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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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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修刑事诉讼法对逮捕制度做了较大修改。细化了逮捕的条件,改进逮捕审查程序,要求在特定情形下当面讯问犯罪嫌疑人,规定捕后立即执行,检察机关承担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责,将监视居住改造为逮捕的替代性措施。凡此种种,修改的价值核心均为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2.
对于逮捕,我国《刑事诉讼法》进行了详细的实体和程序规定,统一了逮捕的使用条件和证明标准,并且赋予逮捕这一人身羁押程序以严格的法律审查制度,充分发挥了刑事诉讼保障人权的重要功能。但是,对于逮捕的证明标准问题,特别是逮捕使用条件中"社会危险性"的证明问题,由于法律语言的模糊性以及司法人员不同的主观法律意识影响,一直无法统一适用,这一现象对刑诉法公平价值的有效实现造成了强有力的阻碍。  相似文献   

3.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对逮捕制度作了较大修改,而附条件逮捕制度是在刑事诉讼法修改变化前的逮捕制度基础上产生的一种工作制度.文章认为由于其存在增加逮捕措施运用的恣意性与羁押的必要性审查相冲突等原因,检察机关在新刑事诉讼法实行后应暂缓该制度执行,并选择适当时机予以废止.  相似文献   

4.
逮捕作为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措施,能有效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利,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逮捕的审查标准及必要性条件做了相应的修正和补充,在此情形下,进一步完善逮捕必要性审查工作的指导理念和审查标准,建立健全逮捕工作,准确适用"社会危险性"评估机制和保障机制很有必要。  相似文献   

5.
逮捕必要性审查机制包括审查模式、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阶段4部分内容.刑事诉讼法修改前我国逮捕必要性存在审查模式行政化、追诉化、书面化,审查内容缺少证据支持,审查标准模糊难执行,审查阶段局限于审批时限等一系列问题.羁押比例原则、程序正义理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逮捕必要性审查改革的理论根据,实践中各级检察机关的积极探索为逮捕必要性审查改革积累了经验.目前我国宜采取书面审查加讯问被追诉人为原则、听证式审查为例外的模式,实现社会危险性判断内容的类型化,根据相对逮捕标准的规定建立逮捕必要性评估模型,实现逮捕必要性审查与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有机结合.  相似文献   

6.
文章立足于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实际,借鉴现有法律关于逮捕必要性标准的合理规定,并参照新刑事诉讼法关于羁押必要性的相关条款,厘清捕后继续羁押必要性的概念,对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标准的设定原则进行了剖析,并从有继续羁押必要和无继续羁押必要两个方向对该审查标准的维度和详细内容作出一些设想。  相似文献   

7.
刑事诉讼法修改对于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逮捕制度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不仅细化了逮捕条件,还从制度设计上推进了审查逮捕程序的诉讼化,在限制逮捕必要性裁量权、防止逮捕权滥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迈出了跨越性的一步.实践中新法适用引发的新问题逐渐浮现,检察机关应制定逮捕必要性证明认定标准,完善逮捕必要性审查程序,加强公安机关的信息共享,并完善其他强制措施.  相似文献   

8.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径行逮捕制度,旨在明确逮捕条件,增加可操作性.但径行逮捕的三类情形不好把握,司法适用存在争议和疑难,与限制和减少未决羁押,保障犯罪嫌疑人诉讼权益的立法意图相悖.径行逮捕也与世界通行的羁押法规则不一致,堪称比较法上的孤例.这一修改并不妥当,应取消这类径行逮捕的规定,逮捕的适用应充分建立必要性审查机制.  相似文献   

9.
逮捕作为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措施,能有效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利,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对逮捕条件作出修改,对应当逮捕的情形进行了细化,为逮捕条件的正确适用提供了法律支持。但由于法律表达过于原则,导致逮捕必要性审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举步维艰,文章立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对如何完善逮捕必要性审查制度进行了分析、探讨。  相似文献   

