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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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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瑞珏  吴军 《法医学杂志》2002,18(4):232-23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在司法实践中,目前我国已有统一的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司发〈1990〉070号《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尚无统一的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标准,故一些省级法院制定了用于本省的人身伤害伤残鉴定标准,未制定地方伤残等级标准的省、市、自治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处理人身伤害致残案件时,多数是比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和/或…  相似文献   

2.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于1997年10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我国法制史上的一次重大改革,必将为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其中第二百三十四条与原《刑法》相比改动较大,对致人重伤的最高刑由七年改为十年,同时增加了对以特别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规定;但对“特别手段”、“严重残疾”尚无明确规定,使该条款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尺度较难掌握。故作者提出以下拙见与同行商榷。一、特别手段应是指用非一般的方法毁损人身的犯罪行为。如:1.毁损眼、…  相似文献   

3.
张奎  蒋富强  金菊  廖志钢 《证据科学》2006,13(3):215-217
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87条之规定,损伤引起创伤性休克、失血性休克或者感染性休克者属重伤;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49条规定,各种损伤、出血出现休克前期症状、体征的属轻伤。结合我国刑法第96条对重伤的定义来看。重伤鉴定标准中的各种休克应是对人体健康产生重大伤害的“休克”,即休克进入抑制期;轻伤的休克尚处于休克代偿期,即休克前期。由于休克的发生、发展、变化复杂多样,发展的各个阶段之间往往无明显的界限,所以法医临床鉴定中非常困难,常导致同一案例多家鉴定结果不一。为进一步探讨失血性休克的损伤程度鉴定,  相似文献   

4.
《人体损伤程鉴定标准》"视力视器损伤"部分,在充分吸纳国内、国外新的损伤理念(如WHO关于盲目的分类、《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ICF)》,美国医学会《永久残损评定指南(GEPI)》)的基础上,进一步追求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该标准去除了旧标准中不适当的条款,增加了标准的可操作性,并使得标准更符合国际潮流。与旧标准相比,条款总体变化的情况如下:条目大量增加,条目由旧标准的19条目增加至39条目;条款内容细化;新增了视野缺损条款5个条目。上述变化,需要法医临床学工作者加以关注并正确解读。同时,在司法鉴定实践中,伪盲鉴别、视野检查及其客观评定方面的操作难度将大幅增加,相应的科学研究需同步跟进。本文对本标准运行中存在的技术难点给予了解读;同时详解了"视野有效值"的计算方法,即:实测视野有效值(%)=(8条子午线实测视野值之和/500)×100%。  相似文献   

5.
无晶体眼视觉功能评价及伤残鉴定方法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我国刑法和民法有关条款涉及“残疾”、“严重残疾”、“残疾赔偿金”等问题,要求法医对被鉴定人进行残疾等级鉴定,目前大多数法医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以下简称工伤标准)执行。参照工伤标准对眼损伤进行残疾等级鉴定过程中,我们发现在工伤标准有关无晶体眼评残条款中存在误区,执行时对有关条款理解意见不一,给鉴定带来一定的困难,我们在制订我省《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时对这些误区进行了分析研究,现将我们的分析意见、建议方案提供出来,与大家共同探讨。无晶体眼视觉损害程度评价方法之观点在工伤标准附录C36…  相似文献   

6.
腹部居于胸与盆腔之间,上界为剑突和两侧肋弓下缘,下界为耻骨联合上缘和两侧髂嵴的连线,是躯干的重要组成部分。临床上常用两条水平线(两侧肋弓最低点的连线和两侧髂前上棘的连线)与两条垂直线(经左、右腹股沟中点)将腹部分为九个区,即上方的腹上区和左、右季肋区,中部的脐区和左、右腰区,下方的腹下区和左、右腹股沟区。腹部由腹壁、腹腔及腹腔内容物组成。腹腔内包含丰富的内脏器官和血管,外力作用引起器官、血管损伤的机会较大,后果较严重。相对于1990年与1996年先后发布实施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以下统一简称“旧标准”),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对于腹部损伤的条款规定发生了微妙的变化。本文将就新标准中涉及腹部损伤条款的理解和适用以及鉴定要点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于2013年8月30日共同颁布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已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取代《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070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发[1990]6号)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 146-1996)(以下简称“旧标准”)。  相似文献   

8.
原近视或低视力者,其视觉受损达到何种程度才算重伤?编辑同志:《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十九条规定:“各种损伤致使视觉丧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损伤后,一眼盲;(二)损伤后,两眼低视力,其中一眼低视力为2级。”但在司法实践中,经常碰到这种情况,即被害人损...  相似文献   

