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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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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编辑同志:罪犯王某在假释考验期内被发现有漏罪,法院对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请问: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重庆读者徐青徐青同志:我国刑法中的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将其提前释放的一项刑罚制度。依照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数罪并罚。此规定说明,其一,只要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有漏罪,表明该罪犯不具有悔改表现,应当撤销其假释。撤销假释意味着必须…  相似文献   

2.
对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的,应由哪个人民法院撤销假释?编辑同志:对于刑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如果再犯新罪,撤销假释……请问撤销假释是由原作出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撤销,还是由审理被假释的犯罪分子犯新罪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撤销...  相似文献   

3.
假释撤销条件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柳忠卫 《现代法学》2006,28(1):143-152
撤销假释是对假释犯不遵守假释条件的惩罚方式之一。罪犯在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应当不分犯罪性质、罪过形式和刑罚轻重,一律撤销假释。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罪犯尚有漏罪,不应撤销假释,而是应根据漏罪的具体情况,分别处理。对于假释期间违反应当遵守的假释条件一律撤销假释的规定是不合理的。只有对情节严重的违反假释条件的行为,才应当撤销假释。  相似文献   

4.
编辑同志:最近,我们在监所检察工作中,遇到这样一个问题,即:公安机关在监督被假释的犯罪分子时,认为不应假释的,应向哪个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假释的建议提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还是罪犯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恳请予以答复一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成效东成效东同志:“不应假释”的情形大致有三种,针对不同的情形,有不同的处理程序。第一种情形,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发现其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公安机关应当查清犯罪事实,将案件移交原审查起诉的检察机关,作出原判决的人民法院审判认为犯罪成…  相似文献   

5.
所谓假释,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就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假释与减刑、暂予监外执行制度一起共同构成我国刑事法律体系中变更原审判决、缩短监禁期间、改变行刑方式的制度体系。假释制度对于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促使罪犯悔过自新、便于顺利回归社会、减少监禁成本等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假释制度是刑罚科学化、文明化的产物和表现。假释制度自19世纪在美国以立法的形式被纳入刑罚执行制度以来,倍受各国…  相似文献   

6.
郭政 《天津检察》2008,(4):23-25
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了一定期限后,如果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将其附条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根据我国《刑法》关于假释的规定,可以看出假释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假释的适用对象仅限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罪犯:二是假释是在原判刑罚执行了一定期限以后发生的,三是假释是有条件的提前释放,附条件不执行的是原判的剩余刑期,而不是原判的全部刑期。  相似文献   

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1983年8月13日下发的《关于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是否办理逮捕手续等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第三条规定:"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又重新犯罪的,......不必另办逮捕手续","看守所凭县以上公安机关的羁押证明文件收押"。笔者认为,(批复)的规定与刑法、刑诉法和其他司法解释不协调,不利于保护假释罪犯的合法权益,更不利于严格执法,应予修改。一、对假释罪犯不适用建捕容易造成事实上的非法关押根据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假释罪犯在假释考验期内如果再犯新罪,应撤销…  相似文献   

8.
检察信箱     
撤销假释后, 已执行的假释考验期 应否计入刑期 ? 编辑同志:   被假释的有期徒刑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其有漏罪没有判决的,撤销假释数罪并罚后,已经执行的假释考验期是否应该计算在原判刑罚已执行的期限之内,在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已执行的假释考验期应计算在刑期内。另一种意见认为,已执行的假释考验期不应计算在内。请问:对于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郭德顺 郭德顺同志:   假释是刑罚的一种执行制度。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  相似文献   

9.
减刑、假释制度是我国重要的行刑制度,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下,如何有效发挥这两项制度是值得关注的问题。本文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减刑、假释制度的要求入手,深入分析了这两项制度在运行中存在的现实问题,认为要完善减刑制度必须要严格减刑的前提条件、完善罪犯计分考核制度、设立减刑考验期和减刑撤销制度,对于假释制度则应当修改“假释禁止性规定”、完善假释的实质条件、设置专门的假释运作机构,同时要注重考察内容管束与保护的统一,由此方能建立高效的减刑、假释制度。  相似文献   

10.
只要是犯罪时未成年的,对其减刑假释的标准就应当放宽。我国刑法的减刑假释制度,没有对犯罪时未成年的罪犯予以特别规定,不利于对这些人的教育改造。对未成年犯的减刑假释,立法上应当做出区别于成年罪犯的规定。  相似文献   

