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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司法实践中,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而被判处死刑的人数高居不下,这与我国现行的死刑政策相抵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社会危害性迥异,因此,应对刑法典第347条规定的罪名进行分解,实行条文单一、罪名单一化立法,配置不同的法定刑,并不能对制造毒品罪配置死刑。同时,从运输毒品的性质来看,其不应当作为独立的罪名,而应以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罪的共同犯罪或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从而,毒品犯罪的死刑在立法上得以严格而合理的限制。  相似文献   

2.
运输毒品行为具有独立性,其在行为方式上体现的社会危害性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的社会危害性有明显差异.因此,不宜将运输毒品和走私、贩卖、制造毒品规定在一个选择性罪名中.运输毒品行为自身的复杂性,决定了对运输毒品行为进行分类研究的必要性,这不仅符合量刑规范化的要求,而且也是刑法罪刑均衡的具体体现.  相似文献   

3.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设立 ,对严惩毒品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区分非法持有毒品罪与非罪、区别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及窝藏毒品罪 ,我们必须正确把握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界定及其犯罪构成。  相似文献   

4.
毒品犯罪是关于毒品犯罪行为的总称。我国《禁毒决定》共规定十二种具体罪:(1)走私毒品罪,(2)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3)非法持有毒品罪,(4)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5)窝藏毒品罪,(6)窝藏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罪,(7)掩饰、隐瞒出售毒品获得财物的非法性质和来源罪,(8)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境罪,(9)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相似文献   

5.
毒品犯罪是一个极其严重的社会问题。我国政府对毒品犯罪的严厉打击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许多不足和失误之处。应当将毒品犯罪认定为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走私、制造、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中的任何一种行为就构成了相应的犯罪既遂形态; 毒品是否最终流向社会,只能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在主观方面,除了直接故意外,间接故意也可以构成毒品犯罪。在量刑时,涉案毒品数量不是判处死刑的唯一标准,而应当综合考虑其他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为了协调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和刑法的冲突,建议将毒品累犯扩大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等五种犯罪,个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毒品犯罪累犯。  相似文献   

6.
近年来,渝东南少数民族地区毒品犯罪问题日趋严重,其毒品犯罪类型多表现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与容留他人吸毒罪等,其中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最甚。该地区毒品犯罪的产生与发展实质上是与该地区独特的经济、历史、文化与社会控制等诸多内外在因素有关。而防止此类犯罪产生与发展的对策则是从满足少数民族民众当前的迫切生活需求出发,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民族地区的社会管理。  相似文献   

7.
一九九零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禁毒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我们同毒品犯罪作斗争的重要法律武器。《决定》中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列为各罪之首,作为主要打击锋芒,反映了党和政府坚决禁毒的决心。本文仅就严惩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的政策法律依据、本罪的概念和特征、以及在适用法律上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 第一,严惩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的政策法律依据 严惩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贯主张。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禁毒工作的历次指示;二是关于禁毒的法律规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禁毒工作曾有一系列重要指示。早在一九五零年二月二十四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中指出:“在军事已完全结束地区,从一九五零年春起应禁绝种烟,在军事尚未完全结束地区,军事一经结束,立即禁绝种烟……”,  相似文献   

8.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违反政府颁布的毒品管制条例,未经许可并依合法途径获取、占有受到管制的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的行为。“持有毒品”作为一种状态,无论是基于贩卖、走私、运输之目的,还是吸食等其他目的而取得毒品,均可在一定的时间和特定的空间范围内表现为一种“持有”状态;因此,非法持有毒品罪所关注的是那些非出于贩卖、走私、运输之目的,或动机、目的不明  相似文献   

9.
关于毒品犯罪立法完善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前,我国毒品犯罪的刑事立法工作仍存在不少问题,有待进一步予以完善。一方面,应对相关罪名进行废、立或修改:(1)运输毒品罪应取消,对帮助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运输的行为人应以该罪的从犯论处;(2)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罪应增设为非法持有毒品犯罪分子而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的行为方式;(3)应增设非法制造、运输制毒物品罪;(4)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之欺骗吸毒行为应归入强迫他人吸毒罪。另一方面,刑法第356条应取消,在刑法总则中增设毒品犯罪累犯。  相似文献   

10.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中的"未经处理"只能解释为"未经刑事处罚",将非刑罚处置措施、行政责任或者其他法律责任视为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的处理方式是缺乏法律根据的。但是如此解释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使得刑罚过于严厉、影响刑法用语的统一性等,但是对于这些问题,非刑法解释所能为之,只能够通过刑事立法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   

11.
贩卖毒品罪基本理论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贩卖毒品罪中对“贩卖”定义应表述为 :贩卖应当以流通为目的且行为人能按照自己的意志转让事实所有权 ,贩卖的成立不需具备牟利目的 ;贩卖不同于买卖。就毒品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而言 ,14~ 16周岁的人走私毒品应当负刑事责任 ,而运输、制造毒品则应有所区别。就司法难题而言 ,无偿赠与毒品 ,以毒品换毒品均属于贩卖毒品行为。  相似文献   

