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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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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司法实证研究表明,现行"权力驱动型"规范模式的闲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制度存在容易引发权力滥用、失于对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权利的保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双重角色混乱、未能与现行法规范体系有效衔接等诸多局限性。究其关键在于没有以物权变动的逻辑阐释收回行为的法律性质及法律结构,导致这一权利变动现象游离于物权法的规范体系之外,未能获得相关制度资源的有效规整。因此,需要改采"权利行使型"规范模式,以终止权的设立及行使为制度资源重构闲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制度,妥善平衡各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相似文献   

2.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被定性为行政处理,需要进一步归类。征收主要针对所有权,也向其他权利开放,作为征收客体的其他权利要与所有权具有“家族相似”。国有土地使用权有相对于所有权的独立性,与所有权相似,可以作为征收客体。公益性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对财产权构成剥夺效果,与征收效果相同。公益性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理由和征收的理由相同,都是基于公共利益。将公益性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归类为征收后,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收制度稍加改造,即可构造出作为征收的公益性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基本制度,有利于降低立法成本,有利于“类案同判”,有利于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提供可预期的保护。  相似文献   

3.
崔建远 《法学研究》2014,36(4):63-75
按照我国现行法,若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进行商业开发建设,不得由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直接与用地者签订合同,设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必须先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为国有,而后由国土资源主管机关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用地者。对此制度实施改革之后,征收制度至少在其适用范围方面应当调整。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商业目的的,不再适用征收制度;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直接与用地者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创设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这会使得存在于集体土地上的他物权以及住宅、厂房、办公用房的所有权,在消灭途径及方式方面发生变化。用地者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应支付足额对价,对于因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而终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也要足额补偿。  相似文献   

4.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所面临的法律困境主要表现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未获正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未得到一般性承认;"小产权房"屡禁不绝,行政、司法无能为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的制度障碍,源于《宪法》第10条"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之规定及其体系效应。为了实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同等入市"的改革目标,应在总结地方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实行法制革新,包括:明确"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用益物权地位;排除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宪法和法律障碍;构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规则体系;完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配套制度。  相似文献   

5.
计划经济体制下,权力本位理念取得主导地位,导致我国土地制度的异化,造成集体“产权残缺”、“地权歧视”等诸多问题.市场经济体制下,应本着权利本位理念重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赋予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充分的土地权利,实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平等,使集体建设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能在统一的市场内进行优化配置,并通过土地规划、土地税收、农地补偿等制度实现公私利益和不同用途、不同区域间土地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6.
房屋征收补偿范围与标准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旨在消灭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使国有土地所有权回复到圆满状态,以便利于土地的重新开发和利用。因此,在理解房屋征收补偿范围与标准时,应以土地为基础,以我国《物权法》第149条确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为根据,对住宅建设用地与非住宅建设用地作出区分。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征收补偿范围与标准的界定明显过于偏狭、抽象。从体系解释和征收实践两方面看,房屋征收补偿在范围上既涉及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道路、林木、花草等为单位或个人单独所有或共同所有的不动产,又与第三人对被征收不动产享有的租赁权、地役权等紧密相关。为实现公平补偿,可通过类推适用方法扩大征收补偿范围。  相似文献   

7.
刘晓霞 《法学杂志》2012,33(5):61-65
"小产权房"是我国近年来出现的社会现象,然而其在建设及交易过程中面临着诸多法律上的难题。这些难题表明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被虚置,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机制亦不健全。要破解这些法律难题,应当赋予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完全用益物权效力,构建城乡平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创新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主体制度,确保所有权权能的实现;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禁止为"商业利益"而征收;构建科学的城乡土地利用规划制度,同时政府应当让利于民。  相似文献   

8.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法律后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可以续期,其中住宅建设用地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经申请而续期。续期的期限应综合考虑土地收益率与土地还原利率、土地估价误差、房屋的结构与耐用年限和土地用途等因素;续期的次数以一次为宜;续期时应当按照约定或规定支付土地使用费,但也不排除土地所有人放弃此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就地上物享有补偿请求权;土地所有人不予补偿的,应适当延长使用年限;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愿意延长的,丧失补偿请求权并应在合理期间内取回地上物;逾期不取回的,土地所有人无偿取得地上物所有权。  相似文献   

9.
由城市房屋拆迁引发的社会矛盾与冲突在当前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其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与争议很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补偿便是其中之一。在城市房屋拆迁的过程中,被拆迁人通常处于较为劣势的地位,与政府部门的强硬形成了令人痛心的对比。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与补偿问题存在着界定不清、标准模糊的缺陷,导致实践中政府部门往往滥用权力,恣意而为,使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补偿问题上,正是因为缺乏来自制度层面的利益确认和权利保障,才使得被拆迁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居住权益,不得不采取极端的方式进行抗争。近年来,城市中频繁出现与房屋拆迁相关的各种事件和悲剧,使拆迁之殇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本文正是基于对这一问题的观察和思考,从维护被拆迁人合法利益的角度,讨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补偿问题。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立足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机制的考察,分析了该制度的内在含义,为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的进一步研究提供了较为崭新的思路。  相似文献   

