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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力 《法学研究》1993,(3):72-74
在云梦秦简中,“小隶臣妾”直接或间接地出现了8处。从简文来看,它是具有某种特定身份者。学者们在讨论时,或认为“小隶臣妾”是未成年的官奴隶;或认为是未成年的刑徒。通观秦简有关简文,这两种观点都有可商榷之处。下面专就“小隶臣妾”的身份与来源作进一步的探讨。所谓“小隶臣妾”,即身“高不盈六尺五寸”的“隶臣”和身“高不盈六尺二寸”的“隶妾”。“小隶臣妾”就是专指未成年的“隶臣妾”,成年之后或称为“大隶臣妾”。《仓律》规定,“小隶臣妾”成年,在八月登记为“大隶臣妾”,从十月开始加发口粮。  相似文献   

2.
关于秦“隶臣妾”的性质,学术界进行了长时期的讨论,意见日趋一致,即都承认“隶臣妾”具有明显的刑徒性质。我们也曾于1983年写了《“隶臣妾”是带有奴隶残余属性的刑徒》一文,认为“隶臣妾基本上是刑徒,但保留有某些官奴婢的残余属性”。  相似文献   

3.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自首,开端于二千多年前的秦律,当时称之为“自出”.据云梦秦简记载,“把其假以亡,得及自出,当为盗不当?自出,以亡论”.就是指携带官家物品逃亡,如果自首,不以盗窃罪处罚,而以逃亡罪论处.还有一个案例是,“隶臣妾系城旦春,去亡,已奔,未论而自出,当笞五十,备系日”.指被判处四年城旦刑的隶臣妾,在服刑期间逃亡后又自首,应当笞五十,补足残余刑期.这应是减轻后的惩罚.如果逃亡后是经官府或他人抓获,刑罚当会加重.  相似文献   

4.
<正> 其三,对刑徒劳动实行质量和数量监督。秦简《工人程》:“隶臣、下隶、城旦与工从事者冬作,为矢程,赋之三日当夏二日。”矢,《尔雅·释诂》:“弛也。”矢程,即放宽生产规定的标准。意思是说,刑徒与工匠一起生产的,冬季三天收取相当夏季两天的产品。由此可知,秦刑徒的劳动每天是有定额的。不仅有定额,还要经常评比检验:“城旦为工殿者,笞人百。”所谓殿,就是落后。秦对刑徒的劳动产品实行检验,除秦简记载的法律有明确规定外,解放后发现的“秦上郡戈”上均刻有监造者、制造者的姓名,在制造者中,除有丞和工师的姓名,还有“工鬼薪戠”、“工程旦□”、工隶臣(竹贵)”、工隶臣而庚等。之所以刻上这些工师和刑徒的姓名,不是要他们名扬天下,流芳百世,而是  相似文献   

5.
岁刑,即年刑,亦即通常说的有期徒刑。中国历史上岁刑始于何时?史书中仅有某些零星记载和盖然说法。云梦秦简发现之后,从秦刑徒的刑期问题提起,一些学者相继著文对中国的岁刑起源问题展开了讨论。但是,无论对秦刑徒的刑期还是对中国岁刑的起源,均是各抒己见。从几年来发表的文章看,主要有以下几种意见:第一,中国的“有期徒刑始自汉文帝改制”。持这种意见的同志认为,“秦的徒刑是无期刑”,“真正实行有期徒刑,还是从汉文帝十三年的刑法改革开始的”,“东汉初年的卫宏把有期刑追溯到秦始皇以前,从而歪曲了历史的本来面目”。第二,汉文帝减刑诏中的“有年而免”,改革的只是废除在此之前的隶臣妾、鬼薪白粲、城旦春等刑满之后的奴隶身分,而不是指服苦役的期限。  相似文献   

6.
高恒 《法学研究》1983,(6):73-79
秦时,因犯罪而定为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候的,身份如何?有无刑期?这是云梦秦简研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个重要问题。秦律中的刑徒所谓“刑徒”,即因犯罪而被剥夺自由,强制服劳役者。  相似文献   

7.
我们认为:隶臣妾基本上是刑徒,但保留有某些宫奴婢的残余属性。它是由奴隶社会的"罪隶"演化而来的,具有很大的过渡性。  相似文献   

8.
李力 《法学研究》1984,(3):78-80
《法学研究》一九八三年第五期《谈"隶臣妾"与秦代的刑罚制度》(下称《钱文》),主要提出三个观点:一、"隶臣妾"是"因犯罪而被判为奴隶,同时还有一定期限的徒刑",二、"隶臣妾"以上的徒刑一般都有无期限的罪隶身份;三、肉刑犯人都有终身罪隶身份。下面分別就这三个观点,谈些看法。  相似文献   

9.
隶臣妾问题在秦简的研究中所以重要,是因为它同秦代社会的性质密切相关。历史学界特别是法律史学界对隶臣妾的性质及其作为一种刑罚的探讨和研究,目的在于研究秦代社会的奴隶制残余,及秦朝怎样以法律作武器来维护残余的奴隶制。  相似文献   

10.
古玺印文字丛考(十篇)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释“白牛”合文《吉林出土古代官印》11·181著录下揭一纽战国私玺:①现藏于吉林省博物馆,原释文作“解”。我们认为,玺中的应释为“白牛”二字合文,右下方有合文符号“=”,可证;可隶定作“”,在战国私玺中屡见,均为人名字,如“肖(赵)”(《古玺汇编》0932②)  相似文献   

