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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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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持有”的行为形式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对持有的行为形式 ,学界存在第三行为形式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肯定说认为持有是独立于作为和不作为之外的第三犯罪行为形式 ,是一种新型犯罪行为态样。目前 ,学界持这种观点的人较多。否定说则认为持有并不是独立于作为和不作为之外的第三犯罪行为形式。笔者认为 ,持有并不是一种新的犯罪行为形式 ,完全可以将持有划入作为的行列。  相似文献   

2.
也谈持有型犯罪——非法持有应是“作为犯罪”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持有是对物的事实上的支配控制。在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中,已将非法持有毒品规定为犯罪,作为签约国,我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3条规定体现了公约规定的精神,即非法持有毒品,非法持有毒品达一定数量,即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在国外立法例中,如美国的《模范刑法典》第201条规定,“持有者故意取得或将受该物件或欲终止其持有时,在有足够时间去终止之期间内,对其自己支配该物之事实有认识时,在本条之适用上,持有即是一种行为。”持有是一种什么行为形式?引起了我国一些学者的探讨兴趣。其中,有学者认为,这标志着一种新型的,既不同于作为又不同于不作为的犯罪行为形式——持有行为的产生。《中外法学》1993年第6期刊登的饶景东同志《议持有型犯罪》中提出“持有是独立于‘作为’和‘不作为’之外的第三行为形式”。对此,笔者有不同看法,认为持有非独立于作为与不作为之外的犯罪行为形式,理由有三:  相似文献   

3.
刑法中的持有行为不是不作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自1990年我国刑事立法中首次明确出现“持有型犯罪”o这一来自异域的法律现象以来,“持有行为”便以其独特的容姿吸引了理论界的关注,并引发了一场关于持有行为性质认定的争论:有人主张应将它归属于作为或不作为,有人认为应视之为一种独立于作为与不作为之外的第三种行为形式。后一种观点集中体现在《三论第三犯罪行为形式“持有”》”(以下简称《三论》)一文中,得到了学界许多人的赞同与支持。《人民检察》1999年第2期上的《论刑法中持有行为的归属》(以下简称《归属》)一文,认为第三行为形式的观点“不符合逻辑”,仔细读过此文…  相似文献   

4.
一、问题的提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3条规定:“禁止任何人非法持有毒品”,非法持有毒品达一定数量的,即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该决定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地规定了“持有”这种犯罪行为态样,突破了传统的犯罪行为论体系,标志着一种新型的既不同于作为也不同于不作为的犯罪行为态样——持有行为——的产生。实际上早在《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就已有这方面的规定  相似文献   

5.
不作为犯罪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不作为犯罪的几个问题宋庆德犯罪是危害社会,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犯罪行为可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基本形式。刑法规定的绝大多数犯罪都是以作为形式实施的,司法实践中不作为犯罪也较少见。关于不作为犯罪的一些理论问题,还有待进一步探讨。一、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别作为...  相似文献   

6.
持有型犯罪的立法价值在于对一些多发性和危害性极大却难以用传统罪名规制的犯罪进行有效的惩罚和规制。本文阐述了持有、作为和不作为的涵义,经过对作为和不作为进行辨析,认为持有型犯罪应是一种不作为,并将持有的不作为分为两类:一类是有前设条款的不作为犯罪,着重关注上缴义务的不真正不作为犯;另一类是没有前设条款的不作为犯罪,类似举动犯的真正不作为犯。  相似文献   

7.
持有型犯罪实际上是一种区别于传统的作为型犯罪和不作为型犯罪的堵截式犯罪构成。立法者之初衷并非为了极少数非因其他犯罪行为而持有毒品的情况设立非法持有毒品犯罪,而是为了惩罚持有状态的先行犯罪或者续接犯罪。如果直接证明持有状态的先行犯罪或者续接犯罪有时会存在一定的困难,为  相似文献   

8.
不作为犯罪基本理论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规定的一切犯罪,其基本形式不外乎两种,即作为和不作为。作为犯罪是最常见的犯罪表现形式,不作为犯罪是犯罪的另一种形式,它和作为犯罪有很多相同之处:都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都侵害了刑法保护社会关系,都可以以故意或过失的形式构成等。但不作为犯罪更具有自己的特点,深入研究不作为犯罪,有助于人们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多样性,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特别是对一些掌管国家权力的人不切实履行其特定的义务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甄别,从而正确认定不作为犯罪,更好地体现立法精神,维护社会权益,稳定社会关系,准确地同不作为犯罪做斗争,保护无罪的人免受刑事追诉,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9.
持有的性质问题包括了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持有是行为还是状态;第二层次是持有是作为还是不作为,抑或是第三种行为方式。本文从这两个层次出发,认为持有属于行为,在行为方式上属于作为。  相似文献   

