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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58 毫秒
1.
王保树 《中国法学》2012,(1):106-116
现行公司法上,公司法律形态存在着结构性问题。有限责任公司虽属封闭公司,但没有涵盖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而股份有限公司却容纳了公开公司和封闭性的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这种结构导致了封闭公司适用不同规则,公开性股份有限公司、封闭性股份有限公司适用同样的规则。公司法改革的取向是整合封闭公司资源,重塑有限责任公司形态,涵盖所有封闭公司,并使股份有限公司仅具有公开公司特点,不再涵盖发起设立的公司。在此基础上,同一法律形态的公司适用同样的规则,以利公司法现代化。同时,实现公司法体系一元化,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并轨,这是重塑有限责任公司形态的应有内涵。  相似文献   

2.
刘斌 《当代法学》2021,35(2):105-114
公司类型应当作何调整,系当前公司法结构性修改中的重大争议事项,不但关涉公司法的规范体系,也存在巨大的社会溢出效应,由此决定了纯粹规范研究难以提供充分论证,应当同时关注其社会经济效用.从规范视角观之,公司类型重构的基础在于类型边界的妥当界定,而公司类型差异的核心在于公司法上强制性规则的设定和任意性规则的间隙填补机制,故而应当超越纯粹的概念之争,建构差序规制的公司类型谱系.从社会经济视角观之,公司类型重构兼具经济制度层面供给侧优化改革的内核诉求,存在明显的制度惯性、路径依赖和重构成本,应当以优化法律制度供给为基调.公司类型重构的核心在于建立差序规制的公司类型格局,并着力提供精当的配套公司规范供给.应当以股份转让的自由转让为公开性的判断标尺,以封闭股份公司为模板建构基准性或典型的公司类型;在封闭股份公司的基础上规定公开股份公司的规则,以及进一步的上市公司特别规则.此外,为了完善公司类型的规制体系,填补组织类型间隙,立法上应当增加合同公司类型.  相似文献   

3.
公司法立法结构关乎公司法的立法质量、成本以及公司运行效率。我国采用统一公司法的立法模式,以有限责任公司为目标公司,并以股份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衍生品。这种立法结构扭曲了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相互关系,造成了在法律解释和适用上的诸多困难。在未来修改公司法时,我国应以股份有限公司为目标公司,以有限责任公司为其例外,重新构建公司法的结构。  相似文献   

4.
民商合一立法体例下,在公司法规范存在缺漏时,基于《民法总则》第134条第2款,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则即可适用于公司决议纠纷。然而,行为法规则无法回应公司决议的团体性,也与组织法的原则和价值相矛盾。法律行为制度以契约为原型,其规范重心在意思与表示的一致及双方意思表示的一致。公司决议制度则调整公司意思的形成,亦即部分成员或机关成员的意思如何成为公司的意思从而约束全部。公司决议本质是"公意",而非"合意"。决议只有在符合公司法与章程规定的程序与权限时,方被评价为公司意思。公司决议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应由公司法专门调整的必然性。故对公司决议,公司法有规定的,当然应适用公司法;公司法未有规定的,应先根据公司法的精神与原理进行法律解释和漏洞补充,避免动辄向民事行为法逃避,对公司决议削足适履地适用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则。  相似文献   

5.
公司以它独具的责任形式受到各国青睐。但在现实社会中,由于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现象不时发生,各国立法或实践纷纷引入公司人格否认理论,对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加以修正。修订后的我国《公司法》也引入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但仍须进一步明确其责任主体、完善举证责任的归属、并以列举的方法规定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各种情形。  相似文献   

