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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1.1简要案情某年11月18日15:05,周某驾驶小型轿车沿某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某交叉路口处,与何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车后座的王某(女,50岁)在现场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通警察部门提供的案情、现场记录图及当天视频显示,王某以面朝左侧方向坐在由其丈夫何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后座,二轮电动车在外侧车道向左转弯时与小型轿车发生碰擦,随后二轮电动车车头右偏,王某身体倾斜后躯干左侧着地,被扶起后不久,左手突然出现下垂,不省人事。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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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为死亡未知名流浪汉维权?目前法律上既没有具体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中也没有具体做法可循。民政局作为国家指定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机构,在流浪汉亲属未出面的情况下替流浪汉这一弱势群体维权,填补了一项法律实践的空白,是符合法律的立法精神的。两名流浪汉相继遭车祸身亡2004年12月4日,江苏省高淳县的李某酒后驾驶客车沿县内双固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固城加油站路段时,将躺在道路机动车道上的一无名男性碾压致死。2005年4月2日,王某驾驶一辆三轮运输车,沿高淳县双望线从北向南行驶至4km路段时,将一无名男性撞跌于东侧机动车道内,被迎面驶来的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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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运输木材的王某驾驶一辆农用车在前方行使,李某(受王某雇用)驾驶一辆无牌农用车并在后面行使,二人驾驶车辆均超宽行驶。行驶途中,李某驾驶的农用车与迎面驾驶摩托车的张某相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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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王某醉酒后无证驾驶一部轻型普通货车,从甲镇往乙镇方向行驶.行驶至乙镇某村路段时.与相对方向由张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及魏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碰撞,造成张某当场死亡、魏某受轻伤。事故发生后,王某驾车向前逃选六百米后.车辆碰撞到路边的树木后侧翻,致王某及车上乘坐的岑某、张某平受伤(轻微伤)。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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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9年7月18日19时10分许,徐某驾驶一辆QQ轿车沿台州市椒江区枫南路自东往西行驶,途经枫南小区北大门路段的人行横道时,碰撞了自北往南在人行横道线上行走的李某,李某被撞倒在地(造成左股骨下段骨折),紧接着又被沿枫南路自西往东由王某驾驶的桑塔纳轿车碾压而过,致使李某右肺及肝脏破裂大出血,经台州市立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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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背景广东省佛山市曹某驾驶小型轿车沿某路段行驶时,与前方同转向王某(男,78岁)骑驶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曹某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曹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责任比例80%),王某承担次要责任(责任比例20%),双方对事故责任划分无异议。曹某的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王某向曹某和该保险公司提出70万元的赔偿诉求,但未能协商一致,保险公司向佛山市保险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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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报案行为是否属于诬告陷害行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案情]因发生经济纠纷,赵某委托张某向王某追还60000元定金。某日,张某看到李某驾驶着王某的一辆北京现代越野车,在行驶至某交叉口时车停了下来。张某顺势坐到副驾驶的位置上,要求还钱,并且拔掉了车钥匙,无奈之下,王某、李某下车离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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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2005年12月3日14时许,王某无证驾驶严重超载的变型拖拉机,与前方同向行驶的二轮摩托车左侧相刮擦,致摩托车摔倒,造成朱某颅脑损伤死亡。事故发生后,王某驾车逃逸。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一审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2.4万元。宣判后,王某以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期间,王某与原审附带民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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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王某,A县人,有多年驾驶经验。2006年10月3日15时许,王某驾驶面包车,在往A县长途汽车站进出口方向的公共道路上。未注意观察路面交通情况,盲目高速行驶,在距离长途汽车站进出口64米处,车头碰撞相对方向驶来人力三轮车后,车辆继续前进,在距进出口39米处,车头又碰撞相对方向驶来的人力三轮车,相继导致三轮车夫林某轻伤、朱某重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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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3年3月15日晚23时许,王某驾驶装满钢筋的大货车在机动车道上由东向西行驶过程中,由于车上货物捆绑不牢固致使其中一捆钢筋掉落在机动车道中央。10分钟后,同向驶来的张某驾驶的拖挂车先与钢筋发生碰撞,紧接着又与正在横穿马路的李某发生碰撞,致李某重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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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13日.王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在某公司院内临时停车后.王某坐到副驾驶座位上收拾东西时.原审被告陈某坐到驾驶员位置上,顺利扭转该车点火钥匙并启动汽车行驶,撞伤正在院内洗衣服的李某。经马鞍山市公安局事故处理大队认定陈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被告张某系该肇事小型客车的登记车主.2011年1月18日张某在天安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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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28日,原告刘某骑电动车追赶抢夺行人背包的歹徒,由东向西行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铁二中门前时,适逢被告王某驾驶其所有的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与原告相撞,致使原告受伤。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西城交通支队西外大队认定,被告王某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原告为次要责任。后原告被送往武警北京总队第二医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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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3年5月11日7时23分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驾驶浙FC7896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海宁市硖许线由西往东行驶至硖许线广顺路交叉路路口右转弯时,与沿硖许线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往东行驶至该路口的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并碾压,造成被害人李某某死亡、车辆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王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遂向其车队队长电话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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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例】2011年5月29日,李某无证驾驶无牌厢式货车沿231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211省道60公里+480米处驶入逆行,与沿231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此处的单某驾驶的出租车相撞,致单某死亡及出租车乘车人扈某、赵某、张某受伤。事故发生后李某弃车逃逸,后于2012年6月15日被查获。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承担全部责任,单某无责任。李某驾驶的无牌厢式货车是其雇主胡甲、胡乙所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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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本案交通事故死者林某鹏系原告陈月红(化名)的次子.林某鹏之妻罗某琴系原告陈某英、罗某荣的女儿.被告人王某平系小型货车车主.2007年2月12日,被告人陆某有受王某平雇佣驾驶货车行驶,至该市某村路段绕越前方一辆三轮车时,遇林某鹏无证驾驶制动系统、灯光系统不合格的二轮摩托车.在避让过程中,货车车头与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林某鹏受伤经抢救治疗无效,于同年2月17日死亡.林某鹏的丧事由原告陈月红负责操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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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交通肇事后冒用他人姓名报案
并指示他人投案2012年10月20日11时45分,被告人高某套用白某的驾驶证驾驶豫C99208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宜阳县胜利大桥西桥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胜利大桥与滨河路交叉路口时,高某驾车在由北向西的右转弯过程中,与同向行驶的被害人田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后乘坐李某)发生相撞,致田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受伤住院。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