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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的融资问题一直极大困扰着这些企业的发展。由于企业规模、信用、资金等问题,往往无法借助银行、公开发行证券等传统方式进行融资。作为与公募发行相对应的证券私募发行,能够在资本市场中作为公募发行的有力补充,满足不同的投资和融资需求。我国证券私募制度尚处于发展阶段,本文试就建立与完善我国证券私募法律制度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2.
私募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机构投资者和富有的个人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基金。按照投资对象划分,可以将私募基金分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的监管可分为私募基金本身的监管和对私募基金交易对手的监管,根据监管目的和侧重点的不同,对私募基金的监管又可分为事前监管、事中监管及事后监管。对私募基金的监管,一般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对投资者的限定,二是对于信息披露与广告宣传间的监管,三是间接监管。三者的重点都是对于投资者的保护,这值得我国在构建私募基金监管制度时借鉴。  相似文献   

3.
私募股权基金(PE)是通过特定对象的资金募集并设立合伙企业的形式,采用收购或增发持有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利用较充裕的资金及先进的管理推动被投资企业发展实现股权增值、再以股权转让或上市后出售的方式退出被投资企业的一种经济模式。目前,私募股权投资已经成为金融行业最高级的投资方式,国际私募基金的并购热潮方兴未艾,且交易金额正呈现出越来越大之势。  相似文献   

4.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有必要对私募证券的转让进行一定限制.私募证券的转让包括自愿性转让与非自愿性转让,非自愿性转让无须符合特定条件.私募证券的自愿性转让仅可以符合私募发行条件的私下转让与独立于发行行为的公开转让两种方式进行.在私下转让中,受让人须为数量有限的特定对象,且不得以公开方式进行;公开转让时,应确保该转让行为完全独立于原来的私募发行行为,故应从持有期限、转让数量、信息披露等方面限制.由于私募基金的特殊风险,私募基金份额的转让应受到更严格的限制.  相似文献   

5.
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制度之构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正>引言19世纪20年代起源于美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又称私募股权基金(Private EquityFund,简称PE),作为一种资本市场的金融创新工具,在全球范围迅速发展,已经成为仅次于银行贷款和公开发行股票的第三大企业融资渠道。〔1〕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最初主要投资于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小企业,对社会经济发展具有积极和正向的贡献,各国对私募  相似文献   

6.
打着发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幌子,通过公众媒体或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进行公开宣传,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并以签订回购协议等方式承诺还本付息的,属于变相非法集资。办理涉私募基金非法集资案件,可以根据涉案私募基金信息披露情况、募集资金实际用途、非法集资人归还能力等要素,综合判断非法集资人是否使用诈骗方法、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对集资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应当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相似文献   

7.
张晹 《法制与社会》2013,(22):47-48
证券私募发行在当今的经济生活中所占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已成为资本市场上融资的主要方式之一。本文通过对证券私募发行进行概述,在对我国证券私募发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为我国证券私募发行的审核制度、主体资格、发行方式、信息披露制度、法律责任设置等的完善提供了重要依据。  相似文献   

8.
我们说私募基金法律地位不明确,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主要是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这样一种以非公开方式投资于企业股权的投资方式则是完全合法的.从中央到地方,对其都是大力扶植的,甚至在一些风险投资公司中参股.央行副行长吴晓灵曾明确表示,私募股权投资投资于未上市的股权,用现有的民事和公司、证券法律框架,完全可以约束其法律关系,因而其法律地位是明确无疑的.  相似文献   

9.
对私募基金进行准确的法律定位,需辨析下列几组关系.   私募基金不是"私人的基金"或是"私有的基金",私募基金只是按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特定投资对象募集资金而设立的投资基金,它与财产所有权制度或私有制并无直接的紧密联系.将私募基金看做是"私人的基金",或者认为它是"私有的基金"、"私营企业"的观点都是对私募基金的误解.……  相似文献   

10.
论对私募基金的法律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赛敏 《法律科学》2008,26(5):95-110
私募基金最主要的特征在于以私募方式设立,其投资者必须为具有自我保护能力的合格投资者且不得超过一定数量。私募基金不得以广告、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发行,应根据发行人与劝诱对象之间是否存在“既存的实质联系”来判断发行方式是否构成公开。为了防止私募基金公开化,对私募基金份额的转售行为必须加以一定限制。信息披露是私募发行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贯穿于发行与转售两个阶段。  相似文献   