6.
叶林 《法学研究》2020,(3):61-81
股东会决议无效是公司法上的特殊现象,在立法上宜做缜密细致的特别规定。然而,公司法和“公司法解释四”表述简约,在决议无效判断标准上诱发众多理论和实务分歧。我国就股东会决议效力规制,经历了从英美法向大陆法模式的转型。前者以1993年公司法第111条为代表,关注对股东会决议实施的控制;后者以公司法第22条为核心,强调对股东会决议形成的控制。在现行法下,对股东会决议无效规则的解释,不应采用概念法学分析路径,不宜搬用法律行为规则或侵权责任法的分析路径,应当尽力回归公司法解释路径,也即,斟酌公司关系的安定性、决议形成的程序性和效力控制的时间性,达成维护公司关系安定性与消除决议违法性的双重目标。在认定股东会决议违法无效时,应当从决议无效的本质出发,重视决议无效与撤销规则在适用中的交叉和互动,将违反公司本质、违反公司民主参与规则、违反强制性规定和违反公序良俗,作为股东会决议无效的一般法定事由。  相似文献   

7.
公司交互持股要论--写在新订《公司法》颁行之际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飞 《法律科学》2006,24(3):122-132
诸多方面的原因催生出了公司交互持股现象,其自身价值及其多重影响随即给现行法律制度提出了全方位的挑战。新修订的《公司法》忽略了针对交互持股的相关规范。我国公司法应借鉴各国的立法经验,分别对公司间的横向交互持股和母子公司交互持股在持股比例、表决权限制、通知和公告义务等方面做出法律规制,以期发挥交互持股的积极作用,抑制其消极后果。  相似文献   

8.
实质意义的封闭公司不仅指美国法中的封闭公司,还应包含英国法中的私人公司和大陆法系中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对法律规范强制性和任意性的判断及分类,有利于完善对于封闭公司内部治理的公司法调整。各国立法实践表明,封闭公司的特殊性越来越来得到关注和重视。封闭公司内部治理的重点及强制性法律规范基本上放在股权的行使和股东关系的安排和处理等方面,而在机关的设置、职权的划分与配置、与股权行使无关的议事方式、程序和规则等方面应当安排更多的任意性规范,赋予投资者更多的选择自由。我国封闭公司内部治理的公司法调整有待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9.
公司瑕疵设立的法人格规制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房绍坤  王洪平 《中国法学》2005,5(2):104-116
公司瑕疵设立是公司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各国对公司瑕疵设立的法人格规制主要有三种形式,即公司法人格之维持、公司法人格之否认与公司法人格之扩张。我国公司法应当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建立科学、合理、完备的公司瑕疵设立的法律调控机制。公司法对公司瑕疵设立的法人格规制,应当遵循“原则维持、尽量补正、例外否认”的立法原则。  相似文献   

10.
李玉福 《政法论丛》2010,(5):F0003-F0003
公司法是舶来品,在以权利本位作为理论基石的西方法律思想的导引下,公司法作为市场经济社会最重要的市场组织法律形式,公司法首先是以确认各类公司主体的法律权利作为立法主旨的。因此,以股权为核心的公司法上的权利体系构成了公司法律规范的主要内容。学者研究公司法更多的聚焦点也在于各类公司法权利的保障层面。但是,  相似文献   

11.
我国修改后的《公司法》第152条对股东代表诉讼作了规定,这是我国公司法的一大进步,但对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究竟处何地位并未走出明确规定。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亦为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最高院也无成文解释,各地高院在司法实践中有自己的指导性意见,但司法实践中的确实存在认知不一、裁判不同的情况。由此可见出台相关解释,统一界定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对于司法实践的必要性。本文以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体系为基础,对此问题进行分析,试图提出合理的建议。  相似文献   

12.
随着《立法法》修改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如何完善立法授权制度已成为法学界密切关注事项。鉴于现行立法授权制度存在着规范内容不周延甚至前后矛盾、仅对授权主体与多元被授权主体作出残缺不全的规范、绝对法律保留事项范围过窄等问题,修改《立法法》有关立法授权内容时,需要从改变分散规范模式为单独设章的集中规范模式、全面系统地规范各种立法授权主体和多元被授权主体、进一步扩大绝对法律保留事项范围等方面作出完善。  相似文献   

