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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行政复议的管辖我们通常把享有复议权的行政机关之间在受理复议案件方面的分工与权限称之为复议管辖。《行政复议法》对复议案件管辖的明确,其实质是对行政机关的复议权和行政相对人的复议请求权予以具体的定位和落实,只有通过管辖的确定,方能知道应向谁提出复议申请,而不致申诉无门,同时,行政机关也才能判断什么样的行政复议申请可以受理并进行处理,避免越权行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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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的出台为我国行政复议工作法制化、规范化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笔者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新规定同时在总结广大行政复议工作者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行政复议工作中的具体操作问题提出一些见解,与大家共同探讨。一、关于接受复议申请的问题《行政复议法》以“行政复议申请”取代了“复议管辖”,不再使用“管辖”这个词。但实际上,行政机关确实存在着对复议申请的受理分工和权限的管辖问题。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新规定,接受复议申请,我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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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制度改革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着重研究了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问题,探讨了应当改变对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自由选择,取消行政复议中的终局裁决,应将行政复议作为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并建议国务院应当设置复议机构,取消原行政机关管辖;应当将本级政府与上一级主管部门共同管辖改为由本级政府管辖;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派出机关也应当享有复议管辖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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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行政复议是以行政权为依托的一种监督救济制度,因此现行行政管理体制的客观状况就成为影响复议管辖的首要因素。鉴于行政复议管辖体制是行政复议制度的核心问题之一,因此其设定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影响到行政复议法的立法宗旨能否实现。我国现行的复议管辖制度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日渐显露出其弊端与不足。因此我国的行政复议管辖体制应通过改造和重构等途径使其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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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修改专家建议稿"关于行政复议机构提出了三方面的改革的内容:相对集中复议权;设置行政复议委员会和行政复议办公室。关于相对集中复议权的改革方案,是在区县级以上政府设置行政复议委员会,统一管辖本区域内的行政复议案件;实行全国垂直领导体制的部门,继续保留复议管辖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关于行政复议委员会和行政复议办公室的设置,主要是从人员组成、委员的资格要求以及职责三方面进行构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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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形态大陆行政复议的主体法是《行政复议条例》,由国务院制定,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出现,其地位仅次于宪法和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它包括10条57个条目,对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复议范围、管辖、复议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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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管辖是整个行政复议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对行政复议制度的实施起着重要作用.根据《行政复议条件》(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国现行复议管辖实行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管辖、本级人民政府与上一级主管部门共同管辖、原行政机关管辖以及其他管辖等条条块块相混合的管辖模式.这种管辖模式经过几年的实践暴露出不少问题,直接影响行政复议的社会效益,因此有必要进行调整.具体分析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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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中的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对同一行政争议案件都有管辖权时,如何确定管辖主体的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申请人可以向该工作部门从属的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该工作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这就是一个共同管辖问题,申请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申请人选择了哪一个行政机关,那个行政机关就应当具体管辖这个复议案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