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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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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邵津 《中外法学》1995,(2):7-12
<正> 一、专属经济区内和大陆架上的海洋科学研究 1.概说 专属经济区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立的一个新的海区,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的区域(包括水体和海床及其底土);在此海区内,沿岸国享有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生物和非生物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从事其他经济性开发和勘探的主权权利,并享有建造和授权建造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专属权利,以及对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科学研究的管辖权(参看公约第56、60条);所有国家享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第58条)。  相似文献   

2.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专属经济区制度是缔约国妥协的产物.《公约》排除了专属经济区属于领海的可能性,并给专属经济区下了一个功能性的定义,即通过精确描述沿海国和其他国家的自由、权利和义务来从功能上实现对专属经济区的界定,但未对专属经济区是否属于公海作出明确回答.因此,无论明确肯定或者否定专属经济区属于公海的一部分,都与《公约》的本意相悖.根据《公约》的规定,沿海国的权利和管辖权是主权性的,其他国家的自由是公海性的,因此专属经济区上空的飞越自由是公海性的,且与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关涉不大.故此,防空识别区制度不可能从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中找到法律依据,其实际上是国家行使自保权的行为.  相似文献   

3.
专属经济区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新设立的一个区域,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以及他国在其内所享有的权利一直是国际法学界所关注的问题之一。美国“鲍迪奇”号海洋测量船闯入中国专属经济区事件,引起人们对他国在该区域所享有的“航行自由权”、“海洋科研自由权”等进行再一次审视。在《公约》下,这种所谓的“自由权”绝对不是什么“不受任何约束”的权利。因此,各国在享有并行使这类“自由权”时,应不忘尊重沿海国的有关权益并遵守国际法准则。  相似文献   

4.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是否享有对外国军事活动的管辖权一直以来都存在争议,美国的无暇号海洋测量船闯入中国专属经济区这一事件更引起了中美两国的外交争端。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安全利益,未经沿海国的许可,他国不得借军事测量为名在沿海国的专属经济区内从事危害其国家安全的活动。这种军事测量活动不仅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和平利用海洋的宗旨相悖,而且也不在海洋自由之列,中国可以对此进行必要的拦截。  相似文献   

5.
本文主要根据“一个中国”的根本原则 ,探讨了两岸关系中的主权问题。文章指出 ,主权作为一个宪法和国际法上的概念 ,一般被定义为国家固有的最根本权利或属性 ,是一种只有国家才有的权力。这就是说 ,任何非国家的社会集团、政治实体和地方政府都是谈不上拥有主权的。据此 ,台湾当局作为一个地方政府当然是不享有任何作为一个国家的主权的 ,台湾当局也不合法享有任何对台湾的主权。但另一方面 ,根据“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和政策 ,祖国统一后 ,台湾可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 ,在中央授权的原则下 ,行使一定的主权权力。因此 ,要正确认识与处理两岸关系中的主权问题 ,还必须进一步探讨“一国两制”中国家主权的行使问题。  相似文献   

6.
专属经济区的军事测量活动是沿海国与非沿海国和海洋强国围绕海洋军事利用及科学研究活动引生争论、争端的焦点问题。以美国为代表的海洋强国主张专属经济区的军事测量与水文测量一样都属于行使航行和飞越自由权,别国无权干涉。而中国以及大多数发展中的沿海国家则认为专属经济区的军事测量属于海洋科学研究,必须得到沿海国的批准并接受沿海国的管辖。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宗旨以及各相关条款的规定看,军事测量活动对沿海国家构成了严重的安全威胁。未经沿海国同意的他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内的军事测量活动是不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精神的。美国虽然没有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但其却恰恰利用了公约的制度创制并享有了公约的利益,为此,美国理应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  相似文献   