12.
本世纪90年代以来,毒品违法犯罪不但在我国死灰复燃,而且像瘟疫一样迅速蔓延开来,其严峻的形势集中表现为:贩卖、制造、运输和走私毒品的犯罪案件逐年猛增;吸毒人数日渐增多,以贩养吸成为普遍现象;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情况日益严重;非法走私制毒化学物品的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突出。以上情况表明,与毒品犯罪作斗争已成为关系到民族的兴衰,社会的稳定,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的大问题。从我国毒品违法犯罪死灰复燃、发展蔓延的原因和轨迹来看,与毒品问题作斗争,必须实行“三禁”并举,多管齐下,综合治理。 一、铲除毒品买方市场,是禁毒的根本性措施 毒品违法犯罪问题严重是我国由毒品过境国逐渐成为毒品消耗地同步发展起来的。自国门打开以后,在国际上两大毒品产地(金三角、金新月)的毒品假道我国流入国际市场的初期,国内有一种观点认  相似文献   

13.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既遂和未遂形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第 347条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是指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律、法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从这四种行为的外观形式看 ,它们在时间上都有一定的延续过程 ,存在有很多彼此独立又相互联系的阶段。因此 ,这四种行为均须以实行为达到一定程度才构成既遂 ,到底这些行为发展到何种程度才构成既遂 ,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相似文献   

14.
通过对我国西南某市151份涉及运输毒品行为的一审刑事判决书研究可知,实践中对运输毒品犯罪的处理呈现出对人身危险性考量不足、量刑普遍偏重等现象。而运输毒品行为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均较低,立法将其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并列规定并不合理。建议将运输毒品罪单列,同时采用“数量加情节”的基准刑确认模式,重新设置该罪的法定刑并废除死刑。  相似文献   

15.
在直接故意犯罪的语境下,以刑法第347条所规定行为到底有没有行为目的,目的是什么为切入点展开论证。刑法第347条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具体是指制造毒品的行为,以贩卖为目的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的行为,以贩卖毒品为目的的持有毒品的行为;区别刑法第348条与第349条的关键在于行为目的确认,对运输毒品行为的定罪方面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宜一刀切。在运输毒品犯罪中如不能确实认定共同犯罪人的地位时,可以采用部分行为共同责任的原理进行处理。当一行为同时可以被“法条竞合”的各该法条进行事实上的“想象竞合”评价时,有必要在解释时考虑行为目的,以便对行为进行恰当地区分。  相似文献   

16.
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任何人非法持有毒品。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罚金。”这一规定从立法上确定了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新罪名,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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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地不断深入,国内外的毒品犯罪分子利用一切可乘之机,不择手段地进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违法犯罪活动,从而使在我国曾一度禁绝的毒品犯罪死灰复燃,并在近年来呈急剧上升之势,并且由沿海开放城市逐渐扩展到内地及边远地区.针对这种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0年通过了《关于禁毒的决定》,并将其补充了一些新内容纳入我国的新刑法典,这对司法机关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活动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18.
制造毒品罪在我国刑法中与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相并列,制造的内涵及外延是该罪客观方面的核心内容。随着社会的发展,新出现的一些关涉"制造"的情形产生了较大分歧,司法实践中需要对毒品的分包、在毒品中搀杂、从毒品原植物中提取乳汁、提纯或稀释毒品等较为常见的行为进行准确界定。从实定法的角度出发,在制造毒品罪的本质属性——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基础上展开讨论,是解决问题的出路。  相似文献   

19.
贩卖、运输毒品罪的数量以及复杂疑难程度在毒品犯罪中都占据着重要的位置,控制下交付和诱惑侦查作为司法实践中侦破贩卖、运输毒品案件最常用且有效的特殊侦查措施,前者已经得到我国新《刑事诉讼法》认可,对于利用其侦破的毒品买卖案件,按照毒品是否被侦查机关替换,可以区分为原物的控制下交付和替代物的控制下交付,原物的控制下交付可以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既遂,以无毒物替代毒品由于对象不能则只能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未遂,而对于利用后者侦破的毒品案件则需要区别对待,利用犯意型诱惑侦查收集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范畴,而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则可以作为侦破毒品案件的有效、正当措施。另外"以牟利为目的"不是贩卖毒品罪的必备要素,贩卖毒品罪既遂的标志是毒品的交付,运输毒品根据运输目的的不同,可以区别为"为走私、贩卖而运输"、"为转移而运输"、"为吸食而运输"三种形式,分别构成不同的犯罪。  相似文献   

20.
近几年来,吸食贩运毒品案件日益增多,由沿边沿海城镇逐渐蔓延全国,大有泛滥成灾之势,成为困扰我国社会治安的重要祸患之一。虽然国家已采取了多种禁毒措施,但收效甚微,屡禁不止。原因尽管是多方面的,但从国家立法的角度来看,现有禁毒法律不够健全完善,存在某些漏洞,应该说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一、罪与非罪界限模糊,不便操作现有打击走私、制造、贩卖、运输和非法持有毒品的法律依据,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6条和171条外,还有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禁毒的决定》等。按照新法优于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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