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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合作背景下,为了完成行政任务,行政机关被赋予行政形式选择自由,行政手段和组织形式日益多样化。行政形式选择自由理论具有一定法理基础,也有一定法律界限。行政形式选择自由理论对促使行政法变革和新行政法诞生有着重要的行政法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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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形式选择自由是德国法中一个古老的问题。相关学说随着时代变迁而不断发展,先后经历了"国库行政"和"行政私法"阶段,现今又受到"新行政法学"的影响。各派学说交锋的核心始终集中于行政形式选择自由存在的前提以及应受到何种限制两大问题。目前,行政形式选择自由已被德国学界普遍认同,且将合宪性作为其存在的基本前提之一。而在法律实践中,立法者和行政者均享有行政形式选择自由,当行政者选择以私法形式完成行政任务时,除适用私法外,还需受到公法之补充适用。行政形式选择自由学说对正处于转型期的我国行政法亦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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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行政活动方式的开发性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法解释学框架之下的行政行为形式理论具有制度化、衔接性和储藏性功能,主要服膺于司法审查、程序控制和权利救济。在现代行政任务膨胀的背景下,传统行为形式理论险象环生,特别是其对行政实体政策面向的关注严重不足。因此,对传统行为形式理论的第一个提升应当是法政策学框架下的规制工具及其选择理论。公法学者对此义不容辞,因为他们掌握公法理论和规范架构,可以补足纯粹规制工具描述的价值基准和规范框架。现代行政活动方式的理论构造应当包括一个基点(传统行为形式理论)加三个理论提升(规制工具理论、行政过程论和行政法律关系论的塑造)。行政活动方式理论的新构造可以透视现代行政法学研究的新增长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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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中公私协力问题在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等地都有相当大的发展和相当精深的研究。当前公私协力行为在我国大陆行政实践中也广泛存在,然而我国大陆行政法学者的关注却很不够,理论研究严重滞后于现实发展的需要。从实现给付行政的国家任务入手,可以从宏观上把握公私协力所处的时代背景和所秉持的行政法理念。公私协力中的行为形式选择既是重要的理论问题,也是实践中无法回避的问题。公私协力行为也对传统行政法学构成巨大的挑战,理应获得足够的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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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实现给付行政任务的公私协力行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行政法中公私协力问题在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等地都有相当大的发展和相当精深的研究。当前公私协力行为在我国大陆行政实践中也广泛存在,然而我国大陆行政法学者的关注却很不够,理论研究严重滞后于现实发展的需要。从实现给付行政的国家任务入手,可以从宏观上把握公私协力所处的时代背景和所秉持的行政法理念。公私协力中的行为形式选择既是重要的理论问题,也是实践中无法回避的问题。公私协力行为也对传统行政法学构成巨大的挑战,理应获得足够的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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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控制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是行政法的核心课题之一 ,它需要行政、立法和司法等诸机关协力合作 ,其中司法控制是核心环节。在分权体制下 ,法院依据越权无效原则和实质行政自由裁量权与形式行政自由裁量权权限的区分理论 ,采用越权审查和滥用自由裁量权审查的方式 ,重点对外部的具体的自由裁量行政行为进行司法控制。目前 ,由于我国法院没有法律解释权、判例无约束力、地位不独立等原因 ,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控制尚待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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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不仅在实体上享有行政自由裁量权,在程序中也有裁量的空间,程序中滥用自由裁量权也成为可能,如行政机关在行为的方式、步骤、顺序选择上不合理;行政权的拖延行使等。行政机关在程序中不合理行使裁量权是由多方面因素导致的:立法规定模糊、执法人员素质低、监督机制不健全。控制行政机关滥用权力一直是行政理论和实务界不变的主题,为此可以从立法、司法、社会、自身等角度进行控权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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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状态,既关系到行政职权的实现,又关系到行政相对人权益的实现。对于这样一个至关重要的行政行为理论乃至于行政法治理论问题,我国学界和实践界至今还是一个空白。基于此,本文从行政行为生效法律形式的疏漏、行政行为生效法律形式的意义、行政行为生效法律形式的内容构造等方面作了较为系统的探讨,认为生效的行政行为是已经完成的行政行为、是已经批准或者备案的行政行为、是已经送达的行政行为、是已经受领的行政行为、是已经完成了救济程序的行政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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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我国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针对具体的行政行为所自主做出的公正合法的行政行为的权利。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提高行政机关工作效率的重要途径,也是宪法和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职能。但是行政自由裁量权不是一种无限权力,需要相对完善的监督和制约机制。本文通过对我国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有关问题的分析,就如何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自由裁量行为进行了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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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自由裁量基准质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自由裁量基准是近年来我国行政法学界和行政法治实践关注的热点,其在理论和实践中似乎都已趋于成熟.然而,这一命题存在重大理论误区和实践困惑:作为基准的规则将裁量行为变为羁束行为,将外部行为内部化,将行政个案处置抽象化,将行政权利变为行政义务.基于此,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还是应当回归到法律原则中来.传统的自由裁量权控制原则如比例原则、重大事实的误认无效原则、正当目的原则和平等原则等都是有用的.在此基础上我们亦可以建构一些具有我国特色的裁量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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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当代世界各国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实践中运用最为广泛、最为频繁的权力,已成为现代行政权力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既是对行政人员理智和良知的肯定,也是对其能力与德性的挑战和考验,其合理使用既有赖于法律程序和组织制度建设的改善,更有赖于公务员个体伦理自主性基础上的负责任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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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量基准的制定和实施虽然是行政机关主导的,是行政自制理论的体现,但仍需遵循立法者的授权本意以及接受法院对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行政裁量基准的制定以及法院在对行政裁量性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时,比例原则的作用不可或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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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专家学者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内涵界定莫衷一是,比较流行和普遍让人接受观点认为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对某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或实施要求没有明确的规定,或虽有明确规定,但留有一定自由行使职权的幅度,由行政主体依照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则,结合具体精形自行判断并做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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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干预的边界止于何处,学术界众说纷纭。基于消费者选择权对政府干预边界进行的解释是一个新的学术尝试。消费者的选择权可以分为三个层次:完全选择权、限制性选择权和无选择权。消费者选择权的实现程度是政府干预权力边界的表征。消费者具有完全的选择权意味着政府应远离微观市场,消费者具有限制性的选择权意味着政府的监管以及反行政垄断的任务,而在消费者无选择权的情况下,政府干预就没有边界。保障消费者在出租车市场中的选择权,一方面要培育新的竞争主体,另一方面要多用法律工具和信息工具,慎用经济工具和行政工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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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司法变更的理论基础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现代法治国家 ,行政自由裁量权已成为行政权的重要特征和发展趋势 ,而对行政自由裁量权最有力和最有效的监督是司法监督 ,在我国体现为人民法院通过行使司法变更权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监督。我国行政诉讼法第 5 4条的规定 ,为司法变更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司法变更行为是司法权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完全审查。本文拟从法治主义、权力分工与制约、司法自治原理的视角对司法变更行为的存在给予理论上的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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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国家与社会,城市化进程的迅速发展需要与之相匹配的城市法律理论,但在现有研究中,城市并未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尤其是行政法概念而存在。由于缺乏主体地位以及内部行政组织的单一化,法律意义上的城市实际上处于隐匿状态,对此,需要从组织法视角切入,在行政组织多样化和行政权力自治化两个方面加以重构,以构造一个主体化的城市。在这一过程中,借助对城市权力问题和公共自由的思考,行政组织及其相关法律理论也需要进行更新和再造。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