9.
外伤性颅内血肿是颅脑损伤中的一种严重合并症,在闭合性颅脑损伤中占10%左右。在重型颅脑损伤中占40——50%。是法医临床学重伤鉴定中较常见的一种损伤。《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44条规定:“颅脑损伤致成硬膜外血肿,硬膜下血肿或者脑内血肿”属重伤。但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总则第二条“重伤是指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第37条“其他对于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与损伤有直接联系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  相似文献   

1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共同颁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已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新标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070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发[1990]6号]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 146—1996)同时废止(以下简称“旧标准”)。  相似文献   

11.
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中有关眼损伤的条款较为原则和笼统。随着“标准”的广泛应用,加之法医学和临床眼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对眼损伤后遗症的检验技术和认识水平已有较大的提高。建议采用视力表投影仪代替国际视力表进行行为视力检查,存在屈光不正的应了解屈光度后再检查其矫正视力;疑有伪盲或伪装视力降低时,可行伪盲试验或伪装视力降低的检验,视觉电生理技术是测试伪盲或伪装视力降低的有效方法。运用电脑视野计可进行视野检查,动态视野检查结果可通过视野有效值换算为残存视野半径(或直径);视野检查存在一定的干扰因素,分析时应密切结合原发损伤及其他检查结果。对于遗留复视等双眼视障碍的,可采用同视机等检查方法,检验结果应考察功能障碍与眼肌等原发性损伤的符合性。泪器损伤后遗留溢泪症状的,应采用相应的检查方法证实泪道狭窄或梗阻。眼睑下垂及眼睑畸形分为轻度及重度;眼睑畸形包括闭合不全、眼睑缺损及眼睑外翻等情形。影响视力的外伤性白内障符合“标准”相关条款的规定。根据现行“标准”对道路交通事故所致眼损伤进行伤残评定,应进行视觉功能检测、眼球结构检查、伪盲试验及视觉电生理检测,最后综合病史材料及既往情况综合分析,得出评定结果。统一对现行“标准”的理解,规范检测手段和结果评价原则,有助于道路交通事故眼损伤伤残评定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相似文献   

12.
电话网络诈骗案件的受害人研究——基于255例案件的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电话网络诈骗案件高发的背景下我们对255例案卷进行了受害人特征的研究和分析.包括51.6%女性受害人和48.4%男性受害人.受害者平均年龄29.753岁,学历分布在各个层次中.受害人常见受害类型分布为“突陷困境后主动避难”类,占总数29%;“帮助他人”类案件,占总数23.1%;“天上掉馅饼”类案件,占总数20.4%;“网络购物类案件”,占总数27.5%.有40.4%的案件冒用警察等权威职业身份进行犯罪活动.研究证实受害人学历高低与信任和服从权威职业无统计学关系.(X2=4.627,P=0.201).受害人存在急性应激心理;利他心理;服从权威;幸运心理等心理特征表现.文章针对研究结果提出了相应的反诈骗建议.  相似文献   

13.
通过对健康牙齿与非健康牙齿损伤程度的法医临床学鉴定分析。综合牙齿本身的质量、临床治疗因素、个体因素等方面。依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及《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的有关规定。有助于准确、科学地得出客观的鉴定结论。  相似文献   

14.
目的研究颅脑外伤致运动、感觉障碍相对合理准确的最佳鉴定时机。方法分别收集108例交通事故颅脑外伤患者伤后不同时间段(3、6、9、12、15、18月)的病史、影像学及电生理检查资料,并对患者家属进行随访调查,进行法医学检验,据此做出诊断并进行伤残等级评定;同时分别应用脑卒中残损评价表(Stroke Impairment Assessment Set,SIAS)、日常生活能力量表(Activity of Daily Living Scale,ADL)和Fugl-Meyer评定表(Fugl-Meyer assessment,FMA)对患者进行测验。结果SIAS、ADL、FMA对不同等级伤残及不同时间段区分良好,整体样本显示患者SIAS、ADL、FMA平均值9月至18月变化无差别,轻度伤残SIAS、ADL、FMA平均值6月至18月变化无差别,中度伤残SIAS、ADL、FMA平均值9月至18月变化无差别,重度伤残SIAS、ADL、FMA平均值12月至18月变化无差别。结论颅脑外伤所致运动、感觉障碍评残时机应在医疗终结以后,轻度伤残(7~10级)最佳评残时机为颅脑外伤后6个月,中度伤残(4~6级)评残时机以颅脑外伤后9个月为宜,重度伤残(1~3级)评残时机不应短于伤后12个月,视具体情况可以适当延后评残。  相似文献   

