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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庞在辛 《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2009,(12)
《物权法》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使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土地享有了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同时可自由流转承包地。《物权法》对征收的规定,使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成为被征收人,使被征收承包地的农民获得了足额补偿的权利。这对于保障农民增收、农村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2.
孙建伟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9,27(6)
土地经营权之物权化,需基于权利设立的不同方式,对土地经营权予以类型化划分,并根据其权利设立方式的不同,明确其法律的性质,进而构建土地经营权物权规则。以承包经营权为成员权自物权,以经营权为用益物权,更加契合我国物权实践和理论。对此,应围绕土地经营权得丧的权利变化,在权利设立方式、权利期限、登记规则、流转规则、担保物权设置和实现等方面,按照物权的基本原理构建土地经营权。 相似文献
3.
李国强 《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0,34(5):26-37
《民法典》规定了两种土地经营权:一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而设立的去除身份属性的次级用益物权,另一种是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列但无身份属性的农地用益物权。从设立规则看,两种权利所依据的权利来源虽不同,但都是直接支配农用地的权利。《民法典》没有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土地经营权再流转的条件,只在第342条规定了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条件,需要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再流转的条件,再流转的限制条件会影响到物权变动的后果。两种土地经营权设定的担保物权均属于抵押权,公示的效力分别为登记对抗和登记生效。 相似文献
4.
我国现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广大农工的生产积极性,维护了土地承包经营长期而稳健的发展。但是由于兵团的特殊体制,使得团场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缺乏物权的保护。兵团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改革,必须建立兵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公示制度,依法保护土地承包经营者的物权权利;依法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的创新,最大限度地优化土地资源的利用;进一步规范土地承包费用,切实减轻职工负担。 相似文献
5.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我国《物权法》规定的一类用益物权,是农民的基础性权利1。法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作了严格限制,禁止抵押。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抵押担保,这是对其流转方式的创新。如何完善具体法律制度的设计,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而农民融资的实际需求,显然是重要考量因素。 相似文献
6.
张旸 《吉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2,(2):46-49
我国《物权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公示方式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只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确立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的生效要件,以及规定了在其流转时,如不登记,则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这都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相矛盾,在现实中也造成了诸多问题。因此,随着我国立法的不断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日益市场化,在立法上应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公示方式,确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公示制度,真正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切实维护好最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范有序化。 相似文献
7.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6,(3)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在土地权利中最核心、最重要的一项权利,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理流转是今后农村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事关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的大局。但是,目前我国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面的法律法规存在着诸多缺陷,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及纠纷解决造成了极大的困扰,急需对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完善,以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农业产业结构的转型。 相似文献
8.
罗凯原 《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6,18(1):64-66
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为物权有利于保护包括广大农民在内的权利人权益。为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物权法草案》中的立法,需要科学设计《物权法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章节体例,强制施行当事人登记制度,确立包括抵押、继承在内的多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消除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限制,列明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及其消灭情形。 相似文献
9.
黄平南 《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4,(4):105-107
我国法律规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由于其权能的缺陷 ,带来实际运作中的诸多混乱 ,暴露出立法上的明显不足 ,已经不能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和保护农民利益的需要。本文剖析了目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体制存在的问题 ,在对建立新型农村土地使用权制度法理分析的基础上 ,提出确立永久农地使用权概念 ,明确农民对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的自物权性质 ,建立相应的概念、权利体系、流转制度和责任机制等建议。旨在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农地使用制度 相似文献
10.
农民集体作为农地所有权人,其所有者权益最直接的体现之一就是在农地流转过程中享有监督审核权,该权利具体由集体组织来行使。确立农村集体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审核权,目的是要建立起适应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约束机制,发挥农村集体的组织优势,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形成。 相似文献
11.
