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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必要专利禁诉令因间接影响他国司法管辖主权而遭受合法性质疑。从内部构造来看,标准必要专利禁诉令包含了双方当事人、法院与外国当事人以及两国法院三重法律关系,可分别从专利权物上请求权、涉外司法管辖权和不干涉主权原则的例外等三个层面进行规范证成。在法律属性上,标准必要专利禁诉令兼具实体法与程序法、公法与私法多重品格,应被定位为快速排除平行诉讼违法妨害的临时预防性责任机制,因其具有独立程序属性,应被纳入我国知识产权基本法。在体系化构造上,标准必要专利禁诉令应坚持公平正义和谦抑适用的司法原则,按照法律关系层级展开具体适用,并以国际礼让原则作为反思和制约性条件。为平衡程序正义和效率价值,标准必要专利禁诉令应坚持准诉讼程序的基本模式,并注重与国际条约的程序衔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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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确认不侵权之诉并没有获得民事诉讼法上的正式认可,相关的理论探讨也仅限于知识产权领域。这样的现状导致确认不侵权之诉缺乏法律上的正当性、司法上的统一性和理论上的完整性。以民事诉讼的视角对确认不侵权之诉进行研究,用诉权、诉讼标的以及既判力理论对其加以分析,既可以推动确认不侵权之诉的理论发展,也可以在民事诉讼中对确认不侵权之诉进行程序细化,从而在整体上推动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发展与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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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上,诉的变更决定着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效力范围与诉讼整体发展方向。在有些情形下,诉的变更甚至将会导致诉讼标的的变更,以至于从总体上动摇裁判的基础。可见,对于诉的变更的确定,会对诉讼程序乃至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带来重大影响,因此,在立法上,对诉的变更所涉及的范畴应当予以适当规范。如果界定得过于宽泛,将不利于保障诉讼程序的安定性与效益性;如果界定得过于狭窄,也不利于保障当事人充分地行使诉权,有违设置民事诉讼这种公力救济途径的旨意。在对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进行修订时,应当将诉的变更界定为诉的声明的变更与请求原因事实的变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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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生效裁判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时,我国民事诉讼法赋予第三人申请再审的权利,但是没有对具体制度构架作出明确的规定,缺乏相应的法律程序规范支撑,导致第三人实际上难以启动再审程序。而且,在再审诉讼程序中,第三人缺失相应的诉讼地位,不仅导致第三人无法参与再审诉讼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且也将使再审诉讼陷入因原审当事人缺席而无法开庭审理、无法查明事实、无法作出裁判的困境。因此,有必要构建第三人再审之诉制度,赋予第三人直接提起再审的诉权。当然,为防范第三人(或与当事人合谋)滥用再审诉权,也有必要从实体与程序两个方面对第三人再审之诉制度进行适度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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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不侵权之诉作为我国新兴的一种知识产权诉讼类型。本文首先介绍了该类诉讼的由来,然后着重剖析其性质,认为从法理上应将其作为特殊的侵权之诉来处理,再就其受理条件和标准进行了分析讨论,最后阐述了确认不侵权之诉对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的意义,并对其前景进行了展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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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法治意识的不断提高,民事消极确认之诉这种明显有别于传统诉讼的模式,在我国各地各类型案件中越来越多,而我国到目前还没有系统的消极确认之诉的法律规定,实践中对消极确认之诉的受理还存有争议,做法极不统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消极确认之诉也具有"诉的利益",因此,我国有必要受理民事消极确认之诉,消极确认之诉也理应从立法上予以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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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方实践的知识产权纠纷诉调对接,是提高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效率的关键,其正当性基础在于当事人自愿.结合知识产权纠纷特点,就地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对知识产权诉调对接机制的完善提出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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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无效之诉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中独立的诉讼类型,其与撤销之诉在诉讼类型上的转换与合并,有利于实现当事人权利的救济保障和诉讼经济.借鉴域外理论和司法制度,确立无效行政行为的具体识别标准,便于形成共识和司法实务的操作.对行政行为宣告无效的后果,审慎进行利益衡量区别对待.基于现行法律规定、法理念及权利救济实效性的考量,无效之诉应受起诉期限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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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调对接的事实基础是以当事人单方或者双方对证据材料进行初步加工而形成的关于事实的意见为前提.诉调对接尤其是作为其典型形式的诉讼调解从来不否认“事实清楚、分清是非”的正当性和可能性.正是意见的流动本质和心理本质使得诉调意见的相互贯通成为可能;多种形式的诉调对接机制为合意的二重获得提供了程序保障.通过考察诉调对接事实基础,我们发现意见裁判主义取代证据裁判主义才可能是揭示事实认定的真正密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