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03 毫秒
1.
阿伯特案是美国最高法院在国际家庭法领域审理的第一案,也是后伦奎斯特时代法院纯粹解释私法条约的第一案。该案意味着含有目的解释的善意解释和扩张解释方法在21世纪的复活,推翻了除非存在约文歧义才可使用补充资料于条约解释的做法,对于统一美国法院条约解释方法,指导低级法院处理条约案件具有重要意义。该案认定父母一方对于儿童离境的否决权构成海牙公约下的监护权,有助于实现海牙公约阻止并避免儿童被国际诱拐的目的,这对于海牙公约的统一解释和一致适用来说,其影响也不可估量。  相似文献   

2.
统一实体法规范是国际条约中直接规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统一实体规范是否属于国际私法的范围,各国学者历来存在分歧。英美法系国家的国际私法学说认为国际私法就是冲突法,但他们也认为关于民事案件管辖权的范围和外国民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规范,应该包括在国际私法中。而大陆法系一些国家特别是法国,则把国际私法作很广义的理解,认为它除了冲突规范外,还应包括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国籍和管辖权规范。近年来,也有些法国国际法学家主张国际私法也应包括统一实体法。德国的国际私法学说一直认为国际…  相似文献   

3.
目前,统一实体国际条约可以成为涉外民事关系准据法的观点在国际私法学界盛行,但统一实体国际条约并不满足准据法的两大构成要件,它的适用既无须冲突规范的指引,也不能无须缔约国的转化或纳入行为而直接赋予涉外民事主体以权利和义务。统一实体国际条约在仲裁实践中的适用只是作为裁决所需的实体规则,不能作为构成准据法的证据。诸如《销售合同公约》之类的统一实体国际条约的适用具有自身的条件和步骤,不宜作为准据法。  相似文献   

4.
"附属物永随主物"早己确立为国际法的一项原则。基于领土条约中涉及的"附属岛屿"条款的解释与岛礁主权归属存在密切关系,不当的解释会严重损害当事国的领土主权,在国际司法、仲裁和国家实践中,确立了地理、政治、历史和有效控制等判断基准,但是,在适用中过于专注条约文本表达的精确性及相关嗣后实践和实际控制,而忽视了条约解释采取的基本方法及法律效果。中日钓鱼岛争端也涉及《马关条约》第2条规定的"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条款,以及《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国际条约的解释问题。无论从历史还是行政管辖的标准来看,钓鱼岛都是台湾的附属岛屿,且为日本于1895年先行秘密窃占,然后利用《马关条约》涵盖条款,采取隐含的方式从中国割让所得。为使在今后的政治谈判中能够做到有理有据或防范司法诉讼,我国应加强对相关条约的解释规则的研究,并进一步收集相关历史文献、地图和管辖依据,同时强化对钓鱼岛主权的宣示行为。  相似文献   

5.
张卫彬 《法学研究》2015,(2):192-208
领土主权属于一国的根本问题。由于部分领土条约相关条款过于原则或模糊不清,当事方会产生条约解释上的国际争端。通常,国际法院依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32条规定的解释规则进行阐释。但是,领土条约具有与一般条约不同的特性,这一特性也决定了其解释方法的特殊性。条约解释与争议领土主权的归属存在密切关系,不当解释会严重损害当事国的领土主权。正是出于此顾虑,国际法院过于严格遵照条约文本语言表述的精确性,但在司法实践中又出现一定的矛盾与反复,甚至在个案中弱化条约解释的价值,转而以有效统治作为判案的法理依据。国际法院的做法动摇了国际社会相关当事方将领土争端提交国际法院,采取法律方式解决纠纷的信心,值得关注和深入研究。  相似文献   

6.
WTO协定在应对环境贸易争端和人权贸易争端时的贸易价值优先取向加剧了国际法的"碎片化"和"不成体系"问题。为克制和应对国际法的"碎片化",促进WTO协定与多边环境和人权协定的规范整合,《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3)(c)条可作为整体解释方法的条约依据运用于WTO协定的司法解释中,但这需要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条约"解释"和条约"适用"做出革新的认识,将整体解释方法作为自治的条约解释方法在人权和环境贸易争端中适用,而不是陷于第31(3)(c)条所述之当事国为"条约当事国"还是"争端当事国"之争。  相似文献   

7.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3条(c)项在澄清条约模糊、填补空白的同时也留下了诸多疑问:哪些规则具有相关性?"适用于当事国间关系的"这个短语是否对可以适用的国际法规则的范围具有限制性作用?是否是指条约解释之时处于生效状态的国际法的全部?因此,对第31.3条(c)项立法沿革、用语含义以及相关国际司法实践的探究,对于深入了解国际条约解释规则作用的机理具有积极意义。对时际法性质的理解是审视第31.3条(c)项的一个必要前提。条约解释通常难免借助于其后的相关新条约。  相似文献   

