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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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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而将前罪与漏罪数罪并罚的,当前罪刑罚经再审改判后,对漏罪所涉判决中的数罪并罚部分,可比照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再审改判前因犯新罪被加刑的罪犯再审时如何确定执行的刑罚问题的电话答复》精神,在前罪再审判决中一并撤销。再审判决对前罪和漏罪重新并罚后,若被告人因新案个罪尚有正在执行的刑罚,应遵循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比照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将前述并罚结果与新案判决刑罚进行二次并罚,合并执行,被告人已实际执行的刑期应予折抵。  相似文献   

2.
判决宣告后,刑罚还未执行完之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犯有新罪并发现判决宣告前有漏罪的数罪并罚问题,是法学界和刑事审判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就此谈谈个人管见,以求教于大家。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至六十六条分别规定了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判决宣告后刑罚还未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以及又犯新罪的数罪并罚原则。但是,立法上并未规定判决宣告后刑罚还未执行完毕以前,同时发现漏罪和又犯新罪的数罪并罚问题。这里的所  相似文献   

3.
司法信箱     
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宣告判决前前罪刑罚已执行完毕,应如何处理? 编辑同志: 我们在审理罪犯于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案件中发现:在对被告人所犯新罪宣告判决以前,其前罪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对这类罪犯是否仍要依据刑法第六十六条予以数罪并罚?鉴于其前罪刑期已满,如何并罚?如不需要并罚,法律文书又应如何表述?请予解答。  相似文献   

4.
胡同春 《人民检察》2012,(11):65-67
同种数罪,即相同罪名的数罪,是指数个犯罪行为均符合同一基本犯罪构成,但连续犯等特殊罪数形态除外的情况。同种数罪的处罚分三种情况:一是判决生效前一人犯有并被发现同种数罪时的处罚;二是刑罚执行期间发现同种漏罪的处罚;三是刑罚执行期间再犯同种新罪时的处罚。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对刑罚执行期间发现同种漏罪和再犯同种新罪的处罚,较少存在争议,即都主张对这两种情况实行数罪并罚;但对于法院判决生效前一人犯有并被发现同种数罪时应如何处罚,在认识上却  相似文献   

5.
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对于该条中“刑罚执行完毕”应该如何理解,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也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那么,“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还是指主刑和附加刑都执行完毕呢?在实践中,有人认为“刑罚执行完毕”就是指主刑的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在内。主刑执行完毕,附加刑尚在执行中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不影响累犯的构成。笔者认为,这种说法值得…  相似文献   

6.
《天津检察》2009,(4):7-7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被告人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重新犯罪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沪高法[2008]2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一、对判处有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又犯新罪,如果所犯新罪无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已执行完毕,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依照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7.
在司法实践中,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主刑执行完毕以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间重新犯罪的现象常有所见。对于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和新罪所判处的刑罚能否实行数罪并罚?如何进行并罚?能否认定累犯?这些问题在立法上尚无明确规定,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认识又不尽一致,这已直接影响到裁判、执行相关刑罚的合理性和正当性,故值得深入研究。一、对相关批复合理性的反思1994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关于在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间重新犯罪的被告人是否适用数罪并罚问题的批复》(以  相似文献   

8.
编辑同志: 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脱逃并再犯新罪,在审理时又发现原判还有漏罪没有判决。对该罪犯应如何实行数罪并罚?请予解答。  相似文献   

9.
在减刑制度适用的过程中 ,可能存在减刑之后发现原判决宣告之前犯罪分子还有其他罪未被审判即有漏罪的情形 ,或者发现刑罚执行期间罪犯再犯新罪的情形 ,从而产生减刑适用中的数罪并罚问题。其中的核心问题是已经作出的减刑裁定是否有效 ,本文认为这两种情形应当区别对待 ,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相似文献   

10.
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应当撤销假释,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立法看似简单明了,但在实践中涉及刑罚适用时该撤销哪些内容、何为未执行的主刑刑期、附加刑如何并罚等争议问题仍未统一认识.本文从几个实践案例着手,结合假释的性质、新罪的危害性、对刑罚执行的影响等试对此做出分析.  相似文献   

11.
我国刑法第七十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再犯新罪,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但对不是再犯新罪.而是发现漏罪,应如何处理,法律未明文规定。对此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应当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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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赣高法[1992]39号《关于判决宣告后又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的同种漏罪是否按数罪并罚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民法院的判决宣告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不论新发现的罪与原判决的罪是否属于同种罪,都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但如果在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宣告以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在  相似文献   

