托登记、宣告登记、公有物登记、区分建筑物登记、预告登记等登记种类  相似文献   

10.
异议登记的制度建构——法律移植的微观分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异议登记在登记错误时能阻断登记公信力,保全真实权利。我国物权法在移植域外法的异议登记时,应从功能主义比较法的基本立场出发,选择和考察适当的移植对象,确立最有效的移植范本,进行本土化的改造。这种法律移植的方法和步骤可以作为一般性规则适用于私法规范的移植。  相似文献   

11.
论我国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属性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本文针对我国目前对船舶所有权登记的行政管理属性的认识 ,提出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包括实体和程序两方面 ,均具有私法性 ,而船舶所有权登记在不同的物权变动立法模式下具有不同的制度配置。论文在分析《海商法》和《船舶登记条例》现存问题的基础上 ,提出了相应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12.
碳排放权既蕴含了环境保护及碳排放管控的公法特征,也体现了意思自治及自由协商的私法内涵。在传统“非公即私”的思维桎梏下,碳排放权的法律性质尚存在较大争议,单纯公法属性观抑或私法属性观均难以实现逻辑自洽。可以以德国双阶理论为视角对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予以重构:纵向上,将碳排放权在注册登记之前界定为公法属性,注册登记后原则上视为私法属性;横向上,从制度价值、市场风险、规范体系等角度厘清公权力介入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正当性,彰显碳排放权交易阶段公私法之间的交织与衡平逻辑。基于此,应从构建公私主体协力共治的外部保障机制、明晰涉碳纠纷救济途径之双重进路发展碳排放权制度。  相似文献   

13.
理论是沟通制度与理念的桥梁。物权行为理论乃是基于登记的限度理念,对现有的登记生效主义模式所做的有利于私法自治的一种理论阐述。登记限度的理念要求尽可能地降低成本、避免错误、尊重自由,为此,登记生效主义确立了物权变动时双方共同申请的原则,并且使双方申请时达成的合意成为登记效力的来源,从而与申请前的债权合同相区别,成为物权行为。尽管登记同意和公证制度的出现极大地替代了双方申请原则,但登记同意和公证替代的不彻底,反而更突出了物权行为理论阐释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14.
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既来自理论研究的不完备,主要表现为对知识产权类权利质押的性质定位不准确;也来自管理理念的陈旧落后,具体表现为未把握好效率和安全的平衡。解决的方法一是从"占有理论"和"优先权"方面对其进行弥补,明确知识产权质押具有抵押的权能;二是从统一登记平台、实行形式审查、减少不必要的登记事项着手建立统一的登记机制。这两方面努力的目的是使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向具有私法性质的"公示"回归。  相似文献   

15.
制定统一的商事登记法并不是解决当前商事登记立法矛盾的最佳选择。在明确商事登记制度私法属性的前提下,建议未来的商事登记制度将各类商主体按照其产生的基础和承担责任方式的不同分为两类,即承担有限责任的商主体(公司)和承担无限责任的商主体(商自然人和商合伙),仅仅对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实行强制登记制度。即使对公司实现强制登记,也应当弱化商事登记的监管职能,将传统的前置行政审批程序定位于公示职能,将经营者的主体资格与营业资格相分离,以求安全与效率价值的平衡。  相似文献   

16.
刘保玉 《中国法学》2012,(2):156-169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登记申请的审查、登记行为是物权变动行为的组成部分,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和生效要件。它是对当事人的合意与申请登记的基础法律行为起辅助作用的补助行为,尽管其中有一定的行政因素和管理成分,但就物权登记行为的整体构造、主要功用、基本性质而言,应属私法上的行为。登记机构错误登记的赔偿责任因此应定性为民事责任。惟此方能妥善解决在登记机构与登记申请人承担共同责任时的责任形态及诉讼程序问题。登记机构与登记申请人的行为如构成共同侵权,二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构成混合侵权,登记机构的责任宜确定为补充责任。登记机构追偿权的行使,也因其责任形态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相似文献   

17.
考量商事登记与市场准入的关系,可以借助法经济学识别商事准入效率与安全的均衡性。这需要首先区别一般准入与特殊准入、民商私法与经济法之间价值定位的差异,并具化商事登记一般准入机制设置的目的及其必要性、合理性。结合对传统政府规制理论的批驳,以及对现今我国工商登记管理体制中设置过高登记门槛的反思,商事登记的制度设计应在公益与私益客观辩证关系基础上,在宏观层面的保障私权以及在最低层级上维护公共利益,并由此凸显维护公私权益衡平的现代登记理念。  相似文献   

18.
物权法中的若干行政法问题   总被引:14,自引:2,他引:12  
江必新  梁凤云 《中国法学》2007,6(3):138-146
物权法中涉及到许多行政法问题:对于公共利益的规定涉及到公权力的干预基础的讨论;行政私法的内容与“公法遁入私法”现象相关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对于财产的支配与间接国家行政相连;公民在物上的权利实际上为典型的主观公权利;特别牺牲和唇齿条款是征收征用补偿的前提条件;不动产登记行为显示的是公权力的介入;物权法对于行政公产的规定成为关键的阙失。  相似文献   

19.
引语 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把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领域。从而结束了诸法合体、混沌不分的状态,使法秩序的线条清晰的凸显于社会关系之中。公、私法的划分使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经法律的调控而径渭分明、秩序井然、但其间必须说明的是,公法之设乃是为了实现私法的目的。一方面我们要看到二者之区分,另一方面,我们还应清楚地知晓私法为“源”,公法为“流”这一理论基点。  相似文献   

20.
王雁程 《特区法坛》2002,(72):15-16
在传统商法的一般理论中,商事登记是国家承认某一商事主体的合法性,并以国家公信力将登记事项公示于社会,以保护相对人的权利的行为。在主流法律文化中,追求商业利益是公民的基本宪法权利,按照结社自由的原则,自然人可以结成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在准则主义制度下,根据私法自治的精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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