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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6 毫秒
1.
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构成要件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传授犯罪方法罪的客体是公共秩序中的社会治安管理秩序.行为人只要向他人传授的是犯罪方法即可构成本罪,传授的犯罪方法只可能是直接故意犯罪的方法.传授犯罪方法罪的主体也没有相关的特别限制,应当视为一般主体.传授犯罪方法罪的主观要件只限于直接故意才能构成.  相似文献   

2.
试论传授犯罪方法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传授犯罪方法罪这一罪名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本罪的犯罪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语言、文字、动作或其他方式,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犯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本罪是一个具体罪名,而教唆犯是共同犯罪人中的一种。本罪也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行为人向同一对象分别实施教唆行为和传授犯罪方法行为的,按传授犯罪方法罪论处。  相似文献   

3.
取消一种军职罪的死刑,不能仅看实践中的适用频度,更要看它是否触及重要军事秩序、军事利益。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是特殊犯罪之特殊类型,危害特定军事秩序,不宜以"在实践中较少适用死刑"作为罪名死刑的取消标准,且二者在犯罪类型、秩序类别、构成要件方面都存在区别。故讨论其死刑取消问题,应在总体考察军职罪死刑存废现状、趋势的基础上具体进行,总的原则是:逐步限制、取消平时的军事犯罪死刑,对于单纯战时军事犯罪以及战时发生的平时军事犯罪的死刑则应保留。  相似文献   

4.
通过对我国《刑法》分则中的27个暴力犯罪死刑罪名的规范分析,个罪的死刑裁量规范的犯罪类型与刑罚类型的规定存在差异。犯罪类型分为基本犯、加重犯和特别加重犯,刑罚类型分为刑种配置和处罚方式。由此构成暴力犯罪死刑裁量的量刑规范等级,包括罪质构成与刑罚配置两个方面。各种不同的罪质构成与刑罚配置的量刑规范等级都在立法规定上限制了...  相似文献   

5.
在运输毒品罪的死刑适用问题上,《武汉会议纪要》延续《大连会议纪要》精神,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相冲突;对受雇参与运输毒品的行为人适用死刑仍然过重;对运输新类型、混合型毒品的情形适用死刑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中的刑法明确性原则。严打运输毒品罪、尤其是对之适用死刑,并不符合毒品犯罪的生成机理。同时,单纯运输毒品行为所造成的法益侵害结果并非"罪行极其严重",对之适用死刑明显违背罪刑相当原则。并且,对运输毒品罪适用死刑明显不符合司法上逐步废除死刑的趋势。因此,我们有必要严格限制并尽快废止运输毒品罪的死刑。在限制乃至废止运输毒品罪死刑的路径上,首先要明确运输毒品罪死刑的适用对象;然后,从解释论的角度重新诠释刑法第48条第1款中的"死刑"与"罪行极其严重";最后,提倡在司法上尽量通过死刑的替代措施分担运输毒品罪的死刑。  相似文献   

6.
本文根据刑法规定的精神 ,从司法适用的角度 ,对传授犯罪方法罪中的“传授行为”、“犯罪方法”的含义进行了细致的分析 ,对本罪的主观要件、既遂的认定标准、与教唆犯罪的关系、重刑的适用问题 ,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  相似文献   

7.
我国《刑法》规定的贿赂犯罪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基本要求大致协调,但二者在犯罪主体范围、贿赂范围、利益要件设置、死刑配置、资格刑配置以及行贿罪行为方式等方面还存在不少差距,并且《公约》中若干罪名在《刑法》中尚付阙如。应增设影响力交易罪等新罪名,扩大贿赂犯罪的构成要件,对贿赂犯罪配置资格刑和罚金刑等,以期在《公约》框架下完善我国惩治贿赂犯罪的刑事立法。  相似文献   

8.
利用互联网传播黑客技术的行为是众多计算机犯罪的“罪魁祸首”,严重危害网络安全,对用户的合法利益造成巨大损害。这种行为的实质是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情节严重的应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  相似文献   

9.
在司法实践中,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而被判处死刑的人数高居不下,这与我国现行的死刑政策相抵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社会危害性迥异,因此,应对刑法典第347条规定的罪名进行分解,实行条文单一、罪名单一化立法,配置不同的法定刑,并不能对制造毒品罪配置死刑。同时,从运输毒品的性质来看,其不应当作为独立的罪名,而应以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罪的共同犯罪或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从而,毒品犯罪的死刑在立法上得以严格而合理的限制。  相似文献   