13.
王胤颖 《犯罪研究》2005,(2):70-74,80
通过比较德国、法国、俄罗斯、西班牙、瑞士、奥地利六国刑法典中数罪并罚的规定,发现三个相似点,即数罪并罚的规定都被列入刑法的总则性规定部分、贯彻了并科原则和吸收原则;以及三个不同点,即自由刑与罚金刑相互替换的规定不同、通过限制加重的方式确定总和刑的方式各不相同和发现漏罪或又犯新罪的数罪并罚规定的不同。当今,中国的刑事立法可以借鉴其中的一些做法,解决司法实践中有期徒刑或拘役与管制并罚、没收全部财产和罚金并罚执行或数个没收财产和罚金并罚无法全部执行以及同时判决漏罪和新罪的数罪并罚的难题。  相似文献   

14.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对在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期间重新犯罪的被告人是否适用数罪并罚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主刑已执行完毕,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重新犯罪,如果所犯新罪无须判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在对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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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与数罪并罚竞合的解决思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耀  李友军 《人民检察》2005,(21):62-63
一般累犯与数罪并罚,在刑法总则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中分别由不同条文规定。二者都是刑罚的具体应用方法。表面看,二者不存在任何适用冲突,但由于法律用语的不明确,导致累犯制度中的一般累犯与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刑罚执行中又犯新罪的数罪并罚之间存在一定范围的竞合,并且给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带来争议。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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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今年第 5期刊载了叶军同志的文章《如何理解“刑罚执行完毕”》,该文认为“刑罚执行完毕”应既包括主刑的执行完毕,又包括附加刑的执行完毕。   究竟该如何正确理解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刑罚执行完毕”,分析立法原意,笔者认为,“刑罚执行完毕”仅是指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执行完毕,既不包含所有五种主刑的执行完比也不包括三种附加刑的执行完毕,其理由是:   一、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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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脱逃罪、盗窃罪的,对其应当怎样实行并罚,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对新罪即脱逃罪、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然后把前罪没有执行完的刑罚与新罪并罚后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对新罪即脱逃罪、盗窃罪分别量刑,然后将各自判处的刑罚与前罪没有执行完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相似文献   

18.
检察信箱     
撤销假释后, 已执行的假释考验期 应否计入刑期 ? 编辑同志:   被假释的有期徒刑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其有漏罪没有判决的,撤销假释数罪并罚后,已经执行的假释考验期是否应该计算在原判刑罚已执行的期限之内,在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已执行的假释考验期应计算在刑期内。另一种意见认为,已执行的假释考验期不应计算在内。请问:对于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郭德顺 郭德顺同志:   假释是刑罚的一种执行制度。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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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平 《法学》1982,(10)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同一犯罪人在判决宣告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对新发现的罪行,无论与已判决的罪是否为同名数罪,都要依照刑法的规定实行并罚.在这方面是没有分歧意见的.但是,同一犯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犯了同名数罪的,是否也要实行并罚?这是我国刑法学界无论在理论上或实践上,都是关系到数罪并罚原则的一个争论的焦点.对此,我愿就管窥所见,写出一点看法,参加对这个问题的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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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刑法》对缓刑犯的数罪并罚作了明确规定,相对于1979年《刑法》的相应规定来说,其增加了对漏罪数罪并罚的内容。但是,在立法上,其对新罪和漏罪的数罪并罚采取合并规定的方法,而没有象对假释犯数罪并罚的规定那样,对新罪和漏罪采取分别规定的方法。这似乎与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方法:对新罪应适用“先减后并”的方法,对漏罪应适用“先并后减”的方法相矛盾;同时这一规定也同刑法理论界对缓刑犯数罪并罚的立法建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针对1979年《刑法》的规定所作的司法解释相冲突。作者在分析数罪并罚的情形与方法的基础上,认为数罪并罚的方法主要有三种:“只并无减”、“先并后减”、“先减后并”,适用这三种方法的相应情形也分别有三类。指出缓刑犯的数罪并罚具有特殊性:独立性、依赖性。独立性表现于缓刑犯的数罪并罚这一情形本身;依赖性表现于缓刑犯的数罪并罚应归属于“只并无减”。由此决定1997年《刑法》对缓刑犯数罪并罚规定的合理性,体现了其立法上的技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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