11.
从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算起,“醉驾人刑”已施行一个月,梳理众多判例即可发现,各地公检法部门均采用了“一律人刑”方式,已判案例中无一缓刑,如此严刑峻法,效果立竿见影。“醉驾入刑”对醉驾行为起到了震慑作用。  相似文献   

12.
在《秦简》中,计数单位往往不是采取十进位制、百进位制,而是采取110进位制。例如,盗窃110钱,“耐为隶臣”(剃鬓为奴),超过220钱而不到660钱,“黥为城旦”(面上刺字,强制犯人修筑城墙),超过660钱,“黥劓以为城旦”。诸如此类以“110”为进位数的规定,还有不少。这是什么原因?  相似文献   

13.
在《秦简》中,计数单位往往不是采取十进位制、百进位制,而是采取110进位制。例如,盗窃110钱,“耐为隶臣”(剃鬓为奴),超过220钱而不到660钱,“黥为城旦”(面上刺字,强制犯人修筑城墙),超过660钱,“黥劓以为城旦”。诸如此类以“110”为进位数的规定,还有不少。这是什么原因?  相似文献   

14.
论《大清新刑律》的刑罚制度周少元《大清新刑律》第七章为“刑名”。其中第三十七条规定:“刑分为主刑及从刑。主刑之种类及重轻之次序,如下:“第一,死刑;第二,无期徒刑;第三,有期徒刑:(一)一等有期徒刑,──十五年以下、十年以上,(二)二等有期徒刑──十...  相似文献   

15.
蒲松龄的《聊斋志异》里有则《盗户》,颇有意思。清朝顺治年间,山东的滕州、峄(读yi)山两地,“十人而七盗,官不敢捕”。  相似文献   

16.
我国历代封建社会的刑法,对共同犯罪人通常分为首犯、从犯两类。《秦简·法律答问》:“甲谋遣乙盗,一日,乙且往盗,未到,得(被捕获),皆赎黥。”所谓“谋遣”,指主谋指使。甲为主谋指使者。所谓“往盗”,指乙按主谋指使者的意图去盗窃。二者在共同犯罪中的实际作用显然不同,前者为主谋、主使,即首犯;后者是根据主谋者的意图实行盗窃,即从犯。唐律和唐以前的魏律及唐以后的元律等,都明确将共同犯罪人分为首犯、从犯。《唐律·名例律》“共犯罪造意为首”条规定:“诸共犯者,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唐以前的《魏律》:“诸共犯罪皆  相似文献   

17.
张传玺 《法学研究》2020,(3):192-208
秦及汉初律令对逃亡犯罪的规定繁复而成体系。逃亡大体可分为一般逃亡和犯罪后逃亡二类。在刑罚适用上,一般逃亡的刑罚因逃亡者身份不同而各异,犯罪逃亡的刑罚是以本罪刑罚为基础,叠加亡罪刑罚后加以确定。在处理程序上,吏、民的一般逃亡不导致审判和追缉程序,刑徒或特别身份人逃亡的,区分亡罪刑罚轻重,分别适用审判并通缉的“论,命之”程序和审判并命令其出现、领受刑罚的“论,令出、会之”程序。犯罪逃亡的,以本罪刑罚为基准,分别适用“论,命之”和“论,令出、会之”程序,后一程序中未按规定领受刑罚的,以刑罚已执行时逃亡来论断其刑。在不同类型逃亡犯罪及司法程序的不同阶段自出的,有处以笞刑、本罪之刑减一等或本罪之刑叠加亡罪之刑后总减一等等不同减刑效果。  相似文献   

18.
释“”     
释“”施谢捷甲骨文里有一个“从幸从支”的字,写作下揭数形:《甲骨文编》把它隶定为(下文用“△”代替这个字形),当作未识字附在“支部”之末”[1];后来学者引用到有“△”字的刻辞时,多只作隶定而不加说明,或释为“执”字”’;近年有学者撰文考释此字,把...  相似文献   

19.
从我国历史上刑法看,最早对青少年儿童犯罪作出特殊法律规定的是秦律.秦墓竹简记载有下面两个案例:“甲小未盈六尺,有马一匹自牧之,今马为人败,食人稼一石,问当论不当,不当论及赏(偿).”;又“甲盗牛时六尺,繫(系)一岁,复丈,高六尺七寸,问甲可(何)论?当完城旦”.由此可以看出,秦律是将身高来作为确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标准的.秦时六尺,相当于现在的一米三左右,身高为六尺的人也就是现在八、九岁的孩子.秦律对身高不满六尺(即“未监六尺”)的儿童的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即“当完城旦”).我国汉律在这方面有更为明确的规定.汉律规定、“年未满八岁,……非手杀人、他皆不坐”,即八岁以下的孩子,只有亲自杀伤人,才处刑罚,其他行为都不处罚.汉成帝鸿嘉元年(公元前二十年),“定  相似文献   

20.
中国奴隶社会的刑法基本原则,是在与犯罪作斗争的过程中,适应其需要被动地产生的。这些原则是:(一)罪刑法定主义原则。这一原则尚处于萌芽时期,远不如资本主义社会那样完备。(二)法律面前公开不平等原则这是贵贱有别,尊卑有秩,长幼有序在刑法中的体现。(三)阶级镇压与阶级软化相结合的原则。(四)罚不及众的原则。(五)“三典刑三国”的原则。即“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刑法应不拘一格。适应形势的变化而变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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