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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格式合同大量运用于境内旅游实务中,其弊端引发了众多的旅游合同纠纷.为了旅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对旅游格式合同的弊端进行法律分析和法律控制非常必要.旅游格式合同的法律控制主要从内容控制和效力控制两方面进行.内容控制可以适当减少“霸王条款”的出现.效力控制则主要从司法实践出发,将“霸王条款”变更,或归于无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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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虽然旅游格式合同的订立具有简单、方便、便宜和高效的特点,但是旅游消费者在缔约能力和缔约环境中处于弱势地位,其权利常常受到旅游经营者强加的霸王条款的侵害,因而有必要通过立法、司法、行政等方面加以规范和控制。本文从旅游格式合同的产生原因入手,分析了旅游格式合同存在的主要弊端,并对旅游格式合同的规制途径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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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社会,金融机构开展贷款业务,一般都使用格式借款(包括担保)合同,即合同的条款都是由金融机构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借款人(包括担保人)只能表示全部接受或者一概拒绝,不能就个别条款进行商洽的合同。格式借款(担保)合同的使用,无疑极大地方便了借、贷、担保各方的融资活动,产生了积极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金融机构在使用格式借款(担保)合同的过程中,也暗含了不少的弊端和风险。为了充分体现和实践公平、自愿的契约精神,确保信贷安全,金融业必须从法律的角度对使用格式借款(担保)合同的弊端与风险加以有效的控制和防范。根据笔者的研究和理解,金融机构在使用格式借款(担保)合同时,必须严格控制和防范以下五大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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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合同最早出现于19世纪初的保险业与铁路运输业。20世纪20年代以后广泛应用于公用事业,40年代以后则盛行于几乎所有的商业合同领域,如今格式条款合同已占到合同总数的90%以上,普遍应用于现代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其存在有合理性,但也有其弊端,如何扬长避短,监督、控制和干预条款合同扩张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切实保护格式条款合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交易诚实信用的社会环境,是一个需要研究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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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论述了格式合同的弊端及其危害 ,指出了我国现有法律规范对格式合同规制的不足和缺陷 ,结合国外的立法经验 ,提出了完善格式合同规制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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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格式合同从产生之初,就对我国旅游业发展起到了强大的推动作用。旅游格式合同既符合我国现代旅游业健康发展的需要,又有"霸王条款"侵害旅游者权益的弊端。全文从旅游行业视角出发,运用法律分析方法分析旅游格式合同的弊端,并针对性提出了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具体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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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合同格式条款的控制和干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合同格式条款及其同类现象是客观存在。存在,有其合理性,又有其弊端。如何扬其长,避其短,控制和干预格式条款及其同类现象的扩张,不但是立法、司法需要考虑的课题,也是公证实践需要探索的内容。一、合同格式条款及其同类现象(一)格式条款。《合同法》第39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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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格式合同的运用日益广泛,格式合同在带来方便快捷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弊端.“霸王条款”盛行严重侵害着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作为一个弱势集体应当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所以,在法律上对格式合同进行一定的规制是有必要.本文将主要论述对于格式条款的规制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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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对两个主要的电子合同——拆封授权合同和点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进行了分析,认为被提供格式合同方要有预先审视的机会和明示同意,而且协议的仲裁条款优先。如果当事人当初接受了格式合同,而后来由于其他原因,致使该格式合同变更或无效时,根据仲裁条款自治理论,不影响该格式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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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格式合同的缺陷及法律控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格式台同的概念格式合同,也称定式合同,标准合同。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不同意的合同,亦即一方当事人要么从整体上接受合同条件,要么不订立合同。格式合同在德国称为一般契约条款或一般交易条款;日本则称为普通契约条款;在我国台湾,则称为定型化契约或定式契约。就我国目前的现有法律,存在着两种称谓:一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其称为格式合同,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将其称为格式条款。作为格式合同,它有以下法律特征。1、格式合同条款的预先确定性格式合同条款是由一方当事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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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语言、准据法和争议解决方式、新增条款及需要注意的问题等几方面评述了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标准新造船合同(上海格式)的特点,将其与相关造船标准合同做了比较,对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建议。上海格式的很多条款实用性强,有助于减少争议、促进合同履行,但也有若干条款在内容或措辞等方面需要加以完善。经过修改完善,上海格式可以成为当事方订立船舶建造合同的良好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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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免责条款订入格式合同的法律控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免责条款订入格式合同的法律控制●萧燕一格式合同也称为“标准合同”、“定型合同”,最早出现在19世纪的保险业和铁路运输业,本世纪20年代后广泛用于公用事业,40年代盛行于几乎所有的合同领域。格式合同的特点是缔约一方向相对人提出具有确定内容的合同格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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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对格式合同的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格式合同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特殊合同形态,具有节约交易成本和减损相对人权益的两面性。因此,必须强化法律对格式合同的规制。但是,民法规制格式合同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理应对经济法规制格式合同的具体方式进行积极探索,以不断完善经济法对格式合同的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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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之争”法律研究薛国荣姜海峰随着社会经济活动频率的加快和法律意识的增强,为了提高合同订立的效率,合同双方常通过交换各自印制的标准格式(standardform)文件的方式进行交易磋商。标准格式文件是预先对有关条款作详细规定,在其空白处填写类型、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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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之战是随着格式条款在缔约中的广泛使用而产生的合同法问题。我国《合同法》在混合继受《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关于合同订立的规则时,照搬《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做法,仅对扩张或改变要约内容的"承诺"作出了一般性规定,未对格式之战问题作出特别规定。如何解决格式之战问题因而引起学界关注。由于格式之战属于由特殊缔约方式产生的特殊法律问题,并且由于"最后一击"规则存在极其明显的弊端,所以应当参考其他国家学者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解释以及像德国这样的国家关于处理格式之战问题的法律变迁,并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条与第39条分别规定的法律地位平等、实质公平原则,将"击倒"规则确定为解决格式之战问题的基本方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