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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34 毫秒
1.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04〕157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  相似文献   

2.
渝办发[2008]21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04]157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  相似文献   

3.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04]157号)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从2005年7月1日起,将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区内国有破产企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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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切实解决市级统筹区外市级及市级以上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进一步加强对破产企业退休人员余命医疗费的管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级统筹区外的市级及市级以上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04]245号)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各统筹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  相似文献   

5.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解决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区外的市级及市级以上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参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04)157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市级统筹区(即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包括北部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列入国家和我市企业破产计划,并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市级及市级以上国有企业中,按照法定条件、法定程序退休,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以下简称破产企业退休人员),按破产企业所在区县(自治县、市)的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关于余命医疗费渠道和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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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1]120号)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适用范围本意见所称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是指进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期满,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满30年,与原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并经市或区县(自治县、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享受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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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解决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1]120号)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事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适用范围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包括北部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区域内,列入国家和市计划,并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国有企业中,按照法定条件、法定程序退休,并已纳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以下简称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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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渝办发[2009]35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工作,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  相似文献   

9.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特色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原《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庆市特色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6〕3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庆市特色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意见的补充意见》(渝办发〔2006〕162号)同时废止。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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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重庆市第八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的通报(渝府发〔2014〕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4〕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2014年度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计划的通知(渝府发〔2014〕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六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渝府发〔2014〕1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2013年度淘汰煤炭落后产能情况的公告(渝府发〔2014〕12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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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办发〔2007〕33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7〕122号)精神,为切实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确保2007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我市解欠工作任务,经市政府同意,对部分区县(自治县)和企业的解欠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督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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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渝办发〔2008〕3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根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开放型经济的决定》(渝委发〔2004〕30号)要求,为加快我市开放型经济发展,将各项工作落到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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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转发你们,请结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煤矿整合关闭工作三年规划的通知》(渝办发〔2006〕20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度全市煤矿整合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6〕222号)要求,以高度负责、求真务实的精神,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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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渝办发〔2012〕3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加快建设一支数量足够、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的专业化教育督导队伍,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0〕79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重庆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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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交委关于主城区出租汽车经营权产权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03]8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3]8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8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2003—2005年城镇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3]8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加快西部大开发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意见(渝府发[2003]89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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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府发〔2007〕7号2007年1月11日)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出口畅销品牌发展的意见》(渝办发〔2006〕165号)精神和重庆市出口畅销品牌评审专家委员会的评选,市政府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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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办发〔2007〕27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都市工业园(楼宇)建设的意见》(渝府发〔2005〕20号)的要求和标准,市政府认定以下12个都市工业园为市级都市工业园(第三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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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做好省属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关于退休及过渡性安置人员医疗保险属地移交地方医疗保险机构管理以及参保费用问题(一)省属国有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以下简称“关闭破产企业”)退休及过渡性安置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移交参保费,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黔府发〔2004〕15号)规定的缴费比例测算,以法院公告破产上年度关闭破产企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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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重庆市人民政府文件渝府发[2016]4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2009年市政府印发的《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渝府发(2009)29号),切实解决了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下岗人员以及无用人单位退休人员等困难人群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问题。为适应我市城乡统筹发展不断推进和户籍制度改革需要,现就调整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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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重庆市人民政府文件渝府办发〔2015〕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对涉企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市第四届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装工业发展的通知》(渝府发〔1998〕8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汽车惠农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2〕186号)等134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不再施行。附件:废止的部分涉企规范性文件目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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