11.
我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但在其他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中并无关于撤销假释的程序性规定, 使“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的规定形同虚设。笔者认为,撤销假释应有法定程序,原因如下:  相似文献   

12.
我们对假释的认识应从“国家对罪犯施舍的恩惠”逐渐演变成“罪犯的权利”,由此,假释的适用比率在行刑中可以提升.适用对象也可以扩大到被判死缓、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但是,对于被判死缓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明确只有被减刑为有期徒刑时,才取得假释请求权,这应作为任意假释的前置条件。同时,罪犯符合法定条件时,应当被强制假释,假释的考验期也应当因行刑实践的需要而重新规制。  相似文献   

13.
假释是一项刑罚执行制度,假释撤销是对假释犯不遵守假释条件的惩罚方式之一,笔者拟从假释撤销制度着手,重新梳理立法上的粗疏与缺陷,以求见益于刑法理论。一、假释制度的理论内核:价值观念之革新考察假释制度的立法理念,刑法史上存在由假释恩  相似文献   

14.
论我国普通减刑制度的弊端与改革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的普通减刑制度具有很多固有缺陷,在司法实践中其弊端日益凸显。实践证明,普通减刑制度已逐步丧失该制度设立初期的预设功能,其激励罪犯改造的作用已大大降低。假释具有减刑的所有积极功能,而且具有减刑所不具备的优越性,适用假释可以克服或者弥补减刑的各种缺陷与弊端。因此,我国应当调整现行的刑罚变更执行司法政策,扩大假释的适用比例,严格限制普通减刑的适用,建立假释为主、减刑为辅的刑罚变更执行模式。刑法第81条第2款禁止部分罪犯假释的规定缺乏合理性,建议将来修改刑法时将其取消。  相似文献   

15.
我国假释制度是获刑罪犯重新回归社会的重要渠道,同时是罪犯积极改造自我的关键动力。假释制度不但是对罪犯的奖励措施,更是罪犯本应具有的个人权利。假释制度亦是解决我国监禁资源消耗过量的有力措施。目前,我国假释制度的适用率十分低下,为了有效扩大假释制度的适用范围,本文对我国假释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若干对策。  相似文献   

16.
从《刑法修正案(八)》的实施为视角,阐述了因假释罪犯行刑衔接制度缺失所带来的潜在社会危险,且这种潜在危险,随着监狱扩大假释适用,有扩增的趋势。基于此,提出一些有关假释罪犯行刑衔接制度创建的思路和对策,以期引起有关政府部门和法学界的关注,尽快落实假释罪犯行刑无缝衔接制度。  相似文献   

17.
本文对新刑法关于累犯和长刑犯不得假释的规定提出质疑,认为立法应赋予两类罪犯假释权,并从假释制度的起源、国外实践、罪犯人权,刑罚目的诸角度进行论证和探讨。  相似文献   

18.
在我国建立以“假释为主、减刑为辅”的罪犯出狱新模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强 《法学杂志》2012,33(1):44-49
我国重减刑、轻假释的现状源于刑法规定中的逻辑悖论,由此影响了减刑假释制度对罪犯更新改造、重返社会、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降低刑罚成本功能的有效发挥,影响了假释的广泛适用,不利于监狱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我国应适当降低假释标准,提高减刑标准,以此来完善我国的减刑假释制度。  相似文献   

19.
假释本质研究——兼论假释权的性质及归属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柳忠卫 《中国法学》2004,(5):112-119
假释是一项历史悠久的刑罚执行制度,但刑法理论对假释的本质至今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在当代,假释已从一种国家对个别罪犯的恩惠演变成罪犯普遍享有的一种权利,是罪犯在自由刑执行过程中保持良善行为的结果。因而,在关于假释本质的各种学说中,假释权利说是合理的。假释权利说是以现代刑法思想为指导的对假释本质的全新的诠释,是国家对罪犯刑罚观念和关系的嬗变在假释本质理论上的具体反映。由假释的本质所决定,假释权应是一种行政权而非司法权,假释权应由行政性质的狱政部门或专门的假释委员会行使。  相似文献   

20.
韩惠祥 《天津检察》2008,(1):57-57,67
根据修订后的《刑法》第77条第2款之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有违法行为,在不够刑事处罚时,如何正确依法处理,存在两种不同的认识。一种意见认为,构成轻微违法的,可给予行政处罚,如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另一种意见认为,对宣告缓刑罪犯又给予行政处罚,不符合我国《刑法》第77条第2款规定之精神,应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笔者倾向于后一种观点,现将理由简述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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