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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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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现行农村承包地调整制度主要集中体现在我国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草原法及土地管理法中,同时还深受相关农地政策的影响。该制度既有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正面效应,同时也存在一定不足。应以尊重农民合法权益为价值目标,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意识,进一步明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享有主体;遵循财产权的基本原理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性,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制度;在现行制度框架内构建多元化的调整模式,使承包地调整制度能够真正遵循物权理念进行构建。  相似文献   

2.
农地承包经营权的财产性与社会保障性之冲突与选择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在目前的农地产权制度设计中,农村承包土地同时履行着生产资料职能和社会保障职能。这导致了两者的内在冲突,同时产生了一系列负面效应。目前承包土地本身已经不适合继续承担农民社会保障的任务。正确的选择是实现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完全物权化,解除承包土地的流转限制。同时,在农村建立基金化的社会保障制度。  相似文献   

3.
土地所有权虚置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三权分置"。应建立农地股份共有制的产权制度,在此制度下重新设计"三权分置"的模式,以使农民拥有所有权份额而可以放心持股进城并享有最低生活保障,农户可以直接放弃承包经营权,也可以不放弃承包权将土地经营权再让渡给其他任何人。由此,农村土地承包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统分结合、两次选择、适度规模、多元经营、市场流转等。这样的制度设计把选择权交给农民,土地承包制可以得到稳定的延续,土地经营仍可以采用家庭承包、出租、大户农场等形式。  相似文献   

4.
随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发展,农村土地权利自发形成了农地集体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三权分置”结构体系.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下,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后,家庭承包的土地经营权被赋予了抵押、担保权能,农户始终持有承包权,理论上任何法人、组织及自然人均可成为土地新的经营者,土地经营的市场化空间显著扩大.农村土地权利“三权分置”下,家庭承包的土地经营权与“四荒”地承包经营权呈现大体一致的流转方式,然而,国家政策的意图和土地经营权分离的法理逻辑以及稳定家庭为基础的土地承包法律关系,决定了规范新的农地财产权利法律关系,尚难以整合两种不同承包方式之间的关系,进而也不能在土地经营权上构建一体的抵押担保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5.
我国法律规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由于其权能的缺陷 ,带来实际运作中的诸多混乱 ,暴露出立法上的明显不足 ,已经不能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和保护农民利益的需要。本文剖析了目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体制存在的问题 ,在对建立新型农村土地使用权制度法理分析的基础上 ,提出确立永久农地使用权概念 ,明确农民对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的自物权性质 ,建立相应的概念、权利体系、流转制度和责任机制等建议。旨在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农地使用制度  相似文献   

6.
农民集体作为农地所有权人,其所有者权益最直接的体现之一就是在农地流转过程中享有监督审核权,该权利具体由集体组织来行使。确立农村集体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审核权,目的是要建立起适应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约束机制,发挥农村集体的组织优势,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形成。  相似文献   

7.
为了适应新时代农业农村改革发展的客观需要,避免“两权分离”的局限和不足,充分发挥“三权分置”提升农地资源配置效率,实现农地权利财产化,保障农民权益的最优作用,新《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新颁行的民法典为“三权分置”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障,具有鲜明的时代价值。土地经营权的引入是构筑农村土地“三权”的关键的步骤,土地经营权的性质从立法过程、法规层面和体系逻辑看,都应归属于物权。土地经营权的再流转、融资担保受到“承包方书面同意”的法律限制,体现了“三权分置”制度对农民意愿的尊重。土地承包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剥离土地经营权后的剩余财产“权利束”,对农民权益具有兜底保障效能。  相似文献   

8.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了“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改变了以前“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的提法,这一改变意味着土地承包经营权将没有存续期间的限制,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永佃化。这对于稳定农民对土地经营的预期,扩大土地投入,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及克服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位”的弊端等均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9.
“入股”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有着不同的内涵,只有入股合作社或公司才有讨论流转法律性质之意义。债权流转说所提出的避免农民失去农地、促进农民收入最大化、现行立法支持等理由均难以成立。物权流转说更能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塑造成真正独立的用益物权。确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之物权利用形式,实现更加灵活和充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才能适应农业国际化、产业化、规模化和现代化之要求。  相似文献   

