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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6,(14)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建设部、监察部等7部委《关于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城〔2006〕107号),建设部、交通部等10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切实减轻出租汽车司机负担的通知》(建城〔2006〕116号),建设部、公安部、监察部等6部委《关于印发<关于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城〔2006〕121号)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和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6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0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维护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秩序和稳定,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的收费行为,切实减轻出租汽车驾驶员的负担,打击“黑车”,保障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合法权益,创造出租汽车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的良好氛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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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5,(7)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维护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秩序,减轻出租汽车经营者负担,保障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现状及主城区出租汽车经营权产权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实际,现就贯彻《通知》精神、清理整顿我市出租汽车客运市场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清理整顿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安全的出租汽车服务为目的,树立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出租汽车客运市场,全面提升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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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6,(18)
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全国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座谈会和中央领导对出租汽车行业的重要批示精神,维护我市出租汽车市场稳定,针对目前部分区县(自治县、市)在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工作中反复出现的一些突出问题,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5〕27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维护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稳定的通知》(渝府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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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8,(13)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渝劳社办发[2008]145号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各出租汽车企业: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8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出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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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2006,(23)
各市人民政府: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促进出租汽车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办〔2005〕9号)、《安徽省出租车行业管理及稳定工作专题会议纪要》(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6年第52号)和《安徽省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和稳定工作第二次专题会议纪要》(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6年第81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促进和规范出租汽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