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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嫖宿幼女罪从其设立之初到现在,经过十余年的司法检验,不仅显现出立法的自相矛盾,违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而且不能起到保护幼女身心健康的应有作用,对于所谓"嫖宿幼女"的行为完全可以通过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进行规制。虽然贵州习水嫖宿幼女案的司法处理具有适法性,但是该罪在立法上不具有合理性,而且没有存在的必要性,因此应当予以取消。  相似文献   

2.
嫖宿幼女罪中,幼女是儿童、女性和被害人几重颇有意涵的身份集合,从儿童视角、性别视角和被害人视角审视,该罪的立论基础偏离了嫖宿幼女行为性质的本质,进而使嫖宿幼女行为的归罪偏离了其本来的轨道——强奸罪。从儿童视角审视,嫖宿幼女罪背离了"儿童最佳利益"原则,动摇了幼女不具有性同意能力的法律根基,保护的法益漠视幼女个人法益;从性别视角审视,嫖宿幼女罪无视性交易双方能力的不对等,无视嫖宿幼女行为实属性剥削行为的本质,给男性嫖客和卖淫幼女带来不同的影响;从被害人的视角审视,嫖宿幼女罪无视"卖淫幼女"根本上是幼女、是被害人的事实,将"幼女卖淫行为"等同于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行为"。  相似文献   

3.
1997年刑法将嫖宿幼女罪单列出来,拟制"卖淫幼女",并赋予其"性承诺(同意)"能力,导致司法实践对嫖宿幼女罪和强奸(奸淫幼女)罪的认定困难。刑法作为保护社会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取消嫖宿幼女罪,将嫖宿幼女行为纳入强奸罪奸淫幼女的范畴,并以强奸罪的情节加重犯处理,将会全面有效地保护幼女的性权利不受侵犯。  相似文献   

4.
嫖宿幼女罪再思考——一种国际公约的视角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嫖宿幼女罪自其设立之时就在学者中间存有争议,近年来发生的几起影响较大的嫖宿幼女案,更将争论推向社会各界。在这些争论中,更多的意见是废除嫖宿幼女罪,将嫖宿幼女并人奸淫幼女,以强奸罪论处。从国际公约的视角来看,嫖宿幼女罪的罪名确属不当,然而,将嫖宿幼女合并于奸淫幼女的意见也值得商确,事实上也难以实现。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建议废除嫖宿幼女罪,将嫖宿幼女当作强迫幼女卖淫,以强迫卖淫罪论处。  相似文献   

5.
本文从国际公约规定的对儿童“优先保护”与“非歧视”原则的角度分析《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的嫖宿幼女罪,在归纳该罪名出现后所产生的诸多弊端的基础上,提出取消嫖宿幼女罪的建议.对于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交的行为,不管幼女是否同意,不管幼女有无收受钱物,建议对行为人一律按照奸淫幼女罪定罪处罚,以确保儿童获得优先和无差别保护.  相似文献   

6.
嫖宿幼女罪的客观方面分别与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的一部分相重合,可以将该罪归入后两个犯罪中,减少冗余罪名及引发的司法适用中的矛盾和民众的不满。这样处理对幼女的身心健康的法益保护范围不会减少,而定罪界限更加明确。归入两罪后,对强奸罪中嫖宿幼女量刑情节进一步细化,通过刑法修订增设猥亵儿童罪加重的构成要件,能够进一步有效从严打击相关犯罪。  相似文献   

7.
伴随着一些嫖宿幼女案件的曝光,嫖宿幼女罪这一罪名在近几年来引起了广泛的关注,社会各界对此罪名纷纷口诛笔伐,认为这一罪名的存在放纵了犯罪分子,成为相关涉案的公职人员以及权贵阶层的"免死金牌",因此,民间不断呼吁要废除此罪名,将嫖宿幼女的犯罪行为按照强奸罪予以认定。然而,这一罪名无论是在刑事立法还是刑事司法层面,均有其存在的价值。相比强奸罪,嫖宿幼女罪的打击力度更大,震慑效果更为明显。因此,不能为了简单地迎合民意而一废了之。同时,这一罪名也确实存在一些缺陷,应当进行适当的调整,将本罪的保护范围扩大至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更改本罪的罪名以及归类,使相关刑法能够更有针对性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相似文献   

8.
幼女的性法益是现代人权保护的重要内容,但是,中国法律制度尤其是刑法在保护幼女性法益方面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文章希望通过分析幼女性法益的特征、幼女性法益的法律保护标准来检讨中国法律对幼女性法益的保护状况,探讨在废除嫖宿幼女罪以完善幼女性法益的刑法保护的同时,加强对中国社会管理秩序维护的最佳方案。  相似文献   