7.
房旭  郭东阳 《华中电力》2024,(2):162-176
专属经济区航行自由适当顾及义务对平衡沿海国和其他国家海洋权利、实现海洋的充分利用具有重要意义。但是,适当顾及义务的内涵模糊,其基本要求和履行形式并不明确。实践中,沿海国基于污染防控对航行自由的限制程度不同,其他国家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实施军事活动是否违反适当顾及义务存在争议,不同国家对适当顾及义务履行形式的规定也不一致。适当顾及义务的理论共识和实践规律表明,遵守国际法和沿海国法律、不得危害沿海国和平与安全、尊重沿海国为行使专属经济区权利而采取的管理措施是专属经济区航行自由适当顾及义务的基本要求。专属经济区航行自由适当顾及义务的履行可细化为分析航行涉及的沿海国权益、判断航行是否影响沿海国权益、事先与沿海国沟通协商、采取必要的合理措施避免侵害沿海国合法权益等步骤。  相似文献   

8.
专属经济区主权权利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构建的重要海法制度,相关原则、规则已构成国际习惯法的一部分.行使该主权权利,要划清与国家主权的界限,避免专属经济区领海化;同时,也应认识到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基础构建起来的专属经济区海法制度所具有的普遍国际法地位及其普遍拘束力,避免在专属经济区主权权利行使上搞双重标准.对于专属经济区内的军事活动、剩余权利分配、安全职能等未定议题,中国应积极发挥建设性作用.  相似文献   

9.
周忠海  张小奕 《法学杂志》2012,33(10):101-105
美军研究和测量船在我国专属经济区的监视和情报收集活动从未间断过,近期又频繁地在亚太地区进行联合军事演习,其"项庄舞剑"的意图昭然若揭。军事研究和测量活动应当被定性为军事活动,因而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此类活动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海洋应只用于和平目的"的宗旨相悖,已构成对沿海国安全的威胁,已经受到了诸多国家的质疑。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内的军事活动进行管辖,并不妨碍航行自由,而是履行国际义务、维护航行自由与航道安全畅通的举措。  相似文献   

10.
盛红生 《法学杂志》2012,33(1):92-97
近年来,中国海洋领土安全受到各种危害活动的严重威胁,主要表现在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和南沙群岛部分岛礁被外国非法占领,在专属经济区内以及专属经济区上空针对中国的外国军事活动明显增多等等。因此,为了持续宣示中国对被外国占领的岛礁的主权,应通过特别立法建立巡航制度,派遣军舰前往我被占领土地区巡航,在时机成熟时收复岛礁并实行有效控制;借助国内立法明确中国政府在“专属经济区军事活动”问题上的立场,针对不同性质的活动适用不同的规则;建立“防空识别区”防止针对中国的外国军用飞机飞越专属经济区上空。我们的立场、观点和主张应借助国内立法确定下来,为将来解决国际争端主张我方权利时提供有力证据。  相似文献   

11.
中国对专属经济区船舶污染的司法管辖权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船舶污染的法律管辖会涉及海洋各国的利益,尤其是对专属经济区的司法管辖权。中国对于专属经济区船舶污染的司法管辖权的法律渊源主要是《海洋法公约》和中国有关法律。《海洋法公约》规定了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实体上的条件和程序上的要求,中国有权依法行使对在其专属经济区海洋污染的船舶进行民事诉讼的司法管辖权。  相似文献   

12.
防空识别区是一国为国家安全目的而设置的对航空器进行识别的特殊区域,是国家行使管辖权的结果。其在国际法上的依据基于剩余权利原则,也可以部分地基于专属经济区的规定,但其规范形式主要是国内法,其规范性质不属于国际习惯。其法律性质不同于领空,也不等同于专属经济区、公海。中国设置东海防空识别区,表明了对长期以来国际社会存在的做法的认可,丰富、推动着相关国际实践向前发展,成为国际通例乃至国际习惯。东海防空识别区与其他国家防空识别区的重叠,并不与现行国际法冲突。  相似文献   

13.
The general principle of the high seas shall be reserved for peaceful purposes is embodied in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UNCLOS), and it is comprehensively in conformity with the principles and purposes of the UN Charter. It is also applicable to the Exclusive Economic Zones (EEZs). In exercising their rights and performing their duties under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the States Parties shall refrain from any threat or use of force against the territorial integrity or political independence of any state, or in any other manner inconsistent with the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embodied in the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It can only be said that “military activities” do not include “law enforcement activities.” Marine scientific research conducted for military purposes is, if contrary to the principles in article 301 of the Convention, forbidden in any part of the oceans.  相似文献   

