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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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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案件日趋增多,加大对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法律保护势在必行.在最高人民法院已公布的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件中,意大利费列罗公司诉蒙特莎(张家港)商品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正元行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提审案(下文简称“费列罗”案)尤显特殊,该案件在当时具有标志性意义,影响了社会公众和相关部门对知识产权法律规则的认识和理解.通过对该案件的分析,就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保护提出了一些意见.  相似文献   

2.
2012年第一次交锋后,广药集团合法收回了我们熟知的王老吉商标.加多宝不甘示弱,又发起“红罐”包装的装潢侵权诉讼,最终变为互诉.王老吉与加多宝之争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于商标许可使用制度及包装装潢权的热切关注.包装装潢权在法律中并没有明文规定,在目前的法律体系下,仅仅是作为知名商品的一种法益而存在,对其保护更多的是引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规定.本文以广药与加多宝“红罐”之争为例,展开对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相关法律问题的探讨.  相似文献   

3.
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的归属由于缺乏明确法律规定,往往容易引发争议,但通过对我国反不正当竞争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的研究,可以找到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归属认定的依据和标准。根据这一标准来分析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之间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侵权纠纷案的焦点问题,评判双方观点对错。并且从红罐凉茶包装装潢的商誉角度,对于商誉和"王老吉"商标的关系、商誉与红罐包装装潢的关系进行论述。最后从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本质,即公共利益的角度,论证红罐之争司法裁判的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4.
吴启美 《法制与社会》2014,(5):69-70,90
加多宝与王老吉的纠纷并未在贸仲会的裁定及北京一中院的终审判决后平息,广药集团合法收回王老吉商标后,又与加多宝集团互诉产品包装装潢侵权,从而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于商标许可使用制度及包装装潢权的热切关注。包装、装潢这一概念并不是法律上明文规定的一项权利,而是知名商品所拥有的一项法益,在目前的法律体系下,对于包装装潢的保护也多借助《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规定,欠缺对其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保护。  相似文献   

5.
保护在先权利原则是知识产权法律的基本原则,也是诚实信用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体现。商品包装装潢目的在于使用,无使用则无商品标识权利,如使用在知名商品上且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则将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权利。商品的知名与商标的驰名往往是互相依托的关系,认定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应考虑商标驰名因素。  相似文献   

6.
商标权与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权是相分离的,是两种不同的权益,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权是经使用而产生的权利,无需注册。商标权作为一种注册而产生专有使用权的识别标识,主要功能就是识别其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在以商标为简洁明了的识别标记的同时,也可借助于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一起形成另外的识别方式,指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但此时,就是再利用两种方式指示其特有的商品或服务了。加多宝与广药之争中,“王老吉”属于注册商标,主要受商标法保护,红罐包装、装潢属于未注册的商业标记,主要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权是应归商品在推广和销售过程中产生的知名商品包装装潢权缔造者。  相似文献   

7.
谈对知名商品特有权利的特别法律保护杨钧对知名商品的保护是一种特别法律保护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相似文献   

8.
向波 《知识产权》2012,(12):44-49
鸿道集团与广州医药集团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关系;对于"知名商品",应结合标志和物质产品两方面内容来理解其确切含义,将"知名商品"仅理解为"知名标识"而不包含物质产品的内容是一种错误的观点;从加多宝公司与广药集团纠纷案件的事实来看,原"知名商品"王老吉凉茶所使用的"王老吉"注册商标与其所标示的特定凉茶产品已经分离开来,由此证明了"知名商品"要素的可分离性;按照"谁付出、谁受益"的规则,将原知名商品"王老吉"凉茶特有包装、装潢归属于加多宝公司符合公平原则的基本精神。  相似文献   

9.
知名商品的司法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系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商品特有的名称、包  相似文献   

10.
对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法律保护应以其具有"特有性"为前提条件。在认定商品包装、装潢"特有性"时应考量非通用性及显著的区别性两个必备因素,并吸收作品"独创性"理论对包装、装潢的"特有性"进行准确认定。  相似文献   

