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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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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以提高运行效率为主要价值追求建立起来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是司法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经过近两年试点,在缓解案多人少、加快案件流转速度、提高案件审理效率、缩短犯罪嫌疑人羁押时间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现阶段速裁程序尚处于试点过程中,相关的配套规定还不够完善,出于谨慎使用的考虑,其适用范围尚不广泛。在未来的完善过程中,要围绕扩大速裁程序适用范围,尽早、尽快启动速裁程序;建立速裁程序赃证物流转制度;制订速裁案件量刑规范化细则;明确社区矫正裁前社会调查职责分配;完善速裁案件值班律师制度,保障犯罪嫌疑人权益。  相似文献   

2.
刑事速裁程序的设立不仅可以缓解案件压力、提高诉讼效率,也迎合了刑事程序分流的司法改革趋势,弥补了我国现行简易程序功能的不足。我国刑事速裁程序试点改革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实施一年有余,取得显著的成果,但也出现了诸多问题。试点改革的下一步工作,应在我国简易程序层次分化的基础上进行程序设计,在适用范围、证明标准、适用程序以及相关配套机制等方面进行完善,使我国的速裁程序更加成熟、更加高效。  相似文献   

3.
刑事速裁程序以促进诉讼繁简分流为首要价值,以提升诉讼效率保障司法公正为最终目的,适用速裁程序实现司法资源优化配置,是当前刑事案件办理的必然选择。为提升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适用率,应进一步放宽两高两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中速裁程序适用的罪名和条件,祛除对扰乱公共秩序犯罪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公共场所"限制,将当事人就赔偿和解等事项达成调解和解的条件增加例外条款,允许未解决赔偿和解问题但双方均同意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办理,在实践中厘清认识,不以社会调查评估结果作为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前提,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提升公安机关对速裁程序的适用意识。  相似文献   

4.
轻微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是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相较于以公正为价值导向的普通程序、简易程序,速裁程序以效率为最主要的价值导向,具备程序更加简化、期限进一步缩短的特点。速裁程序在极大提高诉讼效率的同时,仍存在着适用范围过于狭窄、程序阶段性衔接不足、侵犯被告人基本诉讼权利等缺陷。对此,应当坚持以效率为速裁程序制度设计的价值导向,总结我国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经验,借鉴域外成熟经验,构建贯穿侦查、起诉、审判等刑事诉讼各个阶段的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5.
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存在律师阅卷难、调查取证难、会见难和申请变更强制措施难等重大缺陷。造成这些缺陷的原因主要在于相关法律不完善、执法过程中违法现象严重和诉讼观念陈旧。我国应完善刑事辩护制度,赋予律师独立的诉讼主体地位,保证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扣保证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  相似文献   

6.
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运而生,目的在于简化诉讼流程,提高司法资源利用效率。以杭州市某公安分局的200起刑事案例为研究对象,得出当前侦查讯问中适用认罪认罚存在律师辩护帮助缺失,供述自愿性、真实性难以保障,证据证明标准降低以及量刑建议不一等问题,应该从发挥值班律师的作用、坚持证据证明标准不降低、健全监督机制以及加强量刑规范化四个方面来完善改进措施。  相似文献   

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刑事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的速裁程序,对于推进刑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影响深远。因此,在具体执法、司法活动中,要进一步明确适用范围、明确办案组织、明确办案时限、明确中止条件、明确法律后果,以期在认罪认罚刑事案件中更加准确加以适用。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刑事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的速裁程序仍然存在着标准不一、尺度不一、质效不一等显著问题,需尽快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8.
刑事速裁程序作为一项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的制度,其在试点阶段必然要付出更大的代价,承担更多的繁琐工作,但前期的代价是为了后续大力推广有效适用奠定基础的。将速裁程序中各机关各阶段的职能衔接到位并付诸实施,速裁程序必然能发挥其效率经济的真正作用。  相似文献   

9.
经过两年的试点探索,刑事速裁程序改革的重要性已为社会各界所公认,但试点暴露出的问题也不容忽视.在诉讼效率层面,速裁程序仍然存在办案沟通机制不健全、案件适用对象较窄、审前程序繁琐等问题.在庭审运行层面,速裁程序应加强对被告人认罪事实的审查,在案件事实证明标准的设定以及辩护律师的职能定位方面,亦存在继续探讨的空间.  相似文献   

10.
正式纳入我国刑事诉讼法的速裁程序在适用比例上一直处于较低水平,这表明其内生性的速裁动力系统尚未得到建构。具体而言,量刑协商范围狭小、从宽处遇确定性不足、值班律师效用不彰导致辩方无意于选择速裁程序;程序简化不足且错案风险增加导致裁判方无力适用速裁程序;而形式化的证明标准和畸低的控方败诉风险又消解了速裁程序本应具备的正向激励机制,导致控诉方怠于推动速裁。因此,为从辩、审、控三方激活速裁动力,有必要加强辩护权保障、扩大辩护方协商空间,推行法定证明标准实现方法实质化并落实证据不足案件的无罪比例,使速裁程序真正成为具有自发生命力的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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