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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或者法律,有没有阶级性?是否“凡法皆有阶级性”?有没有“无阶级性”的法?这是关于法的本质属性的大问题,也是多年来法学界争论的老问题。粉碎“四人帮”以来,法制建设走上正轨,法学论坛春意盎然,关于法的阶级性问题又在新形势下得到进一步的讨论。通过讨论,有些问题更明确了,  相似文献   

2.
法的阶级性是关于法的本质问题.这一问题早经马列主义经典作家在不少著作里作过论述.但现代法学家对这一问题进行阐释时,理解上尚不一致."华东政法学报"第三期发表的杨兆龙同志的"法律的阶级性和继承性"一文,对法的阶级性问题大胆地提出了广泛的见解,对我有些教益,但也有许多可以讨论的地方.原文涉及的问题较广,这里我打算就法的阶级性是否一致的同题,提出一些意见.  相似文献   

3.
关于法的阶级性和社会性的讨论,无疑是有重大理论和现实意义的。为了使讨论真正集中在一些理论原则问题上,而不致由于使用概念的不同陷入无谓之争,我建议我们应首先明确什么是法的阶级性?什么是法的社会性? 什么是法的阶级性?法的阶级性可以有多种表述,但最集中概括的表述就是指:任  相似文献   

4.
阶级性是法的本质属性——对“法的社会性”的看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开展对法的阶级性问题的讨论以来,提出了不少需要研究的问题,涉及到了如何正确认识和对待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的问题。“法的社会性”问题是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在这个问题上,主要有三种不同意见:  相似文献   

5.
国际法是否具有阶级性是个长期争论不休的问题。有的认为,国际法没有阶级性,有的则认为国际法是有阶级性的。关于阶级性的表现又有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它是“协调意志”;有的认为,它是“共同意志”;有的认为,马列主义关于法的原理只适用于国内法而不适用于国际  相似文献   

6.
一、阶级性和社会性是法的两种不同属性近几年来,我国法学界在关于法的阶级性和社会性的讨论中,对法的阶级性的问题认识比较一致,但对法的社会性问题,就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了。为了便于探讨和研究,有必要先弄清法的阶级性和社会性这两个不同的概念。  相似文献   

7.
近来,有的同志提出了法的“两重性”(阶级性与社会性)问题,认为法是人类社会始终存在的社会现象,阶级社会的法除了具有阶级性以外,还具有社会性,有些法并没有阶级性。这是涉及法的本质、关系无产阶级法律意识与社会主义法律原则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法学基本理论中的一个核心问题。为此,本文试提出如下一些粗浅看法,进行商榷。一、关于法的阶级性问题事物的属性往往是多种多样的,但其中总有一个是它的本质属性,即这一事物的质的规定性。根据马克思主义的法学原理,法是由国家制订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从这个基本观点出发,我们可以概括出法的许多属性:规范性、明确性、普遍性、严肃性、权威性、强制性、统一性、客观性、规律性、继承性等,社会主义法还  相似文献   

8.
元凤 《法学研究》1985,(4):39-39
法学界就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问题在报刊上展开了热烈的讨论。现将讨论的主要观点简介如下:一种意见认为,法具有两重性质,即阶级性和社会性。法律一方面是阶级斗争的工具,另一方面是调节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普遍性的社会生活规范。在阶级社会,有一部分法律很难说有什么阶级性的,它们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不可能只对统治阶级有利。持这种观点的同志不同意法只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  相似文献   

9.
关于法的阶级性问题,是法学界讨论已久的一个问题,早在五十年代就提出过。但由于“左”倾思潮的影响,把不同的学术观点当作政治问题来批判,因此,对于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这个基本问题,直到现在也没有很好地解决。当前在法学界又重新提出这个问题,而且讨论的很热烈。这不仅是原来讨论的继续,而且结合新时期的特点使问题讨论的更深入了。我认为只要坚持百家争鸣的方针,经过充分的讨论,这个问题是可以得到解决的。下面就谈一点我个人对这个问题的一些看法。一、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相似文献   

10.
关于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或称共同性)问题,近年来法学界有些同志已经开始探讨,在报刊上发表了一些不同的见解并引起了争论。这是很好的现象,不但有利于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研究的进一步深入,而且对于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彻底纠正“左”的错误思想,更好地贯彻党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正确路线和方针政策,也是大有好处的。关于法的阶级性,这是大家一致公认,从来没有任何疑义的。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论告诉我们,国家和法都属于上层建筑,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在阶级社会中,国家和法实质上都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工具。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谈到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时指出:“你们的观念本身  相似文献   

11.
关于技术法规是否有阶级性的问题,是近来法学领域中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一种意见认为技术法规是用以处理“公共事务”的,并不完全是统治阶级一个阶级的意志,它还反映整个社会的利益和要求,本身是没有阶级性的;一种意见则认为法律、法规只能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表现,为统治阶级利益服务,它不可能反映社会的共同意志,因此任何技  相似文献   

12.
当前,我国法学界关于法的概念问题的讨论,众说纷纭。归纳起来,争论的主要论点就在于:如何认识法的阶级性,即法的本质属性问题;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原理还适用不适用社会主义法的问题,等等。这些归根到底还是一个究竟什么是法的问题。  相似文献   

