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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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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寻衅滋事罪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该罪与故意伤害、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等犯罪有共同之处,都存在伤害他人身体、毁坏或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客观行为,但构成此罪或是彼罪,争议较大。文章通过分析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动机、主观故意、客观行为、侵犯客体以及刑罚适用,与其他相关犯罪作了比较区分。  相似文献   

2.
"网络寻衅滋事"犯罪是传统寻衅滋事罪在网络空间的新型表现形式。通过对"网络寻衅滋事"犯罪的具体行为形式对其侵犯的法益问题进行分析,对公共场所的界定及其公共秩序与公共场所秩序的区别,分析现行司法实践中的诸多弊端,建议完善网络寻衅滋事犯罪相关问题的立法。  相似文献   

3.
论聚众犯罪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聚众犯罪是一种法定的犯罪类型,其客体主要是社会管理秩序,聚众犯罪行为具有复合性和二重性,可分为必要共犯的聚众犯罪和任意的聚众犯罪或分为完全的聚众犯罪和选择的聚众犯罪;对不同的聚众犯罪人要给予不同的刑事处罚。  相似文献   

4.
聚众犯罪是一种以聚众为犯罪构成必要条件的类罪,其侵犯的客体主要是社会管理秩序,客观方面必须具备聚众行为和直接危害行为,犯罪主体主要是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聚众犯罪不一定是共同犯罪。它与集团犯罪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相似文献   

5.
聚众犯罪是我国刑法分则明文规定以"聚众"作为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或选择要件的一种犯罪类型。从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考量,聚众犯罪立法上存在着不纯正的聚众犯罪刑事责任承担主体不明确,纯正的聚众犯罪法定刑配置不合理、不协调,聚众"打砸抢"的定罪处罚规定缺乏合理性等问题,需要针对这些问题完善刑法分则的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   

6.
聚众犯罪是我国刑法独有的概念,它是刑法分则明文规定的,在首要分子的作用下以聚众的行为方式实施的一种犯罪类型。聚众犯罪具有法定性、“聚众”性、“首要分子”必备性等三个必不可少的法律特征。根据聚众犯罪的内涵,其外延应当是确定的,我国刑法规定的聚众犯罪包括纯正的聚众犯罪、选择的聚众犯罪和加重的聚众犯罪等三种共计19个罪名。  相似文献   

7.
群体性事件频发引发的扰乱公共秩序的聚众犯罪近年呈上升趋势。文章对扰乱公共秩序的聚众犯罪产生原因进行了分析,提出了预防对策和刑法处罚原则。  相似文献   

8.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刑事政策。近年,犯罪门槛下降、轻微犯罪增加体现了刑法立法"宽松立法,从严打击"的趋势和要求。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便是该立法目标的体现。在刑法司法过程中对轻微犯罪的具体适用则应当坚持"严格适用、从宽处理"的原则。以此为原则,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的客观危险行为应当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三次以上且受到了行政处罚的扰乱行为之后,再次实施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行为。  相似文献   

9.
网络造谣入罪的限度是一个十分严肃的政治与法治问题,必须特别慎重。将网络造谣解释为寻衅滋事罪更是一个应当理性对待的问题,不可无限放大,否则,可能形成某种过度的刑法解释而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两高网络诽谤解释"第5条第2款将"网络"笼统地解释为"公共场所",并将"网络秩序"解释为"公共(场所)秩序",没有将刑法规范语词"公共场所"及其秩序之"媒体手段意义"与"现实空间意义"区分开,不符合刑法第293条第1款第4项的文本原意;寻衅滋事罪之"公共场所"与"公共场所秩序"是一个明确的刑法规范用语,其文本原意只能限定为现实生活中的车站、码头、广场、交通要道等公共场所及其秩序,并不包括网络上以及其他媒体上表达和交流思想情感的秩序,司法上将不针对具体个人的网络造谣行为定性为寻衅滋事罪缺乏合法性与正当性。寻衅滋事罪本身具有"口袋罪"恶名且其容易将较多违法行为通过"过度解释"入罪的特点,因而当其涉入网络领域时更需保守解释和谨慎从事。在立法论上,将不针对具体个体的网络造谣行为增设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其实质是将原先已有规定的一般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升格为犯罪行为,其有违刑法谦抑性且不具有刑事政策上的正当性,应考虑将犯罪圈限缩为有组织实施的网络造谣行为,将增设罪名设置为"组织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  相似文献   

10.
我国法律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致使司法实务中在理解和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上存在不确定性和随意性。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控制特征时,应注意把握对行业、区域、控制程度的理解。对一个组织是否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判断是一种法律判断,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并不影响该组织的实际性质;黑社会性质组织维持结构稳定的要素或纽带既可以是团体的纪律,也可以是组织者、领导者的个人魅力以及组织产生、分配的利益。对其经济实力特征的认定,不宜对立法解释规定的"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作狭隘理解。对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行为的理解,应紧扣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侵害客体和本质特征,即限于扰乱公共秩序,包括扰乱公共生活秩序和公共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  相似文献   

