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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剑涛 《法制与社会》2010,(24):36-38,40
当生效裁判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时,我国民事诉讼法赋予第三人申请再审的权利,但是没有对具体制度构架作出明确的规定,缺乏相应的法律程序规范支撑,导致第三人实际上难以启动再审程序。而且,在再审诉讼程序中,第三人缺失相应的诉讼地位,不仅导致第三人无法参与再审诉讼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且也将使再审诉讼陷入因原审当事人缺席而无法开庭审理、无法查明事实、无法作出裁判的困境。因此,有必要构建第三人再审之诉制度,赋予第三人直接提起再审的诉权。当然,为防范第三人(或与当事人合谋)滥用再审诉权,也有必要从实体与程序两个方面对第三人再审之诉制度进行适度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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