14.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作为国际上唯一的"地球宪法",其生效实施使约1/3面积的世界海洋依法划归沿海国专属或者管辖,在海洋的利用和管理上赋予沿海国主权权利和管辖权。沿海国在行使这种主权权利和管辖权的时候,可以依法行使紧追权、登临权,还可以采取检查、扣押、扣留、逮捕的措施,这些权力和措施非常类似于平常所说的警察权。在海洋上,这些权力和措施属于什么性质,应由哪些主体来行使,中国的现状如何,国际上的发展趋势如何,这些都是值得关注和研究的重要课题。从警察的概念入手,提出实质意义上的警察和形式意义上的警察(实证法上的警察)的分类,探讨警察权与海洋警察权的涵义,并分述每一种海洋警察的职责、任务以及各机关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15.
Abstract

As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UNCLOS) establishes itself as one of the premier regimes in international law, member states are increasingly availing themselves of the significant dispute settlement provisions found in Part XV. The International Tribunal for the Law of the Sea (ITLOS) is beginning to take its place in the pantheon of major international tribunals. Although its jurisprudence thus far has largely consisted of applications for prompt release of vessels, these cases have arisen from disagreements over fishery practices and the enforcement of fishery laws by coastal states. The ITLOS is developing into a transparent, consistent and speedy forum to adjudicate marine disputes arising from UNCLOS. While the overall scope and reach of Part XV may be uncertain at the present time, especially vis‐à‐vis other dispute settlement institutions, the early activity under Part XV is promising. Those concerned with marine wildlife issues should be encouraged by the potential of Part XV, the ITLOS in particular, to serve as an effective regime in the realm of marine wildlife dispute settlement.  相似文献   

16.
和平利用海洋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主题。《公约》通过限定海洋活动形式、规定海洋争端解决方法以及倡导加强国际合作的方式促进海洋的和平利用。和平利用海洋并不意味着禁止一切海上军事行动,但也确实对海上军事行动构成一定的限制。为实现海洋的和平利用,各国的海上军事行动应符合《联合国宪章》、《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则的规定。此外,加强海上军事互信与安全合作也是解决有关国家海上“安全困境”,维护海洋和平的重要途径。  相似文献   

17.
关于武装冲突法适用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武装冲突法内在地包含着缔约国及其军队遵守和执行武装冲突法的义务。各国适用国际法的政策和实践决定着各自军队适用武装冲突法的情况。我国军队应从实际出发,在借鉴别国及其军队做法的基础上,正确认识武装冲突法的地位作用,合理规范武装冲突法条约缔结和适用的行政权利、立法规划和司法体制,维护国家和军队的根本利益。  相似文献   

18.
朱鹏飞 《时代法学》2007,5(6):108-112
近来,伊朗所声称的和平利用核能的活动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强烈反应。在国际原子能机构框架内解决该问题的努力失败后,该问题被移交到联合国安理会。安理会已三次通过决议要求伊朗停止铀浓缩,并逐步加强了对伊朗的制裁。由于伊朗享有核主权,并且这种核主权受到《核不扩散条约》的确认,所以伊朗和平利用核能的权利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但是伊朗和平利用核能的权利应受到三点限制:第一,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的限制;第二,《保障协定》及其《附加议定书》的限制;第三,安理会决议的限制。  相似文献   

19.
司法独立和新闻自由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独立与新闻自由是民主社会最弥足珍贵的两大价值。尽管在应然层面,这两大价值是相互促进与统一的,但在现实中,不同的主体依据不同的价值取向在两者之间的选择导致了冲突。本文以促进司法独立与新闻自由的良性互动的应然关系为主旨,首先,界定了新闻自由的内涵并从多个角度探究了新闻自由存在的理论基础;其次,总结了新闻自由在司法领域内行使的法律及理论依据,再次主要以美国的相关司法实践为基础,研究了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之间冲突的表现及发展;最后,本文立足于中国的国情和现状,提供了认定新闻自由不当行使的标准及司法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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