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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18 毫秒
1.
王伟 《北方法学》2015,(3):35-42
义务乃责任之基础,责任为义务履行之法律保障。金融服务者违反缔约说明义务亦应承担法律责任。金融商品交易的本质决定了私法责任的核心地位,而我国现行立法却无法为金融服务者违反缔约说明义务私法责任提供理想的请求权基础。基于金融服务者与金融消费者地位极端不平等的现实,应当确立向弱势群体倾斜保护的特殊侵权责任。特殊侵权责任由无过错责任原则与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构成,对违法行为、因果关系以及损害赔偿额实行推定,以实现对金融消费者的救济。  相似文献   

2.
周友军 《法律科学》2014,(4):127-132
在侵权法上,生产者负有产品跟踪观察义务,包括狭义的产品跟踪观察义务和警示、召回等反应义务,它属于安全保障义务的次类型。在我国,该义务的主体应当限于最终产品的生产者、零配件的生产者、拟制的生产者和准生产者。该义务的确定应采个案判断、综合判断等原则。生产者还应当对特定类型的、他人的附属产品负有此种义务。违反产品跟踪观察义务的责任属于过错责任,在产品存在发展缺陷时其具有较大的意义。  相似文献   

3.
王利明 《法学杂志》2020,(1):1-9,17
高楼抛物行为不但会造成受害人人身及财产的严重损害,而且危害公共安全。《侵权责任法》第87条虽然对该行为的侵权责任作出了规定,但仍不完善。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应当针对高楼抛物致人损害的行为,强化有关机关在查找行为人方面的职责;在确定高楼抛物责任时,需要区分高楼抛物和高楼坠物的责任;由于高楼抛物致人损害的发生有可能是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造成的,应当在民法典中规定此种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鉴于《侵权责任法》第87条有关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责任承担的规定并不清晰,有必要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作出完善。  相似文献   

4.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了医疗机构同药品生产者连带承担药品缺陷引起的责任,而不论医疗机构有无过错。医疗机构不是单纯的药品销售者,其主要职责在于提供专业化的诊疗服务;医疗机构连带承担无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立法目的相悖,医疗机构不能成为受害患者的保险人。我国应将医疗机构对药品瑕疵责任限定于医疗过错责任范畴,医疗机构可能因违反诊疗和组织义务而承担基于药品缺陷的过错责任。  相似文献   

5.
环境侵权归责原则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劲  李丽君 《法学杂志》2007,28(3):21-24
我国环境侵权归责原则实行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并存,在举证责任上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本身仍有其不足与缺陷,需要进一步加强立法,在环境侵权归责原则上突出体现公平原则;相关的法律规定应当具有统一性;作出相应的补偿规定,以使环境侵权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上的真正保护.  相似文献   

6.
所谓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我国司法解释规定在医疗侵权纠纷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是对一般举证责任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的修正,在我国医疗侵权纠纷中适用该规则既有其合理性,也有其弊端。笔者认为,要完善我国医疗侵权纠纷的举证责任,应当建立专家举证制度,实行举证责任轮换制度。  相似文献   

7.
我国侵权法上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适用补充责任形态具有制度优势。应该将安全保障义务进一步发展为第三人侵权预防义务,吸取美国法上故意侵权预防义务制度在按份责任形态和连带责任形态选择上因最终责任份额分担困境进退两难的教训,采用瑞士法上顺位责任制度的立法技术,将违反第三人侵权预防义务的责任明确为补充责任,在《侵权责任法》上全面确立补充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8.
论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与民事责任归责制度的衔接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指出 :“下列侵权诉讼 ,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条规定如何与《民法通则》第 1 2 6条的规定相协调 ,这就涉及民事实体法中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与程序法上举证责任分配的衔接。一、举证责任倒置理论的再思考本文所使用的“举证责任”,与近几年我国理论界出现的“证明责任”有所不同。理由如下 :1 .从诉讼法理论来看 ,我国所承袭的大陆法学诉讼法理论中…  相似文献   

9.
我国《侵权责任法》确立的安全保障和补充责任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法律价值和实践意义,解决了第三人介入侵权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当承担何种责任的问题。但就其相互间关系的现行制度设计,是否能真正实现既能规范、促进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履行安保职责,又能较好地平衡各侵权当事人利益,同时对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给予充分保障的价值目标和立法目的,值得探讨。笔者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补充责任制度有进一步深入探讨的必要,本文从安全保障义务理论及法律价值,补充责任理论及法律价值,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与补充侵权责任的关系,补充责任法律适用特征等方面进行探析论证。  相似文献   