11.
吴弘 《检察风云》2007,(19):56-57
我们说私募基金法律地位不明确,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主要是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这样一种以非公开方式投资于企业股权的投资方式则是完全合法的.从中央到地方,对其都是大力扶植的,甚至在一些风险投资公司中参股.央行副行长吴晓灵曾明确表示,私募股权投资投资于未上市的股权,用现有的民事和公司、证券法律框架,完全可以约束其法律关系,因而其法律地位是明确无疑的.……  相似文献   

12.
马三军 《法人》2011,(4):32-33
近日,某省政府出台了该省“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该省股权投资基金和管理企业的设立程序、登记注册条件和鼓励扶持政策,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有了法规和政策依据。《办法》旨在为企业发展和项目建设提供融资和增值服务。私募股权融资,有利于拓宽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缓解企业融资准状况。同时我们也必须意识到私募股权融资是一把双刀剑,机遇与风险是并存的。  相似文献   

13.
上市公司私募发行证券的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私募发行的涵义 私募也被称为定向发行.“私募”与“公募”相对应,是指发行人或证券承销商通过自行安排将股票、债券等证券产品销售给他所熟悉的或联系较多的合格投资者,从而避免经过证券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一种证券发行方式。它与公开售股、配股(公开发行)等一起构成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主要工具。在我国当前的债券市场.B股、H股发行市场和A股的再发行市场(主要指配股).  相似文献   

14.
《科技与法律》2009,(4):12-12
继5月中旬在北京成功举办第一期“创业板上市发行与私募股权融资专题研讨会”后,我学会于6月20日-22日在广州举办了第二期同类研讨会。  相似文献   

15.
《科技与法律》2009,(3):20-20
为了帮助中小企业了解和掌握创业板的相关政策和上市策略,5月16日-18日,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在京举办“创业板上市发行与私募股权融资专题研讨会”,来自企业、高新区管委会、律师事务所、咨询机构等各方面代表100多人参加会议。  相似文献   

16.
一、红筹时代:两头在外的外资PE私募股权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PE)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少数机构投资者或个人募集资金,主要向未上市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最终通过被投资企业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退出而获利的一类投资基金。  相似文献   

17.
祝娟  董娟 《法制与社会》2011,(7):122-122
我国进入后金融危机时期后,房地产市场供给偏紧而需求却日益旺盛,社会上很多投资人希望进入房地产行业,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应运而生。但是,由于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是新兴的私募基金,其在运作中不可避免的出现了很多法律问题,本文旨在完善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  相似文献   

18.
《现代法学》2015,(6):86-97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当前我国民间和政府投资的重要载体,基金管理人作为基金的核心,享有基金运营与管理的全部权利,若没有适当的约束机制,投资人的权利极易受到侵害。信义义务是解决投资人与基金管理人信息不对称与道德风险的重要钥匙,基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特殊性,信义义务在融资、投资、管理和退出环节各有具体的表现形式,注意义务与忠实义务在不同情境中的弹性与张力也各有不同。但是信义义务的适用也受到主观判断、法官裁量水平等因素的影响,需要与外部监管措施相结合共同保护投资人利益。  相似文献   

19.
柏青  陈淑英 《法制与社会》2012,(15):100-101
私募基金是市场发展到一定时期的必然产物,私募股权投资者的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收益,而退出渠道是否畅通是关系到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产业是否成功的重要问题,但我国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机制目前还存在许多问题。本论文选择私募股权基金的IPO退出方式为主要内容,从私募股权基金及其退出机制的概念等基本理论研究入手,在分析私募股权基金的IPO退出的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私募股权基金IPO退出机制的建议。  相似文献   

20.
刘丹 《法制与社会》2011,(24):97-98
本文主要从私募股权融资的概念入手,分析其特点并引入我国现在的私募发行状况及相关法律,在缺乏完善统一规范体系之下,要进一步全面完善私募股权融资在我国的现实状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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