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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前,在法学界关于法的阶级性的问题争议颇大。其中,有同志对执行社会职能的法律,持不具有阶级性的观点。他们认为执行社会职能的法律调整的对象是人与自然界、生产科学技术的关系:它的制定(或认可)、实施有利于全社会,任何阶级同等受益:它不仅在有阶级或阶级斗争存在的社会里存在,而且到共产主义将更为发展。本文就以上观点谈点不同看法。  相似文献   

2.
龙俊意同志的《关于法的阶级性和社会性》一文(《政治与法律》1984年第4期,以下简称《尤文》)强调了法的阶级性,有些论点笔者是同意的,但在下述一点上却不能苟同:“法所调整的一切社会关系,都是阶级关系,作为阶级统治的工具来说,它在调节阶级关系中会不体现阶级性,是不可想象的。”这样的观点,在今天已很少见了。只要尊重客观实际,人们就不难看出把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全部归结为阶级关系这一观点是不准确  相似文献   

3.
再论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起源观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法的起源”是法学领域一个根本性的理论问题,本文作者在认真精读、综合分析了马、恩等经典作家的经典著作的基础上,对于马克思主义法学中的法的起源观作了新的注释,提出了:“法产生于原始社会”,“法在共产主义社会也还会继续存在”,“法的普遍的和基本的属性是社会性、规范性和强制性”,“阶级性只是法律在阶级社会中的特有属性,决非法律的根本属性,随着阶级对立的消灭,法律的阶级性就会失去其存在的基础”等观点  相似文献   

4.
近年来,法学界就法的阶级性和社会性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这对于理论研究的深入是大有裨益的。对此,我们提出一些不成熟的看法,与大家一起探讨。一法的阶级性说明法是阶级斗争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阶级社会中在经济上、政治上占统治地位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统治阶级实行阶级镇压的工具。原始社会也有习惯、族规、宗教戒律等行为规范,有些原始氏族、部落中甚至还有某种行使调解职能的组织。但  相似文献   

5.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于一九八四年四月十一日和十二日,举行了关于法的基本属性问题的学术讨论会。参加讨论会的除所内同志外,还有情报所、社会学所等兄弟单位的同志。与会同志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贯彻百家争鸣的方针,各抒己见,进行了热烈的讨论。讨论中的各种主要观点介绍如下: 一、关于法的定义问题和法的阶级性问题一种意见认为,现在的法的定义应该修改。他们认为法律不是阶级社会特有的,是历史上各个社会形态都具有的社会规范,有了人类社会就有法。在无阶级的原始社会和将来的共产主义社会都有法。法律在制定和执行上,并不同国家的存在有必然的联系,既不能  相似文献   

6.
上海这次“法的本质属性问题学术讨论会”中各种主要论点分述如下: 一、关于法的“阶级性”、“社会性”、“共同性”的概念关于法的阶级性,大家的看法大致相同,认为阶级性是基于某个阶级的政治经济地位必然产生的属性。也就是说,法的阶级性是指统治阶级的意志在法律中的体现,这个意志  相似文献   

7.
国家和法是自原始社会以来就有的,还是随着阶级的产生而产生的?阶级社会作为阶级统治工具的国家和法是不是一种“歪曲的形式?”到了无阶级社会,国家和法是不是要“克服这种歪曲”,恢复其非阶级性(或社会性)状态?这是法的理论中的基本问题,即如何看待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和发展的问题。关于法具有非阶级性的社会性的观点,并不是现在才出现的。早在十七、十八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法学家格老秀斯、霍布斯、洛克、卢梭等人都表达过这一观点。如卢梭认为,在政府出现以前,人类处在一种自然状态之中,人人生来平等,享有不  相似文献   

8.
近来,有的同志提出了法的“两重性”(阶级性与社会性)问题,认为法是人类社会始终存在的社会现象,阶级社会的法除了具有阶级性以外,还具有社会性,有些法并没有阶级性。这是涉及法的本质、关系无产阶级法律意识与社会主义法律原则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法学基本理论中的一个核心问题。为此,本文试提出如下一些粗浅看法,进行商榷。一、关于法的阶级性问题事物的属性往往是多种多样的,但其中总有一个是它的本质属性,即这一事物的质的规定性。根据马克思主义的法学原理,法是由国家制订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从这个基本观点出发,我们可以概括出法的许多属性:规范性、明确性、普遍性、严肃性、权威性、强制性、统一性、客观性、规律性、继承性等,社会主义法还  相似文献   

9.
犯罪的本质是什么?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占统治地位的观点是:1.“犯罪这一概念是有阶级性的”。2.“犯罪是人类社会出现阶级以后的社会现象。是一定历史阶段中具有强烈阶级性的法律概念”。3.“犯罪是阶级社会的产物。是一个历史范畴。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随着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出现。而且最终也必将随着阶级、国家的消亡而消亡。”虽然我国主要的刑法教科书正确指出:“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社会危害性。”  相似文献   