吴喜梅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27(5):69-75
伴随着《物权法》的出台,我国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属性的认识已趋成熟,目前主要任务是在转型期我国如何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全面实现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利益,创造增加农民收入和保障粮食安全双赢局面。从法律上明确流转市场的主体、管理机制、激励机制、纠纷解决机制,从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两方面建立与完善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有序运行的法律保障机制具有积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12.
“入股”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有着不同的内涵,只有入股合作社或公司才有讨论流转法律性质之意义。债权流转说所提出的避免农民失去农地、促进农民收入最大化、现行立法支持等理由均难以成立。物权流转说更能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塑造成真正独立的用益物权。确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之物权利用形式,实现更加灵活和充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才能适应农业国际化、产业化、规模化和现代化之要求。 相似文献
13.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刘信业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20(5):83-87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的正式构造。但该项制度仍有诸多方面需要加以改进、完善,其中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生效应采用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转让中发包方的同意权应加以限制,取消对承包经营权抵押、继承的限制,规定股份合作权的流转方式,建立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中介服务组织等。 相似文献
14.
常鹏翱 《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8,1(2):111-116
一、引言 我国林权改革的重点是合理规范林权的流转,既要让静态的林权运动起来,进入流通机制以实现价值,又要让这种流转在法定的框架内进行,保证改革有序展开.在实践中,林权流转涉及到物权和债权两大领域,前者为林业物权变动,主要包括设立(如林木抵押权的产生)、变更(如农村集体组织与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约定改变承包期限)、移转(如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将该权利转让给他人),后者是诸如出租林地之类的债权发生. 相似文献
15.
武亦文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25(5):183-188
“流转”一词属于政策话语,并非是谨严的法律术语。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言,“流转”一词遮蔽了物权性流转形式与债权性流转形式的实质区分,“流转”这一抽象概念应在物权立法中扬弃,而改成在物权立法中直接规定获得允许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性流转的具体形式,债权性流转的具体形式则原则上可以自由创设,只是不得规避法律,并且受到监督。通过对实践中的物权性流转形式的规范化概念整合,得出转让、继承、抵押、入股和信托五种形式。除了信托暂缓待议之外,转让、继承、抵押、入股都应当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性流转的具体形式直接在物权立法中予以规定。 相似文献
16.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问题新探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胡吕银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4,(1):36-39,83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问题应全面准确地解读 :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就是赋予土地承包经营人独立的处分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不是保留承包权只流转经营权 ,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值得进一步探讨 ,土地所有人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地位和作用应得到肯定。 相似文献
17.
蔡源鹏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8,(1):27-31
土地经营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下位概念,而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又具有身份性特征,故土地经营权往往不能自由进入市场而流转,这就造成了"无地者无资格获取土地,有地者无权利流转"的冲突局面,因此有必要实现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从而更好地实现"放活土地经营权"的政策目标.而通过对农地三权分置立法模式的选择,将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具体含义限缩为具有人身性质的土地承包权,而将其中的土地经营权定义为一种新类型的用益物权,这有利于保障土地经营权人的固有利益. 相似文献
18.
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合理流转,是农业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深化农村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内在要求。当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存在不依法、不自愿、强行流转和自发流转的现象,应创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明确界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和性质,依法、自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强调主要在农户间进行,充分发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 相似文献
19.
移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而非土地经营权——我国农村承包地流转的权利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关于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多数学者主张将土地的经营权从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承包方保留承包权、转让经营权或者将这两项权利同时转让.但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简单拆分为承包权与经营权,不仅对承包权、经营权的定性于理于法无据,也混淆了权利与权能,还存在着社会与政治风险.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项整体权利,具有"谁占有就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本质特征,因此,承包方转让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而非经营权. 相似文献
20.
刘军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22(2):55-57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也逐步加强,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存在着性质模糊,农村土地承包法没有完全回归民法,行政权力过分介入,流转所需的相关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等问题.针对以上出现的问题本文从明确界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物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完全回归民法,减少行政权力介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等方面入手,着实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铺平道路,以期健康、稳定地发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