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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根据参与诉讼的方式、享有诉讼权利的状况以及对诉讼进程的影响力的不同,可将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区分为"强参与"与"弱参与"两种模式。对于刑事速裁程序中的被害人参与而言,由于刑事速裁程序的价值取向独特,其并不能被归纳为纯粹的"强参与"或者"弱参与"模式,而应定位为以"弱参与"模式为基准,同时强调被害人的诉讼参与性以及程序影响力的一种混合模式。在被害人参与刑事速裁程序的具体方式中,影响程序启动、接受道歉并获得赔偿具有明显的"强参与"特征,而提出量刑意见、请求抗诉则呈现出"弱参与"的状态。两种模式的共存可能对诉讼效率与程序公正分别造成影响。为了完善刑事速裁程序中的被害人参与制度,应尽量化解两种参与模式的冲突,正确认识被害人对于速裁程序启动的影响力,赋予其一定的量刑建议权,并明确规定其享有抗诉请求权。  相似文献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刑事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的速裁程序,对于推进刑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影响深远。因此,在具体执法、司法活动中,要进一步明确适用范围、明确办案组织、明确办案时限、明确中止条件、明确法律后果,以期在认罪认罚刑事案件中更加准确加以适用。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刑事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的速裁程序仍然存在着标准不一、尺度不一、质效不一等显著问题,需尽快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3.
刑事速裁程序作为一项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的制度,其在试点阶段必然要付出更大的代价,承担更多的繁琐工作,但前期的代价是为了后续大力推广有效适用奠定基础的。将速裁程序中各机关各阶段的职能衔接到位并付诸实施,速裁程序必然能发挥其效率经济的真正作用。  相似文献   

4.
经过两年的试点探索,刑事速裁程序改革的重要性已为社会各界所公认,但试点暴露出的问题也不容忽视.在诉讼效率层面,速裁程序仍然存在办案沟通机制不健全、案件适用对象较窄、审前程序繁琐等问题.在庭审运行层面,速裁程序应加强对被告人认罪事实的审查,在案件事实证明标准的设定以及辩护律师的职能定位方面,亦存在继续探讨的空间.  相似文献   

5.
两年的试点期内,刑事速裁程序在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经过实践的检验,速裁程序在宏观的制度建构上较为粗放,在微观的实践运行中存在诸多阻碍。其中羁押问题较为突出,成为这一制度发展的瓶颈。从速裁程序的运行状况来看,羁押问题主要从实体和程序两个角度对速裁程序产生了影响。羁押问题难以解决的深层次原因分别是司法理念问题、程序建构粗放以及程序简化不足。鉴于此,速裁程序需要转变司法理念、控制羁押适用、构建审前联动机制、完善非羁押性替代措施以及改革考核体系,从而构建速裁程序的羁押新格局。  相似文献   

6.
两年的试点期内,刑事速裁程序在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经过实践的检验,速裁程序在宏观的制度建构上较为粗放,在微观的实践运行中存在诸多阻碍。其中羁押问题较为突出,成为这一制度发展的瓶颈。从速裁程序的运行状况来看,羁押问题主要从实体和程序两个角度对速裁程序产生了影响。羁押问题难以解决的深层次原因分别是司法理念问题、程序建构粗放以及程序简化不足。鉴于此,速裁程序需要转变司法理念、控制羁押适用、构建审前联动机制、完善非羁押性替代措施以及改革考核体系,从而构建速裁程序的羁押新格局。  相似文献   

7.
刑事速裁程序试行已近两年,在侦查阶段由于制度粗略、警力不足等原因,存在试行积极性不足的问题,公安机关各试行单位对速裁程序启动时间、侦查办案期限、办案力量、取证规则及证明标准等具体问题存在不一致的认识和做法。总结侦查实务部门观点及经验,建议速裁程序可以在侦查过程中启动,也可以在侦查终结时建议检察院适用;因地制宜地决定案件的具体侦查工作是否由相对固定人员办理,并在法制或案审部门设立速裁案件的专职阅卷人员;侦查期限以一个月为宜;制定《速裁案件证据收集指引》,明确取证要求和证明标准;建全办案协作平台、网络办公系统,合理简化办案环节。  相似文献   

8.
刑事速裁程序的设立不仅可以缓解案件压力、提高诉讼效率,也迎合了刑事程序分流的司法改革趋势,弥补了我国现行简易程序功能的不足。我国刑事速裁程序试点改革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实施一年有余,取得显著的成果,但也出现了诸多问题。试点改革的下一步工作,应在我国简易程序层次分化的基础上进行程序设计,在适用范围、证明标准、适用程序以及相关配套机制等方面进行完善,使我国的速裁程序更加成熟、更加高效。  相似文献   

9.
轻微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是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相较于以公正为价值导向的普通程序、简易程序,速裁程序以效率为最主要的价值导向,具备程序更加简化、期限进一步缩短的特点。速裁程序在极大提高诉讼效率的同时,仍存在着适用范围过于狭窄、程序阶段性衔接不足、侵犯被告人基本诉讼权利等缺陷。对此,应当坚持以效率为速裁程序制度设计的价值导向,总结我国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经验,借鉴域外成熟经验,构建贯穿侦查、起诉、审判等刑事诉讼各个阶段的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10.
从调研的效果看,目前适用范围有限且罪名集中,刑事速裁案件配套措施不完善,社会调查的适用存在现实困境。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功能虚化,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的价值之间存在冲突。应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为契机逐步扩展,确立新的适用范围。我国应加强顶层设计,突出刑事速裁程序的制度定位与功能要求,规范强制措施标准。规范强制措施标准,完善社会调查机制,保障缓刑适用。对援助律师值班制度进行实质性优化,发挥其应有作用。维护程序公正性,防止过度注重效率而带来的诉讼风险。  相似文献   