11.
有组织犯罪应包括有组织行为的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中的聚众犯罪、集团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黑社会犯罪及其他根据其具体行为的具体内容确定的犯罪组织所实施的犯罪、洗钱罪等;立法解释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特征作出了统一归纳;完善中国对有组织犯罪的惩治和预防对策包括修改和完善相关立法、建立职能化、专业化和效能化的反有组织犯罪的专门机构、实施特别证据制度、建立情报预警机制等。  相似文献   

12.
新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寻衅滋事治安违法行为。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相比,新法对寻衅滋事行为作了更为科学、合理的修改、补充。文章主要探讨寻衅滋事治安违法行为的客体特征、客观方面以及与刑法中寻衅滋事罪的区别,由此加深对治安违法行为的认识。  相似文献   

13.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都对寻衅滋事进行了规定,因此寻衅滋事行为既具有了行政违法性也具有了刑事违法性,对其既可以进行治安处罚,也可能判处刑罚。由于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寻衅滋事是一种较为多发的违法犯罪行为,因此通过对寻衅滋事行为在治安管理处罚和刑罚条文中的竞合与衔接的法理分析,探讨解决寻衅滋事治安违法行为与寻衅滋事罪的竞合与衔接的路径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14.
现行刑法将寻衅滋事罪作为独立的犯罪规定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第293条)。由于刑法第293条规定了寻衅滋事罪的四种行为类型,内容比较宽泛,且使用了"随意"、"任意"、"情节恶劣"、"情节严重"、"严重混乱"等需要价值判断的表述,司法机关对本罪的认定产生了许多困难,刑法理论也认为寻衅滋事罪成了一个新的"口袋罪"。  相似文献   

15.
“套路贷”犯罪触犯的基本罪名是诈骗罪。由于“索债”行为的多样性,同时又可能触犯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抢劫或绑架等十余种罪名。认定罪数既要立足于法益保护,坚持全面评价,又要注重人权保障,禁止重复评价,还要符合认知规律,做到整体评价。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立虚假债务后,通过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非法“索债”,目的行为和手段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择重罪处罚;通过虚假诉讼非法“索债”的,择重罪从重处罚;通过暴力、胁迫、绑架等直接“索债”的,诈骗行为升级为抢劫、绑架等重度侵财犯罪;在侵财犯罪之外侵害被害人其他法益,构成犯罪的,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16.
聚众犯罪若干实务问题研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聚众就是纠集或召集三名以上的人;聚众既可以是事先纠集、召集,也可以是临时纠集、召集;聚众不是聚众犯罪的实行行为,而仅是实施实行行为的一种形式;"其他积极参加者"中的"积极",是一个带有心理评价的词语,强调的应该是行为人对聚众犯罪活动须持一种热心的态度;对聚众犯罪中共犯的认定应区分情况进行把握。  相似文献   

17.
聚众哄抢罪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其立法经历了一个较漫长的过程。该罪作为一种聚众犯罪,是必要共同犯罪,聚众者和积极参加者都构成犯罪。另一方面,聚众哄抢罪属于不纯正数额犯和开放性数额犯,对于数额较大和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二者居一,即可定罪。司法实践中,应注意区分本罪与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界限。对于多次实施聚众哄抢行为,但是每一次又都不构成犯罪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应以多次实施行为的总数额计算,如果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构成犯罪。聚众哄抢罪以结果定罪,所以在犯罪过程中不存在犯罪预备、中止形态。在立法上,对聚众哄抢罪还应作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8.
证券内幕交易犯罪是证券犯罪中最为严重、最为普遍的一种犯罪,扰乱了证券交易市场信息保密的管理秩序,危害性极大。内幕交易行为具有方式多样化、隐蔽性强、调查取证难等特点,认定标准十分复杂。深入掌握内幕交易的各种行为方式及其与相关行为的区别,有利于对内幕交易行为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19.
寻衅滋事罪源于流氓罪中的寻衅滋事行为.信息网络的普及使传统寻衅滋事犯罪呈现出新的态势.网络型寻衅滋事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关键在于信息网络空间能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共空间.信息网络空间具有公共属性、开放属性、传播属性以及场所属性,这些特征与法律上规定的“公共场所”所具有的特征极其相似.将信息网络空间认定为公共场所符合时代发展对于打击新型犯罪的要求.  相似文献   

20.
《刑法修正案(八)》在第293条寻衅滋事罪中增加了对于恐吓行为的规制,但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认定该类行为还存在一定的困惑。通过分析恐吓的词义及刑法意义上的行为特征,可以发现寻衅滋事罪中的恐吓,是指使用威胁性语言或动作,意图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慌的行为。在认定恐吓类寻衅滋事犯罪的时候,要遵从犯罪构成准确把握寻衅滋事罪的客体要件,只有侵犯社会秩序的恐吓行为才能认定为本罪的客观方面。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恐吓行为,既包括单纯型恐吓行为,也包括强迫型恐吓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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