10.
建设用地和农业用地是土地的基本分类,正在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均要贯彻城乡统一原则,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这就意味着建设用地使用权将成为我国不动产物权的基本概念和制度,与之相适应,就需要发展出统一的、体系化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规范体系。但《物权法》并没有完成这样的任务。为完善《物权法》,尤其是为建立规范化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体系,需要我们在理论上梳理现存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分类,提出未来建设用地使用权基础分类体系。  相似文献   

11.
翟啸林 《法制与社会》2012,(20):217-222
当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化改革,已经成为农村市场经济制度和农村消费市场转型的焦点性问题,直接影响到农村的发展与稳定.本文从改革开放特别是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二十年以来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制度改革的演进入手,分析了城乡二元体制下我国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改革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确立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主体地位,保障性功能和效率性功能相融合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流转,完善公益性土地征用制度和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这两种方式相融合的建议.以期寻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化改革的路径和空闻.  相似文献   

12.
我国土地使用权收回类型化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湛中乐 《中国法学》2012,(2):98-107
土地使用权收回,是我国土地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特且复杂的概念。目前,无论是行政法学界还是民法学界,对于土地使用权收回的理论基础、种类、性质和适用条件等都缺乏足够关注。通过对我国现行法律和行政、司法实务的梳理发现,客观上存在着"公法上的收回"和"私法上的收回"两种性质不同的土地使用权收回。其中,公法上的收回又可分为征收性收回、处罚性收回、确权性收回三类;私法上的收回又可分为契约性收回和身份性收回两类。不同性质和种类的土地使用权收回生成的理论背景不同,适用条件和范围各不相同,是否补偿和救济途径也有所差异,这些皆需在修改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过程中加以明确和细化。  相似文献   

13.
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及其体系效应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制度旨在赋予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一种长久、无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福利,以满足住房人权的基本要求,使国民安居乐业。立法应以适宜居住的住宅观念为基础,把住宅建设用地扩张解释为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以住宅用地为核心的居住用地。为防范自动续期制度被滥用于投资性购房或"民宅商用"行为,应通过征收建设用地使用权持有税或物业税的方式间接控制个人拥有住宅的数量;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7条关于将住宅转用于经营性用房的规定,建立严格的住宅用途管制制度。  相似文献   

14.
宅基地使用权收回事由在收回制度乃至整个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中都处于关键地位。现行法律规定与实践比较混乱,有待理顺。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可分为单方收回和协商收回。前者又可以根据是否涉及公共利益分为公共利益收回和非公共利益收回两类。非公共利益收回又可以分为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收回如违反宅基地用途而收回,因集体成员身份丧失而收回等类型。民法典物权编与《土地管理法》应分工协调,对宅基地使用权收回事由作出具体规定,以统一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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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土地征收制度与土地储备制度之间具有高度的关联性,土地征收制度实际上成为土地储备机构取得储备土地的主要手段。缩小征地范围后,土地储备的立法应当继续强化并明确土地储备制度的公共利益实现功能,并明确将土地储备机构定位为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公法法人或者私法法人。缩小征地范围后,土地储备的范围应当包括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以及部分新增的集体建设用地。在储备土地的获得方面,立法需要明确土地储备机构代表国家通过收购与行使优先购买权方式获得建设用地的具体程序与规则,并将基于公共利益需要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与集体土地征收作为储备土地获得的最后保障。  相似文献   

16.
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入市场已成为必然,现行立法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限制使市场机制难以发挥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为此,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合法性乃是立法对现实的回应。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领域引入土地出让制度不失为一种低成本、高效益的制度设计,出让合同的客体只能限于商业化利用土地,出让合同的受让人应仅以出让土地所在的乡镇或村范围内的企业为限。允许通过出让途径获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次进入流转程序实乃可持续发展战略在立法上的一大体现。  相似文献   

17.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不动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相关内容系《物权法》规范的重点之一。可以说,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后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物如何处置,一直是令立法者头痛不已的难题。人们把希望寄托在《物权法》的制定上,然而《物权法》的规定仍不能让人满意,还存在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作者就《物权法》中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关内容,深入探讨了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规定的制度缺陷及对策,以期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  相似文献   

18.
袁震 《河北法学》2012,30(9):139-145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萌芽于人民公社时期,形成于改革开放初期,一直在随着农村现代化进程的发展而不断推进与完善,1998年以后的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已经为我国的土地立法积累了充足的地方实践经验.《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的修改必须在总结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建立起适用城乡统筹发展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  相似文献   

19.
王燕霞 《河北法学》2012,30(7):101-107
《物权法》第136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由此创造出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出让制度.如何保证该制度顺利实施,涉及到诸多法律问题.通过对地下、地表、地上空间的范围的界定、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定、登记公示制度构建以及土地立体空间的不同用益物权之间的权利冲突如何协调等问题的全面研究,试图构筑科学的土地分层利用制度,使得我国土地的空间利用成为可能.  相似文献   

20.
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的思考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张鹏  王亦白 《法学》2006,(5):32-38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在保留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针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试点与我国现行相关法律相矛盾的,为使这些试点工作取得合法性,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果断修改法律,并特别授权国务院制定相关行政法规。此外,在明确对于地方政府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限制、完善对于失地农民的补偿机制、取消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审批、取消地方政府的“优先购买权”等方面,各地试点工作仍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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