11.
在公正基础上制度化地解决有限的司法供给与膨胀的刑事法律需求之间的矛盾是现阶段刑事司法改革的必然要求,基于此,我国在《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的基础上对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进行试点,但是试点中的一些问题阻碍了试点的预期效果的实现。本文分别从侦查机关、公诉机关、被告人、辩护人、审判机关角度分析阻碍速裁程序适用的原因,提出设立非法律因素上诉甄别程序,从而节约二审司法资源、确立司法权威;同时提出构建多层次的刑事司法程序,以改变现行刑事诉讼程序体系扁平的现状。  相似文献   

12.
作为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刑事和解制度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具备独特优势.司法实践表明,刑事和解能一体化地解决传统刑事诉讼所忽视的修复社会关系、赔偿被害人损失、减少短期自由刑适用和提高诉讼效率等问题.然而,当前刑事和解适用规模较小,司法适用上存在被告人适用程序不平等、赔偿数额不够合理、和解趋于形式化、公众误解等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应在准确理解新刑事诉讼法对刑事和解规定的基础上,加大实践探索,不断优化制度,保障经济困难的被告人平等享有刑事和解的权力,有条件地制止漫天要价行为,构建起当事人真诚沟通、谅解的平台,并厘清社会公众对刑事和解的误解.  相似文献   

13.
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项新的刑事司法和犯罪预防模式,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但由于我国目前的社会治安形势仍不容乐观,因此,刑事和解工作应当在有限的范围内开展。目前适用的案件范围应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侵犯人身权利的过失犯罪案件、部分轻微刑事案件,至于重罪案件中,民间同事纠纷、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人身损害、侵犯财产犯罪案件可以进行刑事和解。刑事和解适用的诉讼阶段,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应当仅适用轻伤害刑事案件,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则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均可适用。关于达成和解的法律后果,对于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仍应当从严把握,对其他案件则可依法从宽处罚或适用非监禁刑。另外,应当设计严格的工作程序和各种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调解主持人也应以办案机关以外的人民调解组织为宜,以保证刑事和解工作健康良性发展。  相似文献   

14.
201 3年新民诉法推出了小额速裁程序,然而可供司法实践适用的规定匮乏。小额速裁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当以司法效率为重,保证底线正义。在司法运行中,小额速裁程序存在着适用条件不完善、启动机制不明确、审理程序不简化及救济程序缺失等问题,应当从严限定小额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法院享有启动权,简化和优化审判程序,设置判决异议程序,疏导当事人救济诉求,尽快健全与完善小额速裁程序。  相似文献   

15.
刑事和解是贯彻我国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新举措,是恢复性司法理念的有效探索,也是一项新型的司法制度。通过例举公安机关办理的一起适用刑事和解的普通伤害刑事案件可以明晰,在目前立法状态下,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在适用刑事和解时应当注意的问题,以及刑事和解自身存在的问题。如能对刑事和解作出更为详细的公安机关操作指引并制定配套制度予以保障,刑事和解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就能进一步凸显。  相似文献   

16.
刑事速裁程序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程序之一,这是由二者的内在属性所决定的。刑事速裁程序独立并且区别于刑事简易程序,是对简易程序的进一步发展。由速裁程序、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组成的刑事诉讼程序的三元结构具有相应的程序外部构造、程序分流机制与程序转换机制。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发展,刑事诉讼程序三元结构具有向二元结构转变的可能。  相似文献   

17.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虽然专章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但是内容有限,有必要在现行法律规定的框架下,建立适应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刑事快速简易程序,提高办案效率。未成年人刑事快速简易程序要求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都应当以最快的速度进行,并且根据诉讼的需要适用简化、易行的程序。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除特殊情况外均应该适用该程序,由专门的办案机构办理。  相似文献   

18.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刑事和解制度,对公安机关执法办案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在司法实践中,可以适用刑事和解的经济犯罪案件相对较少,仅限于特定条件下的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公安机关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时,应当严格适用刑事和解,审慎把握适用条件,妥善处理和解反悔等问题.  相似文献   

19.
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项新的刑事司法和犯罪预防模式,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但由于我国目前的社会治安形势仍不容乐观,因此,应当在有限的范围内开展。目前适用的案件范围应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侵犯人身权利的过失犯罪案件、部分轻微刑事案件,对重罪案件则应当以民间同事纠纷、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人身损害、侵犯财产犯罪案件为宜;适用的诉讼阶段,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应当仅适用轻伤害刑事案件,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则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均可适用;达成和解的法律后果,对于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仍应当从严把握,对其他案件则可依法从宽处罚或适用非监禁刑。  相似文献   

20.
认罪认罚从宽与刑事和解从宽分别存于两个层面,对被告人单独适用时并不困难,难点在于当被告人的认罪认罚与刑事和解发生交集时,如何对其从宽处罚。认罪认罚是刑事政策,是党中央在刑事司法领域部署开展的一项重大改革,也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化,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前提下,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这一刑事政策必须通过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条款具体落实到位,即认罪认罚从宽在具体的刑事审判过程中,针对不同的刑事案件需要通过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刑事和解程序来实现,以刑法规定的相关量刑原则及刑法教义学研究的量刑情节为从宽内容。需要研究被告人既认罪认罚又与被害人刑事和解或者只认罪认罚但不刑事和解或者不认罪认罚但刑事和解这三种情况下如何对被告人从宽处理,以完成对其刑事责任的确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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