8.
(一) 国际私法统一运动发展的三个阶段早在一八四五年,美国国际私法学者斯托里第一次在其著述中表达了统一各国国际私法的愿望,而真正开始将这一愿望付诸实践的则是意大利政治家暨法学家曼奇尼。在曼奇尼的倡导和影响下,意大利政府曾先后两次企图发起制订多边条约的国际会议;美洲大陆的秘鲁政府也曾召集拉丁美洲数国代表,签订了关于国际私法诸问题的利马条约。但是直到一八八九年,根据阿根廷和乌拉圭两国政府的提议,美洲国家再次集会,才在乌拉圭首都蒙得维的亚第一次通过了关于国际民法、国际商法和国际诉讼等九个条约。蒙得维的亚条约的诞生,标志着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的开端。纵观近百年来的国际私法的统一化运动,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  相似文献   

9.
1997年7月1日,香港将回归祖国的怀抱。香港的回归开创了国际外交史上的里程碑,亦为国际法的发展提供了新的经验。关于香港问题的三个不平等条约在国际法上无效条约在国际法上是指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的国际书面协议。它是确立相互权利和义务的一种法律行为。凡有效的条约对各当事国具有法律效力,必须由该国善意履行。对以侵略战争所摄取的结果而缔结的条约,由于该战争的性质是非正义的、非法的,“非法行为不产生权利”,因此,这种以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所强加的条约是无效的或可废止的,并在国际法的理论和实践中得到了明证。19…  相似文献   

10.
吴晓晖 《法治研究》2011,(12):30-38
本文旨在对如何正确认识、解释和适用中国单方面承担的"超常规义务"(WTO-plusobliga-tions)的问题提出法律分析和政策建议。10年前,当中国接受WTO多边贸易规则并加入WTO时承担了大量多边贸易规则之外的"超常规义务"。10年来,DSB(WTO争端解决机构)解释和适用"超常规义务"时一味采取的严格的字面解释方法,其得出的结论往往不符合WTO协定的目的和宗旨,不利于维护WTO多边规则的统一性。运用该方法推导出的裁决不仅不符合非歧视原则,而且加剧了中国在WTO协定下权利和义务的不平衡性,造成对中国的单方面歧视越来越严重。笔者主张,在涉及中国"超常规义务"的WTO贸易争端案件中,我国政府和法律界应敦促DSB尽可能采取国际法上的限制解释(restrictiveinterpretation)的方法。这一条约解释方法是基于平衡争端一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公平考量,也有利于维护并促进WTO多边规则体系的完整性和统一性。更为重要的是,对中国承担的某些"超常规义务"作限制解释有利于实现WTO协定的整体目的和宗旨,有利于创造一个规则统一的、所有成员享有平等地位和有利于公平贸易的多边贸易体制。  相似文献   

11.
董念清 《中国法学》2020,(1):184-201
条约的适用是国际法上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国内法院在司法审判中必须面对的实践问题。1929年《华沙公约》建立了强制性适用原则,只要是公约定义的国际运输,必须适用公约。这一原则被其后包括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在内的国际航空私法条约予以继承和保留,成为国际航空私法条约的鲜明特色。以《华沙公约》为代表的国际航空私法条约,其适用并未完全遵循国际法传统的条约适用理论,当事人国籍国是否批准条约并不是适用的前提条件,而是取决于航空运输合同所确定的始发地点和目的地点所在的国家是不是公约的缔约国或当事国,并以此为基础,建立起国际航空私法条约自身不同于其他国际法条约的适用理论和规则体系。"地点标准"是《华沙公约》适用的核心标准,其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条约适用的一般理论,是对条约适用一般理论的发展,是条约适用上的重要创新。司法实践中,应抛弃固有思维,从条约文本规定出发,才可避免法律适用上的错误。  相似文献   

12.
Buga  Irina 《荷兰国际法评论》2022,69(2):241-270

Conflicts between treaty and customary norms are endemic to international law and are increasingly frequent. Yet there is nothing automatic or mechanical about interpreting and resolving such conflicts, which require a high degree of contextual sensitivity. Their identification and interpretation test the limits of the rules of treaty interpretation as codified in the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particularly where treaty modifications by subsequent customary law are concerned. This article endeavours to sketch how the latter phenomenon occurs, and the interpretative and evidentiary challenges involved—many of which remain underexplored. The analysis begins with the identification and interpretation of newly emerged customary norms, before delving into the process of determining their treaty-modifying potential. This involves the side-by-side interpretation of the pre-existing treaty and the customary norm to assess whether there is a genuine incompatibility that cannot be resolved through harmonious interpretation. The final inductive step is to ascertain the parties’ consent to displace the treaty norm in favour of the customary norm, subject to certain crucial requirements. Against the backdrop of the organic and continuous interplay between treaties and 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 these interpretative and evidentiary steps serve to ensure that the parties’ intention remains paramount.