13.
论公司正义     
《现代法学》2017,(1):56-75
我国应该借鉴合同正义原则的经验,在公司法中引进公司正义原则,使其成为与公司自治相并列的基本原则。该原则应以"法理阐释"的方式存在,无需在公司法总则中作出明文规定。公司正义既包括分配正义,也包括矫正正义;既包括实体正义,也包括程序正义。公司是多方参与者不同利益交汇的平台,引入"利益关系"的概念有利于厘清公司各参与方的利益冲突。公司法需要沿着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不同路径,结合利益衡量方法,对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作出恰如其分的规范。公司正义的含义具有模糊性,但有利于其弹性适用。这需要法官借助法律解释方法来妥当地适用现有公司法条文,也需要法官借助利益衡量等方法来填补法律漏洞,创造性地适应社会对法律的需求。公司自治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但没有制约的公司自治会导致不正义。法官需要借助公司正义原则对公司自治进行制衡,但是应该采取谨慎而节制的态度。  相似文献   

14.
为保护公司、债权人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现行<公司法>第16条、第105条和第122条对公司提供担保的决定程序、决定主体和决定权限作出了规定.从整个公司立法的担保法律制度体系来看,<公司法>第16条是规制公司对外担保的核心条款.但是,关于该规范的理解与适用,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存在着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观点.有学者坦言,...  相似文献   

15.
公司法修订的基本目标与价值取向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赵旭东 《法学论坛》2004,19(6):11-15
公司法修订的目的在于建立和发展符合中国现实需要的先进公司法理念和制度。公司法修订应通过对当事人行为的规范和对公司内外法律关系的调整,鼓励投资,促进企业发展和公司繁荣;应给予公司法正确的定性和定位,对其强制性和任意性加以合理界定;应关注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协调三者之间的关系;应梳理整合现行立法,以统一的公司法对所有公司企业予以法律调整。  相似文献   

16.
保护作品名称在各国都获得认可,但究竟以著作权法,还是以商标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各国有不同的做法.本文通过对作品名称保护的不同法律模式的利弊分析,认为我国保护作品名称的法律模式宜采多种法律共同保护的模式,不宜单独立法或者仅以某一种现行法采保护.  相似文献   

17.
电子商务的立法活动正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展开,开始建立起电子商务法律规范的基本架构.由于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所导致的法律规制一体化将首先表现为各国在立法时遵循基本一致的基本原则,并在其指导下建立起广泛适用的法律规范体系.目前适于世界各国的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原则尚未建立起来,各国和各有关国际组织在其立法活动中遵循着一些主流原则,它们作为普遍适用的基本原则的雏形正在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并且也为基本原则的最终建立奠定了必不可少的基础.所谓主流原则,尤其是其中的一些影响力较大的特别原则可以归纳为促进和规范原则、技术中立原则、功能等同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和合理性原则等五个方面.  相似文献   

18.
电子商务的立法活动正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展开 ,开始建立起电子商务法律规范的基本架构。由于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所导致的法律规制一体化将首先表现为各国在立法时遵循基本一致的基本原则 ,并在其指导下建立起广泛适用的法律规范体系。目前适于世界各国的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原则尚未建立起来 ,各国和各有关国际组织在其立法活动中遵循着一些主流原则 ,它们作为普遍适用的基本原则的雏形正在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并且也为基本原则的最终建立奠定了必不可少的基础。所谓主流原则 ,尤其是其中的一些影响力较大的特别原则可以归纳为促进和规范原则、技术中立原则、功能等同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和合理性原则等五个方面。  相似文献   

19.
公司取得自己股份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公司取得自己股份是指公司取得并持有了自己发行在外的股票。世界各国对公司取得自己股份问题主要分为两种立法模式 :一种是规定公司可以取得自己的股份 ,以美国为代表 ;另一种是采取“原则禁止 ,例外许可”的限定模式 ,如德国、法国、日本等国。我国的公司法应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 ,在原则禁止的前提下 ,许可公司取得自己的股份 ,并就取得自己股份的事由、方式、程序、后果等事项作出具体的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20.
一、问题的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是我国立法机关制定的第一部系统规定公司事项的法律,自1994年7月1日实施以来,它对恢复建立商事公司制度,推进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商事主体,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而且,公司法的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企业立法体系打破了旧体制按所有制和行业立法的传统模式,开始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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