10.
三论第三犯罪行为形式“持有”   总被引:29,自引:0,他引:29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拙著《美国刑法》(1987)犯罪行为一节中说的“占有(possession)”(日本学者也认为在刑法上持有与占有是同一概念)算是一论,拙文《论刑法学若干重大问题》的问题之二“充实犯罪构成理论”中提到的“持有行为形式”算是二论(论点未变但论述方法看来不尽妥贴),这里便是三论。  相似文献   

11.
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中,先行行为是一重要来源。对于先行行为的范围,在刑法理论上存在先行行为的性质是否仅限于积极作为、合法行为等争论。本文在考察了各种相关观点后,认为先行行为不仅限于积极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可以是合法行为,也可以是犯罪行为。先行行为是引发不作为的原因力,从而确定不作为的责任主体。对于先行行为引发不作为这一过程,不要求行为人对此有过错认识。  相似文献   

12.
王芸 《法制与社会》2012,(12):288+294
关于玩忽职守行为的基本形式,理论界存在认识上的分歧,争论的焦点在于玩忽职守行为是否包括作为,一种观点认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职责”的行为方式是不作为不包括作为.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方式既可以是不作为,也可以是作为.本文通过对区分作为与不作为的各种标准进行分析试图说明玩忽职守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相似文献   

13.
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出台,使我国刑法理 论中犯罪行为方式的划分方法实现了从“二分法”到“三分法”的演变,持有,以其鲜明的 特征而区别和独立于作为及不作为这两种犯罪行为方式。这种演进在犯罪构成上具有重要的 立法论意义,合乎刑事规范精确性与模糊性之平衡需要,是模糊犯罪构成的一种具体表现形 式。  相似文献   

14.
谭奇 《法制与社会》2012,(14):257-258
针对于持有行为的性质归属问题一直以来在学界就饱受争议,归纳各家观点不外乎四种:作为说、不作为说、作为与不作为择一说以及第三种独立的行为方式说.本文认为将持有行为作为独立的第三种行为方式具有正当性、合理性和必要性.  相似文献   

15.
危害社会的行为中有作为与不作为的基本分类。我国刑法上虽然没有不作为犯罪的专门规定,但是刑法理论已普遍采用这一概念。作为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不作为此作为犯罪要复杂得多,由于其构成条件的特殊性,司法部门处理这类犯罪也比较棘手。因此,在理论上和实践中注意研究和考察不作为犯罪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6.
先行行为可以为犯罪行为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许成磊 《法商研究》2005,22(4):26-30
先行行为是不作为犯罪中作为义务的形式来源之一,其法律性质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不作为犯的成立范围。关于先行行为能否为犯罪行为,学术界分歧很大。从学理上看,不能排除先行行为为犯罪行为的可能性,而无论该先行行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均应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充分考虑侵害法益状况、法律的规定以及结果加重犯成立的情形等因素的前提下,对其成立范围予以合理限定。  相似文献   

17.
<正> 传统的刑法理论把犯罪行为穷尽地划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二大类。然而,刑法是随着犯罪的变化而发展的,从六十年代左右开始,在许多国家的立法中出现了对持有型犯罪的规定。如在美国、法国、加拿大、丹麦等国的刑法中,均有持有型犯罪的条文。从一些国家的立法来看,持有型犯罪有以下几种:1.非法持有爆炸物品罪;2.非法持有武器罪;3.持有赃物罪;4.持有超过合法收入的财产罪;5.非法持有伪造护照罪;6.持有伪造货币工具罪;7.持有毒品罪,等等。如美国的《模范刑法典》第201条规定,持有者故意取得或收受  相似文献   

18.
不作为犯罪成立必须以不作为人负有一定作为义务为前提。先行行为作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之一,包括合法行为,违法行为和一定条件下的犯罪行为,不限于有责行为,不包括不作为。先行行为的认定以存在特定危险状态为实质标准。  相似文献   

19.
行为,是反映人的意识和意志的外部动作.刑法意义上的行为包括两种形式:作为和不作为.换言之,犯罪行为既可以由作为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因此,正确地认识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和作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在刑法上具有同样重要的意义.它们都是行为人对危害后果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所谓不作为,相对于作为(人的积极行为)而言,是指人的消极行为.它可分为完全不作为和怠慢不作为两种情况.前者是根本不去实施白己应当实施的行为,例如母亲不为婴儿哺乳,致使婴儿死亡;  相似文献   

20.
学界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客观方面的代表性观点有两种:"不作为说"和"持有说"。本文首先从立法精神探源,对"不作为说"进行了批驳。接着从行为论上对"持有"进行了厘清和界定,旗帜鲜明地提出持有是行为,并进而提出"持有"这一概念是从具体行为方式来界定的,持有行为可能是作为方式,也可能是不作为方式。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为"兜底罪"运用了推定机制,故在立法上规定"说明来源"进行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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