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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难”、“执行乱”是不争的事实。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月出台了《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它加强了民事执行的监督,使民事执行问题有所改善。但该规定所谓的监督只是法院系统内部的监督,民事“执行难”、“执行乱”还是没有改变。因此,有必要在法院系统外建立一个强有力的监督机制即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包括监督管辖、监督范围、监督方式、监督程序等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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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民事执行实践中,“执行难”、“执行乱”的现象较为突出,究其原因,除执法的社会环境、执行体制等存在问题外,执行活动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也是重要因素之一。因此,有必要在法院系统外建立一个强有力的监督机制。本文通过对当前民事执行监督现状的剖析,指出检察机关和法院在民事执行问题上的冲突,分析在我国建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法理依据,并探讨了完善民事执行监督机制的相关做法,以期加强民事执行监督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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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执行的法律监督存在立法缺失,导致民事执行中的违法现象比较严重。必须建立有效的民事执行的法律监督机制,规范民事执行程序,这需要通过制定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原则、规范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和方式、建立相应的保障措施来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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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执行需要刑法保障(-)民事执书的强制性决定其需要刑法保障民事诉讼中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义务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立的义务的行为。民事执行行为具有明显的国家强制性特征,我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中规定的直封、搜查、拘留等民事执行强制措施的运用,就是民事执行强制性特征和国家强制权适用的具体体现,但上述民事执行强制措施的运用,并不能最终体现民事执行的强制性和国家强制权运用的完整性,因为国家强制权的完全适用和国家强制性的最终体现需要刑法的保障。刑法作为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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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世界范围看,民事执行的编制方法有如下数种:(1)将民事执行法编列于民事诉讼法中,使之成为独立的一编.如德国、法国的民事诉讼法;(2)将民事执行法编列于破产法中.如瑞士、土耳其;(3)将民事执行分别编列于民法及民事诉讼法中.如意大利,除民事诉讼法第三篇有执行程序规定外,并于民法策六篇第四章规定权利之裁判上保护,其中第二节即为关于强制执行的规定;(4)将民事执行法编为独立的法典,或称为《民事执行法》,或称为《强制执行法》,如日本、奥大利、比利时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事实上,民事执行法的编制方法并不限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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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执行问题一直是困扰司法实践的痼疾,民事案件执行难、执行乱的现状使得民事执行正义难以得到实现。民事执行检察制度是通向民事执行正义的路径,能对民事执行产生强有力的外部制约,其制度的创建既有现实的需要,也有深厚的法理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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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应引入检察监督的呼声很高,但反对意见亦不绝于耳。理论界和司法界对是否应构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存在较大分歧。本文对反对建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主要理由进行了分析,并进一步阐述我国建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以期推动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构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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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我国司法实务界存在的民事裁判“执行难”、“执行乱”问题是不争的事实。该问题存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民事执行缺乏完善的监督是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因此,有必要建立一个强有力的民事执行外部监督机制,即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但是,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不仅要考量其必要性,而且要考量其障碍性、可行性以及具体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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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世民 《中国律师和法学家》2007,3(6):13-18,39
民事执行主体,是指在民事执行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频繁参与民事执行活动的主体主要是执行法院、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民事执行各主体的利益需求是多元化的利益驱动集合体。民事执行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是从计划经济转轨到市场经济并由司法介入的社会利益再分配。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大审判、小执行格局,以缓解当前的执行难问题。并对执行调查权进行技术改革,达到执行主体之间的利益状态趋于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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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能动履行民事执行监督职责,对于监督、支持法院依法规范文明执行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对全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案件的总体情况进行梳理,可以发现民事执行监督工作存在依职权监督比例畸高、能动履职亟待规范,个案监督数量庞大、类案监督明显不足,瑕疵类问题监督居多、深层次违法监督不足,各地发展不平衡、上级检察机关对下指导有待加强等问题。为此,应当准确把握依法能动履职的着力点,充分发挥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效能;准确把握精准监督的内涵和外延,不断提升民事执行监督总体质效;准确运用数字化思维方式,实现大数据赋能民事执行监督工作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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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是民事审判活动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其监督工作更是民事执行能够有效实施的保障。本文通过分析制约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主要原因,以期提出几点关于检察机关如何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建议,从而为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顺利开展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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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能力建设涉及的因素较多,但民事执行机构的改革是民事执行能力建设的重要一环。现行民事执行机构的设置模式存在理论逻辑不清、内部分权制约乏力、上下统管体制不畅、审级监督缺位等诸多问题,直接限制了民事执行能力的提高。本文从有利于提高民事执行能力的目标出发,提出了民事执行机构应设在法院,民事执行机构应保持独立,民事执行机构的职能应定位为执行实施,执行裁判机构应当另设,裁判权行使的对象只能是执行争议,且执行机构实行上下统一领导,而裁判机构则坚持审级监督的改革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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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行使民事执行监督权,如何利用民事执行监督来达到缓解执行中存在的“执行难”、“执行乱”的问题,一直是检察机关迫切需要研究和探讨的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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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化解"执行难"和"执行乱"的有力制度设计。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确立了法律依据,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远未建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应当着重围绕监督范围、方式和具体程序来合理建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方式主要包括抗诉、发出纠正违法通知或者检察建议、提出暂缓执行建议以及加强执行责任追究等。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借助人大、政协及社会舆论监督制度来防范检察监督权的滥用问题也应当是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必然命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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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确立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机制,但并没有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具体程序、方式等问题作出规定,影响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实效。笔者就检察机关如何对法院民事执行中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进行有效监督予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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