13.
对于法的阶级性和法的社会性的关系问题,我国法学界还有不同的认识。有的同志只讲阶级性,不讲社会性,认为一讲社会性,就可能导致对法的阶级性的否定;另一些同志则认为,社会性才是法的本质的属性,至于法的阶级性,既不是法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所有的法都具有的。还有的同志把法的社会性说成是非阶级属性,认为法既有阶级性一面,又有非阶级性一面。究竟怎样认识才是正确的呢?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对这些问題进行探讨是很有意义的。本文就此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相似文献   

14.
国家和法是自原始社会以来就有的,还是随着阶级的产生而产生的?阶级社会作为阶级统治工具的国家和法是不是一种“歪曲的形式?”到了无阶级社会,国家和法是不是要“克服这种歪曲”,恢复其非阶级性(或社会性)状态?这是法的理论中的基本问题,即如何看待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和发展的问题。关于法具有非阶级性的社会性的观点,并不是现在才出现的。早在十七、十八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法学家格老秀斯、霍布斯、洛克、卢梭等人都表达过这一观点。如卢梭认为,在政府出现以前,人类处在一种自然状态之中,人人生来平等,享有不  相似文献   

15.
关于法的继承性问题,国内的研究与争论已经延续三十年之久。现在,一些基本的看法大体上已经统一,争论趋于平息。但是,如果因此以为问题已经解决,这种乐观未免为时过早。法的继承性总是同法的阶级性紧密联系的,长期的“阶级斗争”,已经使部分同志对这个问题望而生畏,余悸难消,甚至讳莫如深,当然也就不可能“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地进行百家争鸣了。在彻底否定  相似文献   

16.
近年来,法学界就法的阶级性和社会性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这对于理论研究的深入是大有裨益的。对此,我们提出一些不成熟的看法,与大家一起探讨。一法的阶级性说明法是阶级斗争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阶级社会中在经济上、政治上占统治地位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统治阶级实行阶级镇压的工具。原始社会也有习惯、族规、宗教戒律等行为规范,有些原始氏族、部落中甚至还有某种行使调解职能的组织。但  相似文献   

17.
<正>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出现,为法学领域带来了根本的变革,它以辩证唯物主义为基础,第一次科学地阐明了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指出法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反映了统治阶级的意志,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压迫和剥削被统治阶级的工具,超阶级的法是根本不存在的,阶级性是法的根本属性。近几年来,在对法的本质问题讨论中,不少人提出了法的社会性的问题。法有没有社会  相似文献   

18.
《法学》1986,(5)
关于法的本质属性问题,我国法学理论界已经持续讨论多年了。本刊自今年第一期发表张宗厚同志写的《对法的三个基本概念的质疑》后,反映仍然较为强烈,同时收到不少来稿,提出了许多不同见解。我们认为,要创造中国式的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就必须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进一步解放思想,勇于探索,冲破“禁区”,坚定不移地贯彻“双百”方针。正如有的作者所说,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必须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现状出发,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科学的态度,不能“唯书”、“唯上”,应提倡敢于探索的精神。至于对法的本质属性问题,可以在总结我国建国三十多年来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形势,继续进行探讨。我们的根本目的,是要倡导和创造学术争鸣的良好环境和气氛,探索和研究在新的历史时期如何看待这一重大理论问题,力求得出既符合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又切合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实际的科学结论。张友渔同志最近在谈到这个问题时说:“关于法的概念,可以有两种理解。一种是广义的,包括原始社会,共产主义社会的一定规范。毛泽东同志就讲过:一万年以后也有法庭。一种是狭义的,即专指阶级社会的法律。但说老实话,我对于广义的法是缺乏研究的,我们集中研究的是阶级社会的法律”。他认为对张宗厚同志提出的法的新定义和基本属性,应增加一句:“在阶级社会里,法具有鲜明的阶级性。”(见《人民日报》今年8月31日第五版)在这次讨论中,我们收到全国各地许多读者的来信来稿,特在此表示谢意!现将部分来稿摘要如下,供大家进一步研究参考。  相似文献   

19.
过去,人们认为法具有强烈的阶级性。这似乎是一个勿庸置疑的观点,自从五届人大二次会议宣布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以后,法学界对法的阶级性也提出不同的看法。一种意见认为,阶级性并不是法本身所固有的。主张法应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专政性的阶级压迫的规范;另一部分是普遍性的社会生活的规范。其理由: 1.早在没有阶级、没有国家的原始社会里,就产生了“历史的法”、“严格的法则”和具有明显的法的性质的习惯、制度等,而且  相似文献   

20.
法的阶级性的理论危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对于法的阶级性理论 ,我国法理学界在上个世纪 50年代和 80年代曾有过两次激烈的争论。新近的一次争论肇始于上个世纪 90年代。与前两次争论不同 ,在这次争论中 ,对法的阶级性理论持批评意见的学者从转换法学研究范式和法学思维方式的高度出发 ,提出了法无本质论、恶法非法论和市民社会优位论三种新的理论。近年来 ,虽然直接针砭法的阶级性理论的文献并不多见 ,但由这三种理论所引发的学术探索却在走向深入。因而 ,针对法的阶级性理论的批评实际上还在继续 ,并往纵深方向发展。法的阶级性理论也因此而陷入了前所未有的理论危机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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