10.
新刑事诉讼法建立的逮捕后羁押必要性继续审查制度,对于规范审判阶段逮捕的运用具有重要意义。审判阶段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核心在于对社会危险性要件的审查,其实体规则应当遵行避免对被告人人身权利的不必要损害、不妨碍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对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实行差别和动态评价等原则,程序设置上应当避免不当影响审判活动和泄露审判工作秘密。  相似文献   

11.
逮捕必要性审查机制包括审查模式、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阶段。羁押比例原则、程序正义理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逮捕必要性审查改革的理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宜采取书面审查加讯问被追诉人为原则、听证式审查为例外的模式,实现社会危险性判断内容的类型化,建立逮捕必要性评估模型与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有机结合。  相似文献   

12.
新《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确立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制定该制度的直接目的是强化检察机关对逮捕的监督和制约,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中实现诉讼职能与诉讼监督职能的分离.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百一十七条规定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工作主要由各个承担诉讼职能的办案部门负责,这种审查权的配置模式使诉讼职能与诉讼监督职能混同运行,无法保证审查主体的中立性.该解释与《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存在矛盾.从《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立法意图来看,由相对中立的部门作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是较为理性的选择.检察机关可以考虑设立诉讼监督部门,羁押必要性审查主要由诉讼监督部门负责,以提升审查的实效性和正当性.  相似文献   

13.
刑事诉讼法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方式和审查内容无具体规定。在理论上对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进行针对研究,以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方式包括书面审查、听取意见审查和听证审查三种。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逮捕条件是否具备和是否妨碍诉讼的顺利进行两个方面。  相似文献   

14.
逮捕的社会危险性条件是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项重要内容,是逮捕条件的进一步细化,也是刑事诉讼法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慎捕等执法理念的重要体现。对于逮捕条件中的社会危险性,应结合案件的证据情况,通过对法条的五项社会危险性规定逐项进行准确把握。  相似文献   

15.
超期羁押、久押不决和高羁押率是刑事羁押的顽疾,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当加强对刑事羁押的检察监督和司法救济。长期以来,对于羁押必要性的检察监督一直存在很大空白,新刑事诉讼法确立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的制度,强化了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责任,对于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高羁押率问题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但该规定相对原则,可操作性不强。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科学构建,应当在审查主体、审查时间、审查内容等方面予以细化和明确,并健全相关配套机制。  相似文献   

16.
逮捕作为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在司法实践中运用极为广泛,由于缺乏必要的捕后审查机制,导致了审前羁押率高、超期羁押现象严重等问题。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和其他国家的相关经验均表明:审前羁押应是特例而非常态。新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但条文规定颇为笼统,有进一步探讨和研究的空间。具有中国特色的羁押审查制度的确立和完善,必须以中国法律为基础,以现有制度为依托,从而实现降低审前羁押率、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目的。  相似文献   

17.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设立了逮捕后对羁押必要性继续审查的制度,凸显了刑事诉讼保障人权措施的中国特色。羁押必要性的继续审查既强化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同时又明确了刑事诉讼各阶段办案机关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职责。  相似文献   

18.
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设立是对我国宪法及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规定的具体落实,也是促进我国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的有力举措。对于这一项尚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制度,须先对其进行准确定位,尔后在实践中予以细化和完善,方能更好地发挥其保障诉讼进程和保障人权的功能。  相似文献   

19.
羁押是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最严厉的强制措施,使用羁押手段必须慎之又慎。《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逮捕犯罪嫌疑人后需继续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的制度。文章从捕后羁押的实际情况出发,对现实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多层次的分析,提出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具体措施。  相似文献   

20.
新刑诉法对审查逮捕中的社会危险性条款进行了列举,进一步完善了逮捕制度.公安机关对提捕案件的逮捕必要性进行说理、检察机关对不捕案件的原因进行说理,双向说理机制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目前,应该从速捕中的双向说理机制理论探讨出发,以双向说理机制实施一年的司法实践为基础,通过严格执法、公开审查、机制创新等途径,进一步完善逮捕中的双向说理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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