10.
法律阶级性理论,自50年代传入中国,便引发我国法理界学者的激烈争论,至今余波未息.争论主要围绕法律的阶级性与继承性、社会性、民主性三性质之间的冲突展开,为探究法或法律是否具有阶级性、法或法律是否应当具有阶级性这两大问题,各家提出了不同的观点.但不少学者混淆了法与法律二词之间的区别,使法或法律的阶级性理论研究陷入混乱状态.本文旨在理清法与法律两者之间的区别,在确认阶级性的研究主体的基础上,以比较阶级性与民主性为视角,对法律阶级性的应然性与实然性的问题进行论证分析.  相似文献   

11.
过去,人们认为法具有强烈的阶级性。这似乎是一个勿庸置疑的观点,自从五届人大二次会议宣布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以后,法学界对法的阶级性也提出不同的看法。一种意见认为,阶级性并不是法本身所固有的。主张法应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专政性的阶级压迫的规范;另一部分是普遍性的社会生活的规范。其理由: 1.早在没有阶级、没有国家的原始社会里,就产生了“历史的法”、“严格的法则”和具有明显的法的性质的习惯、制度等,而且  相似文献   

12.
发表在"华东政法学报"第三期的杨兆龙先生的"法律的阶级性和继承性"一文,有不少值得讨论的问题.杨先生从法律规范的本身来分析其阶级性,把它大别为四类,即:正义的、不正义的、有反抗性的、不一定表现出具体的阶级性的,他说:"法律中有许多规范的阶级性不表现在规范的本身,而表现在谁运用它们或用它们来对付谁的","法律也有反映不同阶级的立场的",有的"却反映着被统治阶级的阶级性",因而认定"法律的继承  相似文献   

13.
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谈到资产阶级法时指出,“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这一论断不仅科学地揭示了资产阶级法的本质,而且对于认识一切法的本质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因此,我们在理解法的本质时,应当掌握两个最基本的观点,即法的阶级性(或阶级意志性)和法的客观性(或物质制约性)。  相似文献   

14.
改革开放三十年我国法律本质理论的回顾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季金华 《北方法学》2009,3(1):131-140
从20世纪70年代末期开始,中国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中国社会内部的变革因素开始推动法理学和法律本质理论向前发展。法学界围绕法律的阶级性与社会性的相互关系,对法律本质进行了多视角、多层面的探讨,力图论证法律本质是正义性、阶级性、社会性和物质制约性的统一,主张用马克思关于阶级意志性和物质制约性相统一的原理、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相互关系的原理、法与法律关系的原理来深化和发展法律本质理论,建构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相适应的、集自治性与开放性于一体的法律本质理论体系。  相似文献   

15.
近年来,我国法学理论界较多地讨论了以下一些问题。无阶级社会是否有法,调整“社会公共事务”部分的法是否有阶级性,我国社会主义法是否也可适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一公式,等等。这些问题都可以归结为法的概念问题,其中大多数又都涉及到方法论问题。  相似文献   

16.
法或者法律,有没有阶级性?是否“凡法皆有阶级性”?有没有“无阶级性”的法?这是关于法的本质属性的大问题,也是多年来法学界争论的老问题。粉碎“四人帮”以来,法制建设走上正轨,法学论坛春意盎然,关于法的阶级性问题又在新形势下得到进一步的讨论。通过讨论,有些问题更明确了,有些认识更深入了,有些意见趋向统一了,但仍存在分歧。根据近年来一些报刊杂志发表的文章和讨论会上的各方观点看来,大致有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相似文献   

17.
一、阶级性是法的本质属性马克思主义告诉我们,法是一定社会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是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法的实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评析资产阶级的观念形态时指出:“……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列宁在回答法律是什么时说:“法律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表  相似文献   

18.
一 我国社会主义法仍然具有阶级性,仍然是阶级意义上的法。马克思说:“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的个人恣意横行。”社会主义法的阶级性是由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政治等状况所决定的,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不是任何人强加给它的,不以任何个人的意志为转移。  相似文献   

19.
对于法的阶级性的讨论,是法理学界长期争执却很少见结论性成果的一场论辩。法的本质到底是什么?法的阶级性究竟该如何理解?法律的阶级性和社会性之争讨论的究竟是什么?在当今社会主义的法治中国法律的阶级性是否还具有存在的意义?通过对以上问题的探究希望可以明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应当是怎样的,又具有怎样的本质属性?  相似文献   

20.
关于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或称共同性)问题,近年来法学界有些同志已经开始探讨,在报刊上发表了一些不同的见解并引起了争论。这是很好的现象,不但有利于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研究的进一步深入,而且对于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彻底纠正“左”的错误思想,更好地贯彻党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正确路线和方针政策,也是大有好处的。关于法的阶级性,这是大家一致公认,从来没有任何疑义的。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论告诉我们,国家和法都属于上层建筑,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在阶级社会中,国家和法实质上都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工具。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谈到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时指出:“你们的观念本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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