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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盘问是根据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八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之规定而设置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的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对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或有现场作案嫌疑的,或有现场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或携带物品可能是赃物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到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十二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笔录,对批准继续留置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其所在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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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以下简称《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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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盘问是公安机关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以下简称《警察法》)第九条规定,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对有违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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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法》第9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有现场作案嫌疑的,有作案嫌疑且身份不明的,携带物品可能是赃物的,可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领导批准,可对其留置盘问。这条规定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有当场盘问权和当场检查权。如果仅仅是盘查机,自然无可厚非,因为盘问、检查是人民警察管理社会治安,发现、制止、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措施之一。但是这条还包含了警察法赋予人民警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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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实施,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范围有所增加,而收容审查手段却不能在刑事诉讼中使用,为此一些公安机关认为办理刑事案件的期限十分紧迫。于是个别地方公安机关为方便办案将人民警察的留置盘问手段代替拘传手段在刑事诉讼中使用或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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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正确认识检委会的性质。检委会是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法律监督职权的法定组织形式,是人民检察院讨论或者决定重大案件和检察业务工作重大问题的决策机构。它的设立是建设有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一个重要标志。 其次,要切实搞好检委会的制度建设。一要制定议事提请程序规定。有关业务部门按议事范围,拟报检委会讨论的问题和案件,须填写《提请检委会审议事项审批表》或《提请检委会审议案件审批表》,先交分管检察长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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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盘问是公安机关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的盘查和询问,是公安民警在履行追捕逃犯、刑事侦查、治安巡逻、安全保卫、现场调查等职责时常见的职务行为。尽管司法解释规定,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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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逮捕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在批捕刑事案件过程中,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条件,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制作的检察法律文书。《批准逮捕决定书》是检察机关作出的具有法律权威性的重要文书,在填写时,应当统一、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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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查系介于任意性调查行为与强制性调查行为之间的中间行为.警察为拦阻、留置相对人得采用必要的强制力手段,但是具体强制力度应遵循比例原则的要求,参酌案情的重大性、可疑的程度、盘问的必要性、紧急性等因素综合权衡后决定.现场盘查的时间原则上应控制在20分钟以内,仅在考虑到盘查方式合理性、必要性与合目的性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延长;同行后继续盘问的时间应控制在6小时以内,情况比较复杂的,可以延长至12小时(不能高于拘传的期间).如果相对人拒绝回答身份信息或者回答无法令盘查人员满意,警察可以采取一切必要之强制力以获取相对人的身份信息;而在其他基础信息方面,公民有权拒绝回答,即使公民选择自愿回答后也无需为真实性提供担保.盘查中的人身检查应当限于体表拍触,物品检查也限于随身携带及现实可支配、控制的范围,而不得随意侵入嫌疑人的上锁的物品内部.如果盘查是以同意的方式进行,无需立法的明确授权,其合法性源于公民舍弃基本权的承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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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1月5日,刘某(女)故意杀人后自杀未果,被公安机关送往医院外科住院部(五楼)医治。公安机关作出24小时监护工作安排,由于女警人员不足,就安排了女警察和男协警二人一组分班对刘某进行24小时监护。在监护治疗期间,刘某曾有过勒颈、翻窗等自杀行为,但都被值班干警及时发现并阻止。11月10日,由正式干警温某(女)和协警员马某(男,无正式编制)负责对刘某进行监护。当天下午3时许,温某在向马某交待注意监护后离开病房打开水。此时,马某的女友打来电话,马某接听了电话,刘某(女)趁机提出要“方便”,要求马某回避(尿盆于病房中)。马某便转过身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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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告知制度最早产生于刑事司法范畴,而非行政领域。1979年2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第5条规定:“公安机关逮捕人犯的时候必须持有逮捕证,并向被逮捕人宣布。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处所,在24小时以内告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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