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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司法实践中对错捕及其引起的刑事赔偿认识不一,在探讨错捕衡量标准的同时,着重从刑事诉讼法的角度阐述了对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2项有关错捕引起刑事赔偿的条文理解,并提出了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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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9,(2):97-107
在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背景下,捕诉合一的合理根据是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整合、办案权限的下放以及追责机制的强化。捕诉合一的实效在于提高办案效率、强化侦查监督、保障审前辩护、减少审前羁押和强化监督制约。捕诉合一的办案模式在实际运行中也存在一定倾向性问题。对此,完善捕诉合一办案模式的关键在于:优化捕诉关系,进一步开展逮捕案件司法化审查,细化对侦查的引导机制,平衡检察机关的办案节奏,明确检察官依法履职的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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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错捕与国家赔偿中的错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刑事诉讼中错捕的认定应以刑诉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为标准,即以逮捕时的事实和证据来认定;国家赔偿中的错捕则应以诉讼结果来认定,凡逮捕后最终按无罪处理的,除符合国家免责条件的以外都应当赔偿。刑事诉讼中的错捕与国家赔偿中的错捕应当严格加以区分。为了实现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的统一,检察人员必须树立正确的刑事错案观和刑事赔偿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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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法学杂志》2013,34(1):125-130
“捕诉衔接”工作机制符合诉讼监督的检察职能定位,在整合职能资源和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具有重要价值功能.在实务操作层面,应当坚持立足本位职能原则、兼顾质量与效率原则、适用范围有限原则和相互监督制约原则,建立捕前会商、刑事立案监督信息互通、附条件逮捕、风险评估预警以及业务工作文书信息互传共享等制度机制,实现捕诉之间补充配合、互为依托,推动诉讼监督工作创新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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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司法改革探索中,各地相继推出了一些新的改革举措,但是,有一些举措却不合时宜,甚至与法律规定相违背。捕诉合一就是众多其实践中一例,予以效仿。捕诉合一并不是新生事物,是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前的做法。捕诉合一,主要是将检察机关的负责审查批准逮捕的侦查监督部门与负责审查起诉的公诉部门合并,负责审查批准逮捕的承办人将负责该案的公诉。这种做法,一方面,有效地整合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加快了批捕起诉一体化的节奏,缩短了办案周期,防止了错捕错诉,提高了办案的质量,但是,另一方面,却带来很大的弊端,而且违反了立法的本意和精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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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羁押的决定权是否应由法官来行使,对于降低逮捕羁押率并不具有重要意义,将逮捕羁押权交由法官行使,势必引发审判阶段司法能否中立和超然的问题,这一问题在我国还会表现地更为明显。批捕人员并非没有追查犯罪的职能,而公诉人也并非在所有时刻对嫌疑人都持倾向性意见和态度;捕诉合一并不会出现人们想象中的那些弊端;对于某些弊端虽然其无法避免,但并不会导致这些问题比在捕诉分离时更加严重。所以对于捕诉合一,应在理性批判的基础上对其给予正确的评价。 相似文献
9.
从刑事赔偿实践看,如何认识错捕与刑事赔偿的关系,正确区别两者之间的关系,对于我们正确评价批捕案件质量,建立合理的错捕追究责任制,保障人权,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实现《国家赔偿法》的立法宗旨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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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捕诉分离机制存在诸多弊端,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公诉工作的要求,通过检察改革的深化来推动公诉工作机制与办案方式的变革,建立由起诉统率侦查、侦查服务于起诉的科学办案机制——捕诉一体化,体现高效与公正的完美结合,并在宽严相济政策与平和式恢复性司法理念下试行统一收发、分类办理、一体承办的运作机制,完善内外结合的制约机制,最终为建立审判中立、控辩平衡的司法制度奠定基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