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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留置盘问是根据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八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之规定而设置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的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对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或有现场作案嫌疑的,或有现场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或携带物品可能是赃物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到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十二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笔录,对批准继续留置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其所在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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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永华 《律师世界》2002,(11):42-44
一、问题的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以下简称《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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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2005,(10):91-91
1、公安部出台《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规定》明确,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和已满70周岁老年人可以适用继续盘问,但必须在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的4小时以内盘问完毕,且不得送入候问室;对上述人员在晚上9点至次日早上7点之间释放的,应当通知其家属或者监护人领回;对身份不明或者没有家属和监护人而无法通知的,应当护送至其住地。因违法使用警械、武器或者疏于管理导致被盘问人在继续盘问期间自杀身亡、被殴打致死或者其他非正常死亡的,除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外,应当对…  相似文献   

4.
编辑同志:近来,我们发现有些公安派出所在执行公务时,将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盘问,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或更长。公安机关认为,依照警察法第九条规定,公安机关的警察可以将犯罪嫌疑人员带至公安机关留置盘问,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而修改后的刑诉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访问,修改后的刑诉法颁布实施后,公安机关是否还可以按警察法第九条的规定执行?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检察院周云根周云很同志:留置盘问与拘传都是公安机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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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盘问是公安机关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以下简称《警察法》)第九条规定,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对有违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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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法》第9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有现场作案嫌疑的,有作案嫌疑且身份不明的,携带物品可能是赃物的,可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领导批准,可对其留置盘问。这条规定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有当场盘问权和当场检查权。如果仅仅是盘查机,自然无可厚非,因为盘问、检查是人民警察管理社会治安,发现、制止、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措施之一。但是这条还包含了警察法赋予人民警察…  相似文献   

7.
随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实施,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范围有所增加,而收容审查手段却不能在刑事诉讼中使用,为此一些公安机关认为办理刑事案件的期限十分紧迫。于是个别地方公安机关为方便办案将人民警察的留置盘问手段代替拘传手段在刑事诉讼中使用或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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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继续盘问工作,保证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和行使权限,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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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月报     
7月31日《检察日报》报道,四川省人大委会通过决议,加强人民监督员点工作8月3日《检察日报》报道,最高人民察院侦查监督厅负责人表示,在击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专活动中,高检院直接督办重大案,并正在快速构建行政执法与刑司法相衔接的长效机制《法制日报》报道,由卫生部人事部共同制定的《公务员录用检通用标准(试行)》从8月1到8月31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见,之后将在全国统一公布实施8月4日《法制日报》报道,公安部发《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规定》将自今10月1日起施8月7日《检察日报》报道,全国检察座谈会8月6日在大连召开。会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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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正确认识检委会的性质。检委会是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法律监督职权的法定组织形式,是人民检察院讨论或者决定重大案件和检察业务工作重大问题的决策机构。它的设立是建设有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一个重要标志。 其次,要切实搞好检委会的制度建设。一要制定议事提请程序规定。有关业务部门按议事范围,拟报检委会讨论的问题和案件,须填写《提请检委会审议事项审批表》或《提请检委会审议案件审批表》,先交分管检察长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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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盘问是公安机关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的盘查和询问,是公安民警在履行追捕逃犯、刑事侦查、治安巡逻、安全保卫、现场调查等职责时常见的职务行为。尽管司法解释规定,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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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逮捕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在批捕刑事案件过程中,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条件,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制作的检察法律文书。《批准逮捕决定书》是检察机关作出的具有法律权威性的重要文书,在填写时,应当统一、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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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查系介于任意性调查行为与强制性调查行为之间的中间行为.警察为拦阻、留置相对人得采用必要的强制力手段,但是具体强制力度应遵循比例原则的要求,参酌案情的重大性、可疑的程度、盘问的必要性、紧急性等因素综合权衡后决定.现场盘查的时间原则上应控制在20分钟以内,仅在考虑到盘查方式合理性、必要性与合目的性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延长;同行后继续盘问的时间应控制在6小时以内,情况比较复杂的,可以延长至12小时(不能高于拘传的期间).如果相对人拒绝回答身份信息或者回答无法令盘查人员满意,警察可以采取一切必要之强制力以获取相对人的身份信息;而在其他基础信息方面,公民有权拒绝回答,即使公民选择自愿回答后也无需为真实性提供担保.盘查中的人身检查应当限于体表拍触,物品检查也限于随身携带及现实可支配、控制的范围,而不得随意侵入嫌疑人的上锁的物品内部.如果盘查是以同意的方式进行,无需立法的明确授权,其合法性源于公民舍弃基本权的承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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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24日公安部令第8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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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你厅《关于公安机关辞退人员能否申请律师执业的请示》(内司请[2002]3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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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 你厅《关于未经公安机关强制戒毒的吸毒人员刑满释放后又有吸毒行为可否予以劳动教养的请示》(宁公法(字)[2000]13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对被判刑前已吸毒成瘾但未经公安机关决定强制戒毒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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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1月5日,刘某(女)故意杀人后自杀未果,被公安机关送往医院外科住院部(五楼)医治。公安机关作出24小时监护工作安排,由于女警人员不足,就安排了女警察和男协警二人一组分班对刘某进行24小时监护。在监护治疗期间,刘某曾有过勒颈、翻窗等自杀行为,但都被值班干警及时发现并阻止。11月10日,由正式干警温某(女)和协警员马某(男,无正式编制)负责对刘某进行监护。当天下午3时许,温某在向马某交待注意监护后离开病房打开水。此时,马某的女友打来电话,马某接听了电话,刘某(女)趁机提出要“方便”,要求马某回避(尿盆于病房中)。马某便转过身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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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弘 《经济与法》2001,(1):20-23
我国告知制度最早产生于刑事司法范畴,而非行政领域。1979年2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第5条规定:“公安机关逮捕人犯的时候必须持有逮捕证,并向被逮捕人宣布。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处所,在24小时以内告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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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人员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987年2月17日)中规定:“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人员(含干部、战士和在编职工)犯罪案件,由地方县以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审理武装謦察部队人员犯罪案件,对于构成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某地武装警察人员在地方执行看管死刑犯期间,因擅离职守,致使两名死刑犯脱逃,其行为系赎职行为没有异议。但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玩忽职守定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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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们在决定逮捕本院办理的职务犯罪侦查案件犯罪嫌疑人时对逮捕决定书的填写产生分歧。一种意见认为,逮捕决定书第一联(存根联)送达机关栏及第二联(副本联)此致栏均应填写本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而第三联(正本联)此致栏应填写执行机关,即同级公安机关,理由是移送审查决定逮捕的是本院侦查部门,故存根联的送达机关栏及副本联的此致栏均应为本院侦查部门;第二种意见认为,正本联的此致栏和副本联的此致栏均应为执行机关,即同级公安机关。照此推理,存根联的送达机关栏也应为执行机关,因为只有公安机关才有权执行逮捕。请问哪种意见正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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