9.
赵艳红 《中国人大》2010,(15):40-41
2009年,贵州习水、浙江丽水、福建安溪等地发生了轰动全国的"嫖宿幼女案"。全国人大代表、农工党妇女工作委员会主任、中华女子学院女性学系教授孙晓梅建议取消嫖宿幼女罪,一并按强奸罪论处。  相似文献   

10.
禁止儿童性剥削是《儿童权利公约》的重要内容,是《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的核心.但在中国,法律对儿童性剥削的承认和禁止都很不充分,嫖宿幼女罪就是一个例证.因此,应顺应国际公约的要求,进行相应的法律改革,建立反儿童性剥削法律体系,以便更好地保护儿童的性权利.  相似文献   

11.
奸淫幼女罪的现行立法概括了强奸幼女与和奸幼女两种行为。两者在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幼女意愿、主观恶性、社会影响等方面所折射的社会危害性的差异,表明两者适用同一犯罪既遂条件和同一量刑幅度,有违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将奸淫幼女罪分离为强奸幼女罪与和奸幼女罪,使罪刑相适应。  相似文献   

12.
97刑法典中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设置 ,不仅存在立法技术上的缺陷 ,而且也透现出了某些权力本位、短期功利化等立法观念 ,其运行已显现出某些非良性的结果。为追求法的良性品格、完善立法 ,应当取消本罪。  相似文献   

13.
社会管理创新视野下的轻罪刑事政策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宽缓为主,重视轻罪防控以及惩罚犯罪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突出教育改造的理念.现行轻罪刑事政策中存在的对轻罪犯罪分子监禁率过高,社区矫正存在不足,对轻罪犯罪分子重惩罚性,轻教育和复归的不合理因素与社会管理创新要求相悖,应当在立法上明确轻重罪划分,完善现行社区矫正制度,改革管制刑、拘役刑,完善刑事和解制度、建立犯罪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4.
我们的成人社会,没能保护好少女。没有在人身安全上保护好少女。名为“公仆”的官员和名为“为人师表”的公职人员,频频成为伸向少女的黑手。他们丧失了礼义廉耻,猥亵性侵未成年人,仿佛他们从未有女儿或亲人。没有在法律程序上保障好少女。刑法里有强奸罪和嫖‘宿幼女罪,但后者激起了公众的愤怒,因为“嫖宿”之称、量刑标准和实际效能。  相似文献   

15.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安全生产领域最常见的犯罪之一,对该罪的立法虽已取得重大进展,但至今仍存在缺陷,犯罪主体、刑种设置还值得进一步深入研究。再次完善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立法工作,应考虑把单位列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刑种设置上增加罚金刑,并增设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危险罪。  相似文献   

16.
当人们对“嫖宿幼女罪”争议纷纭的时候,我不禁想起一个古老的话题——“良法说”。它是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提出来的,其核心就是强调法的正义性,强调符合正义的法才是“良法”。古罗马的西塞罗也说过:“真正的法是符合自然理性的。它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与其相反者是“恶法”。在法理学中,“良法”、“恶法”是一个久远而又混沌的话题。有时候,“良法”、“恶法”的标准也见仁见智,众说不一。但今天讨论的“嫖宿幼女罪”,却被人们普遍视为“恶法”。  相似文献   

17.
滥用职权罪立法比较与借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都注重通过立法加强对滥用职权行为的惩治。我国滥用职权罪条文设计不合理 ,罪状不明确 ,主体范围过窄 ,刑罚设立不科学。应及时修改立法 ,将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分列 ,明确其特征 ,扩大其主体范围 ,提高其法定刑。  相似文献   

18.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违反我国刑法规定,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侵犯的客体是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正常管理秩序和部队的信誉,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本罪的立法存在两点不足:犯罪行为方式的规定不完善、缺少罚金刑的规定;因此,应该完善犯罪行为方式、增设罚金刑,以更好地防治此类犯罪。  相似文献   

19.
谢治东 《前沿》2010,(11):63-67
从宏观角度考察,现行渎职罪立法存在着诸多缺陷,应该做以下完善:将渎职罪的犯罪主体修改为“公务员”;进一步完善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立法;取消将“徇私”、“徇情”或“徇私舞弊”作为相关渎职罪的一个构成要件的规定,而作为渎职罪从重量刑情节;削减渎职罪中一些不必要的特别条款,以精减渎职罪的具体罪名;重新合理配置渎职罪的法定刑。  相似文献   

20.
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犯罪行为不仅会使国家、人民利益和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而且还严重影响一个国家的政府形象.因此,古今中外历代统治者都非常重视"以刑治吏",以维护统治秩序和社会秩序.通过古今中外玩忽职守罪的立法比较,不仅让我们看到我国玩忽职守罪的立法发展历程,以及立法技术的逐步成熟,同时提出,为了统一理论认识和司法操作,1997年刑法典关于玩忽职守罪的主体范围、罪过形式以及财产损失的计算起止时间等,需要立法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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