15.
WTO《反倾销协定》关于确定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的相关规定较为模糊,特别缺乏确定损害中经济因素的更为具体规定,从而给调查主管机关提供了恣意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可能性。应从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书中有关损害确定因素的裁定,去总结出反倾销调查中确定损害时应考虑的因素。  相似文献   

16.
人体损伤鉴定标准的变化与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刘鑫 《证据科学》2013,(6):709-723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是在实施了二十多年的重伤标准、轻伤标准、轻微伤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标准科学、临床医学、法医临床学的最新理论成果,在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研制而成。标准在形式上完全按照标准的格式进行编排,将损伤程度分为3等5级,增加了大量的鉴定操作性的技术规范。标准在内容上解决了实践中部分疑难复杂问题,增加了判定损失程度的损伤类型,明确了一些有争议的损伤鉴定情况。笔者同时也指出了其中存在一些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比如标准的法律性质不明,标准不能穷尽所有损伤类型,标准涉及的专业知识发生变更,标准内容有争议的处理原则等。  相似文献   

17.
王韬是近代中国的改良思想巨擘,"通"——以变通、疏通、沟通求得融通的思想,即改良变法的思想——是其法律思想之主旨所在。以"通"为法思想之逻辑起点,王韬着力于对传统法哲学观——"天下观"、"道器观"、"循环观"、"变易观"等的融通与重构,并把"变通"、"改良"的思想主旨溶灌于种种具体法律主张中。把握"通"的法律思想主旨对深刻理解其法律思想的整体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8.
目的 在电话网络诈骗高发背景下开展对诈骗受害人心理等特征研究,深入了解此类犯罪,为此类犯罪的控制和预防策略制定提供依据。方法 采用案例回顾法对255例网络电信诈骗案件受害人特征进行研究和分析。结果 网络电信诈骗案件受害人中女性占51.6%,男性占48.4%,平均年龄29.75岁,学历分布在各个层次中。根据受害人表现的突出心理特征,分为“突陷困境后主动避难”类,占总数29%;“帮助他人”类案件,占总数23.1%;“期望好运气”类案件,占总数20.4%;“过渡信任网络交易安全”,占总数27.5%等。有40.4%的案件冒用警察等权威职业身份进行犯罪活动。研究证实受害人学历高低与信任和服从权威职业无统计学关系(F=4.627,P=0.201)。“期望好运气”受害人群有年龄差异,青年人更容易受骗。(F=32.4,P〈0.001)。结论 诈骗案件受害人特征与传统认识不同。受骗后存在急性应激心理、利他心理、服从权威、期望好运气等复杂的心理特征表现。  相似文献   

19.
伤残评定标准及赔偿方式的比较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王旭 《证据科学》2009,17(2):250-256
目的比较目前司法实践中常用的伤残评定标准及赔偿方式,以揭示目前我国人身伤害民事赔偿中存在的现实问题。方法时目前司法实践中常用的工伤标准、交通标准、普通伤害标准三大标准的内容进行比较;对与上述三大标准相对应的赔偿方式进行比较。结果(1)就标准的内容来看:三大标准中伤残条款的设立、级剐有显著的区别,同种损伤依据不同的标准评定,其伤残评定结果差异明显,“同伤不同残”现象较为普遍。(2)就标准的宽严尺度来看:工伤标准宽泛,门槛低,级别评定较高;而交通、普通伤害两个标准严格.门槛高,较轻的损伤不易评定为残疾。(3)就标准的架构来看:工伤标准、普通伤害标准在架构上严谨;而交通标准不够严谨,分级过于简单且涵盖内容不全。(4)就标准的强制力来看,交通标准为国家强制标准,级别最高.工伤标准其次,为国家推荐标准。普通人身伤害标准级别最低,目前尚无全国统一的标准;有的省适用自制标准(如江苏、北京),有的省适用工伤标准,有的省适用交通标准,其效力常常遭到质疑。(5)就三种损伤类型的赔偿体系来看:赔偿方式各不相同,赔偿额差距显著,“同伤不同价”现象突出。因为目前全国没有统一的普通人身伤害标准.地方对伤残标准及赔偿方式的应用极为混乱,有的地方以宽松的残疾标准(如工伤标准)评定伤残,再配以目前普通伤害案件宽松的赔偿方式,其结果是赔偿额大幅增加,造成明显的司法不公。结论上述问题的解决应从伤残评定的医学标准着手,目前急需制定一部适用于普通伤害的残疾评定标准,这样可以确保在每一赔偿体系中,均存在与其相配套的医学评定标准,以避免因鉴定标准的不同引发的司法不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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