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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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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共同犯罪人行为不一致时犯罪形态的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共同犯罪人犯罪行为不一致时,停止犯罪的人的犯罪形态相对其他继续犯罪人的犯罪形态既具有独立性又具有从属性.一般来说,共同犯罪人行为不一致是因分工不同不具独立性;共同犯罪人自动放弃有条件继续进行的犯罪行为时具有独立性;受邀约犯罪的人还没有实施预备行为时印已停止,该行为人不构成犯罪;各共犯均实施预备行为以后,共犯未到作案现场以前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停止犯罪,该共犯的犯罪形态是犯罪预备;共犯到现场以后因意志以外原因停止犯罪,如停止者未将不能继续犯罪的情况告知其他实行犯,其犯罪形态不具独立性,如告知了其他实行犯,其犯罪形态具有独立性.  相似文献   

2.
施俊镇 《犯罪研究》2009,(4):37-43,80
犯罪是严重危害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侵害生活安宁与经济发展的反社会行为,同国家与法律如影相随。但犯罪行为总是客观的、外在的,具有可控制性特征.为了实现犯罪控制的目标,我们需要深刻剖析制约我国犯罪控制的现实因素,进而探索优化我国犯罪控制的具体路径。  相似文献   

3.
所谓枉法追诉、裁判犯罪行为方式.就是指行为人实施枉法追诉、裁判犯罪行为,为追求犯罪结果,实现犯罪目的而采取的作案方法及行为过程的表现形式.它是枉法追诉、裁判犯罪行为人心理活动在客观方面的综合反应.枉法追诉、裁判犯罪行为方式,虽然是犯罪行为人心理的外部表现,但它能反映出犯罪的性质.反映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查明枉法追诉、裁判犯罪行为方式,是区别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的客观依据.研究枉法追诉、裁判犯罪的行为方式,对于严密监控和有效地惩治此种犯罪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4.
贪污犯罪行为方式论贪污犯罪行为方式研究组贪污犯罪行为方式,是指行为人实施贪污犯罪行为,为追求犯罪结果、实现犯罪目的而采取的作案方法及其行为过程的表现形式,它是贪污犯罪人心理活动在客观方面的综合反映。贪污犯罪行为方式虽然是犯罪心理的外部表现,但它能反映...  相似文献   

5.
犯罪结果概念研究──兼论犯罪结果与相关概念关系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犯罪结果作为犯罪的本质特征社会危害性的客观显示,在定罪量刑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迄今为止,刑法学界对犯罪结果的概念及相关理论问题研究远未形成共识。本文在对犯罪结果与犯罪客体、犯罪结果与犯罪对象、犯罪结果与定罪量刑、犯罪结果与社会危害性相互关系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对犯罪结果的概述进行了重新界定:犯罪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引起或可能引起的、从客观方面反映社会危害性质与量的一切事实现象。  相似文献   

6.
吸收犯之生存空间论——吸收犯之学理解释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所谓吸收犯,是指行为人在无连续意图支配下所实施的数个同质犯罪行为,因其所符合的犯罪构成之间具有特定的依附与被依附关系,其中一个不具有独立性的犯罪,被另一个具有独立性的犯罪所吸收,对行为人仅以吸收之罪论处,对被吸收之罪不再论罪的犯罪形态;其与牵连犯、连续犯质的区别分别在于数个同质的犯罪行为和无连续意图;对吸收犯的判定标准应采取排除主观上具有连续意图的同质性的数个犯罪行为的综合说;吸收犯的行为类型包括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主行为吸收从行为,事后不可罚的行为不宜按吸收犯论处。  相似文献   

7.
<正> 所谓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竞合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由于行为人对事实的认识发生错误,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本身不可能发生预期的犯罪结果,但行为人仍基于自己的意志放弃了继续犯罪,或者采取了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措施。对这种犯罪行为如何正确定性,目前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是犯罪中止,另一种认为是犯罪未遂。笔者认为对这种犯罪行为的定性,不应一概而论,而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如犯罪行为尚未实施终了,应定为犯罪中止;如犯罪行为实施终了应定为犯罪未遂。按照我国刑法关于犯罪中止的规定,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若为犯罪中止,必须具备主客观两方面条件,即主观上的自动性和客观上的有效性。并且就客观要件而  相似文献   

8.
间接因果关系可以成为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李怀景,张国卫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间合乎规律的联系被称为犯罪的因果关系,也称作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什么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呢?传统观点认为,只要能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合乎规律地产生犯罪结果的客观原因,都应认定这种行为同...  相似文献   

9.
几乎所有的刑法学教材研究犯罪构成时,都提出犯罪客观方面的因素包括犯罪行为、犯罪结果以及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把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作为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客观  相似文献   