10.
刑法学界对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犯罪客体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本罪的客体应为残疾人、儿童的人身权利,有学者认为本罪既侵犯了残疾人儿童的人身权利,又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实际上,立法者设置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残疾人、儿童的人身权利,而不是为了保护社会管理秩序。本罪是单一客体犯罪,其客体应为残疾人、儿童的人身权利。  相似文献   

11.
徇私枉法罪原案两个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对徇私枉法罪原案的“有罪”理解及其管辖权的归属问题不仅在理论界存在较大争议,而且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不一,直接影响了本罪的司法适用。本文通过辨析认为,“有罪”应理解为有证据证明的犯罪,而非法定之罪;对于原案的管辖权应视具体情况分别由相应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来行使。  相似文献   

12.
破坏电力设备罪是实践中的多发犯罪,但在定罪量刑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危害公共安全是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本质属性,抓住这一属性对该罪的正确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3.
在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涉及经济、财产、毒品和职务等数额型犯罪中,犯罪数额的计算对定罪量刑具有重要作用。笔者拟就刑法规定的对犯罪数额计算的原则和方法进行深入的分析,以期有助于刑法立法和司法的完善。  相似文献   

14.
对于处罚教唆他人自杀的根据,理论上有三种思路:一是根据共犯理论,二是根据间接正犯理论,三是直接根据《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以上三种思路都不能正确说明教唆他人自杀的犯罪性,处罚教唆自杀没有法律根据。从教唆行为的二重属性分析,教唆行为本身是一种恶的表现,其次教唆行为的恶性还来源于实行行为,即教唆自杀具有双重恶性,教唆自杀可能具有比自杀行为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应该在刑法中规定教唆自杀罪。  相似文献   

15.
犯罪理论最终决定于社会基本特征.犯罪构成源于实体观,犯罪生成源于关系观.犯罪构成在于以罪定刑,对抗性程序和客观事实;犯罪生成在于以刑定罪,协商性程序和法律事实.农业社会是整体生成的,工业社会是犯罪构成的.德日体系是构成论框架下的生成论,仍然属于犯罪构成.未来知识社会的犯罪论,是整体生成、要件生成的,是生成论框架下的构成论,属于犯罪生成.  相似文献   

16.
我们首先必须承认片面共犯的现实存在是不容置疑的。在理论界,对片面共犯的定性存在着争议,或认为其为共同犯罪的一种特殊类型,或认为可以将其视为间接正犯加以处理。笔者认为,片面共犯不是特殊的共同犯罪也不能等同于间接正犯,它是一种特殊的犯罪形态。  相似文献   

17.
目的犯研究     
目的犯是一种没有特定目的便无法构成特定犯罪的一种犯罪形态,是以超过的主观要素为罪责要素的犯罪。在我国《刑法》中既存在法定目的犯的规定,又存在非法定目的犯的规定。目的犯的目的在我国目前通行的犯罪论体系中是作为与故意并列的犯罪主观方面的一个构成要素而存在的。对目的犯的一些特殊犯罪形态的研究,对刑法理论的充实和司法实践的指导均有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18.
片面共犯理论的基石并非行为共同说。行为共同说只是不要求在认定共同犯罪时先对行为加以“定型”,并非不要求行为人对共同行为存在“意思联络”,因此,行为共同说不能为片面共犯提供基础。现有理论对于片面共犯的存废讨论流于表面,仅立足于概念本身,鲜有涉及制度价值层面的探讨。片面共犯是间接正犯的替补概念,间接正犯无法解决的问题,可以基于可罚性认定为片面共犯加以处罚。间接正犯的理论存在替补角色、支配说、实行行为说之聚讼,片面共犯必须在间接正犯特定理论的层面上加以理解。  相似文献   

19.
洗钱罪是我国刑法新规定的一种犯罪,对社会的危害十分巨大。但由于我国认识较晚,且没有任何司法判例,因而理论界对其研究尚不够深透。洗钱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司法机关活动的正常秩序,间接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刑法将洗钱罪归入分则第二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一节是不妥当的,应当将洗钱罪纳入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司法罪一节中。  相似文献   

20.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严重破坏了我国对证券、期货交易的管理制度,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司法实践中,应从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表现、主观方面、罪与非罪的界限等几个方面对该罪加以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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