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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霍布斯的自然权利是目的权利(自我保存)和手段权利(独占万物)的矛盾统一体。自然权利在目的和手段上的二律背反,一方面必然产生所有人反对所有人的自然状态,另一方面又必然产生要求克服战争状态、实现永久和平的自然法则。自然权利的这一内在矛盾,通过其自我扬弃,分化为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自然状态中战争与和平、独占与自保的二律背反(正题和反题)和政治社会中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对自然状态的扬弃(合题),构成了"权利的辩证法"。霍布斯的权利辩证法,揭示并影响了现代社会的基本特征:(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对立统一关系。  相似文献   
2.
凌斌 《法制与经济》2009,(17):65-66,71
目前我国管理层收购在实施中存在诸多问题和障碍。本文结合国内管理层收购的实践,分析了我国管理层收购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相关的法律政策障碍,进而从法律和政策层面提出了相应的措施和对策。  相似文献   
3.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是中国-东盟各国经济的合作与发展的客观要求.争端解决机制不仅包括成员国政府之间、成员国政府与另一成员国私人之间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还应当包括成员国私人与另一成员国私人之间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应当建立统一的司法协助体系.  相似文献   
4.
通过对"小肥羊"商标案判决理由的批评性讨论,从法律解释和经济分析两个层面表明,单一适用《商标法》第11条第二款及其隐含的强者通吃的产权进化理论,不仅会与该法第31条包含的在先权利保护规则相冲突,而且可能导致严重的社会福利损失。主张通过法律解释结合《商标法》第9、11、31条的有关规定,依据责任规则处理权利冲突情况下的产权界定问题,可能获得更为公平也更有效率的司法和社会结果。  相似文献   
5.
@@ 法律有一种双重性质(a dual nature),这就是我欲阐释的论点.双重性质论主张,法律必然同时包含了现实的(real)或事实的(factual)维度和理想的(ideal)或批判的(criti-cal)维度.在法律的定义中,事实的维度由权威颁布和社会实效的要素所代表,而理想的维度则可以在道德正确的要素中发现.权威颁布和社会实效都是社会事实.  相似文献   
6.
现代性危机是马克思、恩格斯和托克维尔那代思想家面对的共同问题。托克维尔政治社会学思想的独特性在于:他不是从现代社会本身寻求对现代性危机的症结所在,而是将这一危机的原因、结果以及解救之道放入了几个世纪以来法国乃至欧洲的旧制度传统之中。通过对法国旧制度与大革命之间潜在关联的深入剖析,托克维尔向我们表明,现代性危机的根源在于公民政治空间的萎缩和政治日常实践的缺失。  相似文献   
7.
凌斌 《中外法学》2007,(1):1-20
<正> 要做到十亿人口的国家人人注意遵守法律,依法办事,……根本的问题是……将法律交给广大人民掌握,使人民群众和干部知法、守法……我们最终说了算并不是因为我们一贯正确,而我们一贯正确仅仅是因为我们最终说了算。  相似文献   
8.
普法、法盲与法治   总被引:18,自引:0,他引:18  
历史传统和现实条件的特殊性决定了中国的法治进程具有不同于西方的特点。中国已经从“变法型”法治阶段进入“普法型”法治阶段 ,中国法治的基本问题已经从“变法、法治及其本土资源”的问题变为“送法下乡”的问题 ,普法及法治不是民众与国家权力之间简单的服从与被服从关系 ,它必须走群众路线 ,必须尊重和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及能动作用。为此 ,必须反对脱离中国国情的法治模式和法治精英主义 ,同时需要一种全新的法理学。  相似文献   
9.
凌斌 《中国法学》2012,(6):5-25
法律经济学上的"卡-梅框架",是从法益保护的效果模式出发,对法律规则做出的一个类型划分。其原初结构是以法益的转移自由和定价意愿为标准划分的"财产规则"、"责任规则"和"禁易规则"。通过引入法益的初始归属和限价方式两个新的划分标准,可以增添"管制规则"和"无为规则"两个新的类型,扩展和重构"卡-梅框架"的救济分类和规则结构。这五类规则构成了法律经济学上可供选择的一个"规则菜单"。一个社会在特定领域的规则选择,对应着国家权力干涉社会生活的不同程度,体现了法律背后的观念变化和权力博弈。对于法律救济规则分类与效率比较的理论研究,有助于深化对中国现行法律的学术理解和制度完善。  相似文献   
10.
凌斌 《政法论坛》2013,(5):3-15
法律经济学和新制度经济学共同的理论错误,是将法律的性质误认为一种定价体制,将法治的代价错归为一种交易成本,将法律的边界依照与市场等定价体制的替代关系来确定。究其原因,在于没能在理论上揭示"交易成本过高"与"权利界限不清"之间的内在关联,造成了错误的概念区分。两者其实是一回事,都是因利益分歧产生的"权利争议",而非因价格分歧产生的"市场替代"。法律的规则选择,并非替代市场的权利定价,而是先于交易的权利定界。法律的性质,是权利的定界,而非权利的定价;是利益分配,而非资源配置。法律的利益分配和权利界定,不同于私人主体通过达成契约自愿实现的利益交换,而是公共权威通过规则选择强制安排的利益分配。司法救济的法定价格,不同于市场价格,实质是一种利益分配(和再分配)的司法强制。不论立法还是司法,法律界权都不是简单的校正正义问题,而是分配正义问题。前述理论错误都源自于忽视"界权成本"。法律的边界,不是取决于不同定价体制的边际交易成本,而是取决于不同界权选择的边际界权成本,取决于法律界权的供给需求关系,取决于法律与其他界权体制之间的边际替代率。法律的边界与市场这一定价体制及其交易成本无关,界权成本与交易成本的经济学性质有着本质的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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