10.
洗钱是对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进行掩饰、隐瞒的行为,其与上游犯罪行为既有区别又存在密切联系。对于上游犯罪行为与洗钱行为的区分,应当重点考量以下几个方面:从侵犯的法益看,洗钱行为既侵犯了上游犯罪保护的法益,又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对于侵犯双重法益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洗钱犯罪;从客观行为和主观犯意看,洗钱行为客观上具有掩饰、隐瞒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掩饰、隐瞒的故意;从处理原则看,宜将洗钱视为特别法条,将上游犯罪视为一般法条,运用特别优于一般的原则进行处理。  相似文献   

11.
关于犯罪目的概念的表述,我国刑法论著大致有两种。其一如:“犯罪目的就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希望达到的结果。”“犯罪目的是犯罪人希望通过犯罪行为所要达到的危害结果。”“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侵害了一定犯罪客体、并能够给这种犯罪客体造成损害的结果。”其二如:“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犯罪目的是犯罪人主观上要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结果的希望。”  相似文献   

12.
在人身保险投保、变更、解除等不同阶段中,存在保险代理人侵害保单持有人、保险公司财产行为的犯罪形态。本文根据犯罪构成理论对上述犯罪形态进行探析。由于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的不同,各种犯罪行为构成不同罪名,职务侵占罪、侵占罪、诈骗罪等等,为司法机关准确定罪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13.
陈派义 《法制与社会》2011,(29):102-102
想象竞舍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其犯罪结果侵害两个或两个以上权益,触犯两个或两个以上罪名。想象竞合是一种与其他犯罪形态有显著区别的犯罪形态。想象竞舍不同于单纯的一罪,也与实际的数罪有所区别。想象竞合与单纯的一罪区别在于它实际危害了数个社会关系,触犯了数个罪名;想象竞合与实际的数罪的区别在于它只有一个行为,缺乏构成数罪的全部和完备的要件。  相似文献   

14.
试论故意犯罪形态的竞合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不仅存在着一个危害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想像竞合犯,而且由于犯罪行为的发展阶段不同,还可能发生一个犯罪行为同时构成两种不同犯罪形态的情况。这种不同犯罪形态的重合,不同于想像竞合犯,而是犯罪形态的竞合。在形态竞合的场合,究竟按照哪一个形态定罪量刑,是正确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时必须  相似文献   

15.
【裁判要旨】在认定盗窃罪的非法占有目的时,可以通过分析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对其主观目的进行推定;行为人针对同一被害人的同一犯罪对象所实施的数犯罪行为,如具有牵连或吸收等关系时,应适用牵连犯或吸收犯的处罚规则以一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16.
论隔时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隔时犯是一种常见的犯罪现象。所谓隔时犯是指犯罪行为与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犯罪结果发生于不同时间的犯罪。因隔时犯的行为与结果之间有时间间隔的特征,故隔时犯与即成犯是相互区别的犯罪形态。隔时犯存在于大部分犯罪中,只不过存在于各类犯罪中的程度不同而已;而其犯罪时间则确定在危害行为实行完毕之时。有关隔时犯的追诉时效起算标准,我国刑法有明文规定,即隔时犯的追诉时效应从犯罪之日起开始计算。  相似文献   

17.
蒋小燕 《河北法学》2011,29(1):133-138
犯罪对象与行为对象存在一定的差异,而淫秽物品是淫秽物品犯罪的行为对象。它是制作、贩卖、传播等行为的直接指向,它不属于犯罪客体及犯罪对象的内容,但这种指向是我们在说明淫秽物品犯罪行为时不得不涉及的。作为行为对象的淫秽物品具有自己的特征,在现实中表现为不同的形式。鉴于目前存在的新型淫秽罪,可以考虑用"淫秽事物"代替"淫秽物品"更为准确。  相似文献   

18.
在办理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过程中,我们应从犯罪行为人的主观心态、集资行为方式、集资对象等方便进行考察,以界定行为所针对的对象是否为社会不特定对象。在对非法集资犯罪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进行认定时,要走出以犯罪结果为依据的客观归罪误区,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应当界定非法集资犯罪行为赃款的范围并明确追缴主体及其职责。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正犯包括集资人本人以及与集资人共谋并通过各种形式分得赃款的行为人。放任犯罪结果发生的下线人员属于集资诈骗罪的帮助犯,对不知资金获取人存在诈骗故意而将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转贷给诈骗行为人的下线行为人,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论处。  相似文献   

19.
再论牵连犯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高铭暄  叶良芳 《现代法学》2005,27(2):103-114
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出于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目的行为、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 )而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牵连犯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犯罪形态,因此,对其宜存不宜废。判断牵连关系,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并由法官结合具体案情判定。对牵连犯的处罚,应坚持从一重重处断原则。  相似文献   

20.
关于丢失枪支不报罪客观方面若干问题的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徐立  韩光军 《河北法学》2004,22(8):101-107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犯罪行为的客观外在表现,犯罪的客观方面是考察整个犯罪构成的向导,是发现和认定犯罪的主观方面的基础,丢失枪支不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对丢失枪支不报罪的客观方面如"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严重后果"等方面从理论上进行探讨和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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