  相似文献   

13.
“The parties can only choose facultative legal norms,” “the parties of all foreign-related civil and commercial cases may agree to choose Chinese law as the applicable law governing their legal relationship,” and “the applicable law to the contract chosen by the parties shall not avoid the mandatory provisions of Chinese law” —such viewpoints that have substantial influence among the theorists and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s of Chinese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are actually based on misunderstandings of Chinese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It is a task of the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community of China to eliminate such misunderstandings, hence facilitating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Chinese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相似文献   

14.
司法解释权:理论逻辑与制度建构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应当按照一定的原则创造性地解释和适用法律,这是现代法学理论在法律解释问题上的主导观念。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家在立法上赋予法院或法官解释法律的权力。司法解释构成了司法过程中的一项基本作业。作为特定制度结构下的集体智慧化的产物,司法解释权由最高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具有正当性和现实合理性。建国后沿袭下来的我国司法解释权制度存在着一系列明显的缺憾。处于传统向现代转型的当代中国,正日益面临着发展和创新司法解释权制度的历史重任。重构我国司法解释权制度的总体思路是:在正确界定不同审级法院职能分工的基础上,促进最高人民法院功能由司法审判向法律统一适用转变;按照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树立司法解释在法律适用上的应有权威;从法律解释的内在规律出发,建立科学合理的司法解释规则体系。  相似文献   

15.
从当今各国准据法确定的立法与司法实践看,尽可能地采取客观中立的态度限制法院地法的适用范围以实现案件判决结果的一致性是发展趋势,但基于法院地法适用的实践以及国际私法的法价值目标,适用法院地法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具有重要价值。因此,对于涉外非婚同居财产纠纷的法律适用而言,由于该涉外民事关系的自身特殊性,以及解决相关冲突规范可能存在的连接点不周延和实现国际私法实体正义的需要,法院地法的适用在涉外非婚同居财产案件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相似文献   

16.
陈卫佐 《法学研究》2013,(2):173-189
法院地国家国内法中的冲突规则和已对该国生效的国际条约中的冲突规则同属该国国际私法的渊源。多数国家的国际私法制定法均有优先适用国际条约中的冲突规则的规定,但其国际私法分则对国际条约中的冲突规则的处理方式则主要有三种不同的立法模式。在裁判涉外民事案件的实践中,实体法解决办法有别于冲突法解决办法,仅在案件不符合国际统一实体私法条约的适用条件的情形下,才能依法院地国家国内法的冲突规则确定准据法。涉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已对法院地国家和其他缔约国生效的国际条约并不等于选择了合同准据法。而如果涉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了尚未对法院地国家生效、但已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其他国家生效的国际条约,则只能视为对无法律约束力的“非国家规则” 的选择。由于“程序问题适用法院地法”,涉外民事案件的程序事项既不适用冲突规则,也不适用实体私法规则。法院地国家国内法的冲突规则不会同国际条约中的国际民事程序法规则发生抵触。  相似文献   

17.
尚清 《行政与法》2004,(10):117-120
法律全球化的趋势及我国入世时的承诺要求我国国内的法律制度必须与WTO规则相衔接。由于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严重滞后于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需要和时代的发展,再加上目前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国际私法的立法问题,因此在涉外民商事审判实践中,有关司法解释处于独特的地位。本文在对我国国际私法司法解释的价值及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国际私法司法解释体制的建议。  相似文献   

18.
林惠玲 《政法论坛》2021,(1):150-160
近年来部分国际投资协定的缔约方采取限制适用范围、强调缔约方对条约的充分解释权、非争端缔约方参与等条约控制机制,由让渡隐身转向最大限度地控制ISDS的过程和结果,对公私利益进行再平衡.中国在中澳FTA和中加BIT中的最新实践体现其顺应潮流加强条约控制的缔约态度和缔约创新.在今后的缔约实践中,中国引入条约控制机制须注意设置...  相似文献   

19.
沈子华 《河北法学》2020,38(1):68-79
条约是公认的国际法,许多国家在司法实践中都将条约作为法院裁判案件的适用依据。但在我国,宪法并未规定条约在其中的地位,条约主要是立法转化适用而不是吸纳适用,其也不是行政诉讼案件的适用和参照依据。因此,有必要构建法院解释条约的机制,明确法院解释条约发生的条件,同时建立参照条约的个案解释方法,法院在个案审理中可以直接以非人权条约为适用依据来裁判案件,援引人权条约或者参照条约进行论证和说明理由。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