10.
我国现行的农地利用制度主要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界定为用益物权是导致当前农地征用征收过程中农民利益严重丧失的一大重要原因。我国农地利用制度的设计基础与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不同。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土地物权制度设计是建立在土地私有制基础上的,而我国实行的是土地公有制,这一基础制度目前是不可动摇的。因而我们应在借鉴英美法系国家地产权制度的基础上重构我国的农地利用制度。农地持有权作为一种独立的权利形态,应该替代土地承包经营权成为我们的现实选择。  相似文献   

11.
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为物权有利于保护包括广大农民在内的权利人权益。为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物权法草案》中的立法,需要科学设计《物权法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章节体例,强制施行当事人登记制度,确立包括抵押、继承在内的多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消除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限制,列明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及其消灭情形。  相似文献   

12.
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后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然而农户因缺乏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财产预期而产生的短期行为,土地按人均承包而形成的土地经营规模小、分散化局面使农业机械化、专业化和商品化受到排斥,缺乏规范化的土地流转机制,排斥土地的流转、集中和规模经营等问题妨碍了农业经济的发展。许多人将上述种种问题归咎为家庭承包制本身的缺陷,但归根到底,暴露出的则是农地占有和利用中的深层问题,即农地权利问题。  相似文献   

13.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应当属于一种新型的总有权,新型总有权学说与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实际比较符合。但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以及所有权主体的物权法虚位的缺陷。应当变革现行的集体土地登记制度和承包经营权方式,完善土地用益物权,以及所有土地统一为国家所有,即国家为土地所有权的唯一主体,以此来完善我国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  相似文献   

14.
我国现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广大农工的生产积极性,维护了土地承包经营长期而稳健的发展。但是由于兵团的特殊体制,使得团场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缺乏物权的保护。兵团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改革,必须建立兵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公示制度,依法保护土地承包经营者的物权权利;依法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的创新,最大限度地优化土地资源的利用;进一步规范土地承包费用,切实减轻职工负担。  相似文献   

15.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社会保障性初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的经济法意义上的物权,该种物权带有浓厚的社会保障性、身份性和社员性特征,我国社会结构的二元性特征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呈现这些特征的制度根源。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社会保障性功能将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而朝信托制和股份制方向发展,政府宜通过立法推动农地征用从征用补偿制向征用产权制转化。  相似文献   

16.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反映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农村承包经营关系的新型物权。我国《物权法》明确将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为物权类型中的用益物权,明确了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文章阐述了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进行了分析,同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中争议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7.
永佃权系罗马法之用益物权,其充分保护了罗马时期的财产关系并扩大了其所有权权能。我国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缺陷已迟滞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故亟需加以改进;鉴于我国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与罗马法永佃权存在天然的相似性,故充分借鉴该制度以完善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极具现实可行性,此举对最终解决中国"三农"问题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实现农业生产的规模经营乃及农村城镇化均有积极深远的影响。  相似文献   

18.
农地使用权的界定及转让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缺陷决定了其必须物权化为农地使用权。农地使用权是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我国物权立法应当在确立农地使用权制度的基础上 ,允许农地使用权转让。  相似文献   

19.
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农地“三权分离”改革为促进农村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然而机遇与挑战往往并存.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的基本理论研究依然薄弱,其依据的法律制度及相关配套措施滞后,对农民权利保护不健全等问题依然制约着我国特色农业现代化的发展.以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契机,探索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的物权化属性发展,实现合作社类型的统一化,促进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构建.  相似文献   

20.
土地经营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下位概念,而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又具有身份性特征,故土地经营权往往不能自由进入市场而流转,这就造成了"无地者无资格获取土地,有地者无权利流转"的冲突局面,因此有必要实现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从而更好地实现"放活土地经营权"的政策目标.而通过对农地三权分置立法模式的选择,将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具体含义限缩为具有人身性质的土地承包权,而将其中的土地经营权定义为一种新类型的用益物权,这有利于保障土地经营权人的固有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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