11.
关于知名商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只有一句禁止“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规定,至于什么是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法条未叙,实践中理解认识不一,给司法造成不便和困难,此亦一直为学者诟病。本文通过对一较为典型案例的分析,对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法律特征的界定和法律适用问题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以期求教于大家。  相似文献   

12.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的这种行为是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但是法律没有进一步阐述如何认定知名商品,如何认定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本文结合行政及司法实践案例简述认定的要件和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13.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不正当竞争案件问题研究□林幼吟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不正当竞争案件,是在市场经济、市场法制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类型案件,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又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中表现最突...  相似文献   

14.
我国相关法律中并没有“商业外观”的概念,它源于美国的判例,但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款规定的“包装、装潢”却与“商业外观”有着异曲同工之妙.此种“包装、装潢”只有使用在“知名商品”之上方可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即使相关司法解释对“知名性”的认定标准作出了详细描述,但是“知名性”要求仍然在日益增多的商业外观案件审判过程中凸显出认定的困难并且引发了一系列在认定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问题.建议借鉴商标保护的前提条件,将“显著性”引入“包装、装潢”的保护当中,从而取代商品“知名性”的要求.  相似文献   

15.
加多宝方在17年的被许可使用期间独力打造出了"王老吉"品牌的巨大"后发商誉"。在停止使用"王老吉"注册商标的前后,加多宝方将"王老吉"品牌"后发商誉"移植至其"加多宝"品牌上的相关行为正当合法,不侵犯"王老吉"注册商标权,也未构成不正当竞争。作为"后发商誉"载体之一的红罐凉茶装潢由于"后发使用显著性"形成了"知名商品特有装潢",其知识产权权益应当归属其打造者加多宝方。  相似文献   

16.
叶俭  刘苓 《广东法学》2001,(5):19-22
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的实施为制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近年来,此类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对“知纪商品”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有着现实的意义。  相似文献   

17.
郭杰  高龙 《法制与社会》2015,(1):271+277
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案件出现的愈来愈多,如有影响的"小肥羊""妇炎洁""王老吉"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等,因此类纠纷比较新颖,相关法律规定不尽完善,特别是对此类案件具体如何认定规定的不详细,加之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与其他关联权利的冲突,以及立法在赔偿责任和赔偿范围上的矛盾,时司法实践者在解决此类纠纷时,感到无所适从,力不从心,因此,迫切需要在理论上进一步细化、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18.
张敏 《政法论丛》2005,(3):62-64
反不正当竞争案件的法律关系相对其他知识产权案件来说,相对复杂,案件事实认定比较困难,而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则比较笼统,如侵犯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案件,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案件,竞业禁止案件等,所以应关注对此类案件审理中面临的诸多问题,并对其进行法律分析,为完善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立法积累司法经验,构建一个有益的竞争法制环境。  相似文献   

19.
试论我国商业外观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概述我国法律没有“商业外观”这一法律概念,出现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相关概念包括“美术作品”、“外观设计”、“商标”、“商品的包装装潢”。美国的商业外观保护法(TradeDressLaw)中商业外观的定义是指,“包装商品或服务的各要素的组合。这种要素组合在一起给消费者创造了整体视觉形象,作为商标的一种形式或识别商品来源的标记可以获得专有的法律保权利。”①从此定义中总结出商业外观的特点:第一、商业外观用于商品、服务之上,对商品、服务进行外观的包装。WIPO1996年关于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的示范规定(注释)2.10第(2)款第(V)目…  相似文献   

20.
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反不正当竞争保护是非设权性的、对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产生的利益的保护,是商标法注册商标保护制度的补充。我国立法将商品特有名称的保护对象分为知名商品和特有名称,并分别设立知名商品和特有名称证明条件的做法,未能理解商品特有名称保护的本质,与商标法保护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未注册商标的原理相背离。建议立法将特有名称的保护对象确定为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的名称、包装、装潢等识别性标识,而非商品本身。在证明条件上,只要权利人能够证明其商品之上的名称、包装、装潢具备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即可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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