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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学界通说认为留置权制度按照权利性质可以分为两类即债权性留置权与物权性留置权。一般认为,对于债权人来说债权性留置权制度的保护功能要弱于物权性留置权制度。但是,笔者认为,学界通说对留置权所作的“二分法”并不周延。本文认为作为通说认为仅具有债权性留置权的法国法中,实际也存在物权性留置权。并且通过比较分析进一步得出并非我们所谓之物权性质的留置权对债权人的担保作用就一定强于债权性留置权等结论。 相似文献
2.
蔡丛丛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2):72-74
不同于质权和抵押权,留置权是一项法定担保物权。我国担保法、物权法、合同法与海商法等法律构造了现行的留置权规范体系,在成立要件上表述不一,导致法律适用的困难。明确留置权的构成要件对认定留置权是否成立及其对外效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3.
留置权的成立条件及具体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程亮生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16(3):33-36
留置权是传统民法中担保物权的一种具体形式 ,它与抵押、质押一起构成了传统民法担保物权体系的主要框架。关于留置权问题的立法在世界各国立法及司法实践中都不一致 ,具体适用中也互有不同。此情况在我国民法中亦然。因此 ,对留置权成立的条件及其具体适用应进行深入探讨 ,以利于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相似文献
4.
陈福胜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4)
不可分性是担保物权的基本特征。留置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学者们大都认为其也具有不可分性。对此,外国立法例也有规定,而我国在立法上突破了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的特点。 相似文献
5.
6.
王润莉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14(2):46-51
我国现行担保法中关于抵押、质押和留置三种担保形式的规定,共同构成了我国现行物权担保制度的核心。然而,在实践过程中,我们发现现行物权担保制度本身存在一些矛盾和不足,有损于其功能的正常发挥。尤其在存续期间的问题上学者之间观点不一,本文论述了我国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应该有存续期间规定的原因及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7.
王爱琳 《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4):60-62
世界各国物权立法的通例是: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式,动产物权以占有为公示方式。而我国现行的动产担保物权有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权、留置权三种。其中动产质权和贸置权均以占有公示为公示方式,动产抵押权以抵押人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为特征,后者因欠缺公示表征,在实践中常常导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尤其是动产抵押权人和善意第三人之间的冲突,笔者认为应当对动产抵押一律采取书面形式成立,并采用登记对抗主义的公示方 相似文献
8.
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权既不同于留置权,亦不同于抵押权,是一种独立的具有物权性质的优先权。实践中在行使该权利时,应注意其应具备的条件,以及正确处理当同该建设工程上存在的其他权利如抵押权、房屋买受人的权利并存时的冲突问题。 相似文献
9.
蔡丽杭 《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11(3)
所有权保留制度的现有权属状态使契约当事人与契约外部第三人极易产生权利冲突,尤其是与不以登记为要件的动产担保物权的权利人之间的冲突,从而引发一系列问题.对此,应从所有权保留与动产抵押之竞合,所有权保留与留置权之竞合,所有权保留与动产质权之竞合三种情况进行探讨,各形态竞合之共同位序应遵循公示公信优先原则、次序同等原则、善意第三人优先原则、法定担保物权优先原则、恶意不受保护原则. 相似文献
10.
王霞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18(3):29-31
我国的留置权适用范围过于狭窄,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对牵连关系应作出宽松的解释。我国的留置权适用范围应该适当扩大,可分为民事留置权和商事留置权,并规定不动产出租人、营业主人的留置权等特殊留置权。 相似文献
11.
王彦斌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3):57-60
<物权法>就留置权的适用范围采取了扩张性的法律设计,同时规定了留置权强大的优先受偿效力.而这种结合并不具备充分的理由.在<物权法>第239条规定的前提下,留置权的适用范围应该进行限制."留置的权利"制度的提出与独立是解决我国留置权立法问题的根本之道. 相似文献
12.
优先权是指特定债权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的总财产或者特定动产、不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对优先权定性不能仅仅从某一方面或某些方面为之,无论是从优先权的起源、历史沿革、各个国家对该权利的立法态度及目前该权利适用的情况等方面考察,还是从优先权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等担保物权相比较分析,及对该权利的价值基础、制度功能等方面进行研究,均可得出优先权是担保物权的结论.科学界定优先权的性质,对于我国建立统一、完善的优先权制度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是解决相关理论困境的基点、我国优先权制度设计的基础及司法实践中解决权利冲突的标尺. 相似文献
13.
杜萱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2,(6):28-31
在海上货物运输活动中 ,经常遇到留置权问题 ,很多国家法律对此都作了规定。我国《海商法》对货物留置权的主要规定体现在该法第 87条和 88条之中。由于规定比较笼统 ,加之海上货物运输关系所具有的复杂性 ,使理论和实践对留置权问题产生了不同理解。本文对海运货物留置权的性质、范围、留置权与诉前扣货、般舶留置权与货物留置权等问题作了探讨。 相似文献
14.
裴建军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16(3):26-28
物权中也有相对性 ,物权相对性产生于物权与债权的相互关系及物权自身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发展变化。一些财产权既非物权亦非债权 ,此由物权中的相对性而产生。认识和探究物权中的相对性在民法研究和立法上都非常重要。 相似文献
15.
孟勤国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5,17(6):66-72
本文指出了传统物权理论内在的逻辑缺陷,阐述了物权二元理论的逻辑原理,并对物权二元理论与传统物权理论在物权客体、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法人所有权上的重大分歧进行了较深入的分析。 相似文献
16.
董学立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4,16(4):36-40
物权的效力由物权的性质所决定,而物权是在法律限制范围内权利人所享有的一种自由。由此可以得出:在抽象意义上物权的效力可表达为自由;在规范层面上则表现为物权相互间的排他效力和物权对债权间的优先效力;所谓物权的支配效力和物权的追击效力以及物权请求权效力,实际上并不能算作物权的一种效力。 相似文献
17.
陈龙业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8,20(3):31-35
留置权的消灭原因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标的物在实物形态上的灭失不必然导致留置权的消灭;混同可以作为留置权的消灭原因,但在留置权与质权或抵押权混同时只有在它们所担保债务同一时方发生留置权消灭的效果;留置权可基于主债权诉讼时效的届满而丧失“胜诉权”;占有的一时丧失并不能导致留置权的消灭;相当“人保”而非“物保”的提出须以债权人接受为必要而消灭留置权;债权清偿期的延缓不能作为留置权的消灭原因。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