10.
环境污染侵权是重要的特殊侵权责任类型,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章专章规定了环境污染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其构成要件包括污染行为、损害事实、行为与事实间的因果关系;环境污染责任实行因果关系推定规则,其因果关系证明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相似文献   

1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在医疗侵权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医院就因果关系与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此种举证责任分配有其合理之处,但亦存在一定缺陷。通过完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适当减轻医院在举证方面的负担,是平衡医患之间利益,实现医疗行业良性发展的可行措施。  相似文献   

12.
产品缺陷是产品责任和产品召回的核心问题,是企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实施产品召回的前提和基础。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产品缺陷包括产品存在不合理危险以及产品违反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手机内嵌黄色网站链接使手机存在不合理的危险,构成手机缺陷,故手机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法》和《侵权责任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相似文献   

13.
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诉讼中,医患双方举证能力相差悬殊,故举证责任分配有别于一般民事案件。《侵权责任法》实施前实行双倒置的举证责任,即医疗机构对不存在医疗过错及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不存在因果联系承担举证责任;患者仅对存在医患关系及存在损害后果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的分配非常明确。《侵权责任法》实施后,该类案件的举证责任发生了很大变化,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对举证责任产生了不同的认识,在司法实践中造成了困惑,甚至有观点认为《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一章的立法不完善。本文结合现行卫生法规和处理该类案件的体会,就《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举证责任的规定提出看法,并对制定司法解释对举证责任加以明确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在医疗侵权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医院就因果关系与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此种举证责任分配有其合理之处,但亦存在一定缺陷。通过完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适当减轻医院在举证方面的负担,是平衡医患之间利益,实现医疗行业良性发展的可行措施。  相似文献   

15.
本文从一个在水库边玩耍的小孩溺水身亡的案例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关规定,对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和保护对象的范围,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标准、损害事实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等问题进行分析研究。  相似文献   

16.
王仁荣 《行政与法》2010,(12):114-117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产品责任主体是生产者和销售者。美国的判例表明,行业协会一旦误导消费者、与协会成员共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疏于履行自己的义务,则极有可能被判决承担产品侵权责任。我国的行业协会不要随意对消费者或行业内雇员作出义务承诺,不要以规则制定者和成员单位监管者的姿态出现,不要随意发布未被研究成果证明的产品质量声明。只有这样,行业协会才会避免成为产品侵权诉讼的被告。  相似文献   

17.
论医疗侵权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举证责任分配是证据制度的核心,其基础理论为“法律要件说”,由此而推导出“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举证责任倒置是对“谁主张,谁举证”规则的修正,与侵权行为法相伴而生,其适用条件是由法律严格限制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医疗侵权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这样规定并不妥当,理由也不充分,缺少法律基础,对医学发展不利。要完善我国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应当从明确医疗侵权行为的专家责任性质入手,建立专家举证制度,实行举证责任轮换,构建分散医疗风险制度。  相似文献   

18.
朱晶晶 《北方法学》2014,(1):150-160
《侵权责任法》明确了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法地位,并确立了第三人介入情形下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补充责任将安全保障义务人置于赔偿次位具有其独特的含义,但其也存在与侵权法原理、两大法系及司法操作的不协调。《合同法》安全保障义务人违约责任的直接责任性质进一步凸显了安全保障义务人补充责任的突兀,但两者也有诸多衔接的可能性。废除补充责任是可能的选项之一。在目前立法背景下,类型化第三人介入情形下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时义务人的责任,实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同时请求;或者是通过对安全保障义务补充责任的再解释,弥合两者之间的裂缝,亦是可行的方法。  相似文献   

19.
谢刚 《中国律师》2002,(10):32-34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汽车开始大量进入家庭,随之而来的是汽车的产品质量纠纷的不断增加。笔者在代理日本某世界著名汽车公司的几起汽车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案中遇到了一些法律问题,现就其中的几个主要法律问题与大家探讨。一、依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并未倒置,受害人应就产品是否存在缺陷承担举证责任2002年4月1日以前,规定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的规定,该规定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六种情形。因缺陷产…  相似文献   

20.
《侵权责任法》第85条所规定的建筑物责任,既有借鉴比较法的方面,又有若干独特之处。就责任主体中的管理人,在传统型之外,有必要承认物业公司作为扩张型管理人。使用人的责任原因并不取决于其是否承担维护义务,而在于其违反了瑕疵发现及通知义务。就责任原因,在脱落、坠落之外,有必要采体系解释方法,阐扬司法解释维护、管理瑕疵的内涵。责任主体之间原则上并不负连带责任,但使用人与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之间,可依《侵权责任法》第11条承担连带责任。第85条中的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并非代位求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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